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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更新日期: 2022-02-22 浏览:530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件属性:司法解释

发文日期:2022年02月14日

生效日期:2022年02月15日

 

内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于2017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17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2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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