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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实务丨流调信息频泄露,法律责任怎么担? 更新日期: 2022-01-18 浏览:807


作者:京师天津分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

(团队成员:李跃东 蔡明 高杨 杜杨 王泽风)

一、前言

近两年来伴随着新冠疫情的持续,公民一方面在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另一方面又遭受着个人信息泄露的困扰。 据相关机构不完全统计截止至现在已有十数起流调信息泄露事件发生,虽然基于我国庞大的流调基数来看,这一数据并不高,但是这些案例几乎发生在疫情发生的每个城市,尤其是近日从天津返回大连的某大学生因为流调信息泄露而遭受网暴,导致家人和自己承受着巨大心理压力而备受关注,该信息的泄露不仅给患者造成二次伤害,而且间接引发公众质疑流调信息安全性、可靠性,影响疫情防控大局。有感于此,笔者结合自身专业,从法律角度简单梳理下相关的法律责任问题。

二、定义及范围

流调:全称:流行病学调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依法依规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流调信息主要有个人基础信息、病情健康信息、社会关系信息、 行为轨迹信息等。因涉及大量个人隐私,流调工作需要全程保密。

三、案例概述

(1)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微信转发感染病例报告,涉嫌侵犯个人信息。

2020 年 1 月 28 日,某区卫生局副局长舒某通过微信将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调查报告转发给段某、段某通过微信将该调查报告电子版转发给邓某、邓某将该调查报告电子版转发至其亲戚群"453 集合吧"(群成员 47 人)。随后,"453 集合吧"群成员徐某将该调查报告电子版转发至广电家园业主群(群成员 245 人)。该信息被迅速转发传播。舒某等人将属于内部工作文件且涉及多人隐私的调查报告转发给无关人员进而传播至微信群,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并侵害他人隐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有关部门查处 [1]。

(2)工作人员微信群转发"35 名密切接触者名单",泄露个人信息。

2020 年 1 月 29 日、姚某擅自将内部工作群中的"35 名密切接触者名单"转发至小区业主群中、致使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引起大量转发、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公安部门依法对 4 名散布公民隐私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2]。

(3)微信群传输涉疫情排查人员名单,致使个人信息泄露。

2020 年 2 月 1 日、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涉疫情排查人员名单发送至内部工作群开展工作、被群内的非工作人员王某(曾 在该社区内开展社会医疗服务工作)擅自将内部微信工作群中严禁转发的涉疫情排查人员名单对外转发至 3 个社会群众微信群、引发网民大量转发,致使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损害了公民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部门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 10 日的处罚决定 [3]。

(4)天津返大连感染学生发声:身体暂无不良反应,但个人流调信息泄露遭到网暴,她和家人承受很大压力。

1 月 12 日,大连发现 2 人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系天津返连人员。 感染者小白(化名)告诉记者,其就读的大学在津南区,曾去过周边商场。而据流调信息显示,天津多名阳性感染者也去过该商场。9日,2 人抵连后已按要求居家隔离。小白表示身体暂无不良反应,但个人流调信息泄露遭到网暴,她和家人承受很大压力 [4]。

四、法律责任有哪些?

(1)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 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2)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六十八、六十九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刑法》第 291 条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五、律师观点

现在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对于公民流调信息的保护我们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为其打造坚不可摧的“防护墙”,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对流调人员的保密教育,规范流调工作流程,另一方面也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大对泄露人员的查处和追责力度,将公民信息安全保护落到实处。

团队介绍

京师天津分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系由李跃东、蔡明律师于2021年6月共同发起设立,包括律师杜杨和高杨,实习律师王泽风等近10位优秀成员组成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刑民交叉案件的特点要求承办律师既要精通刑事辩护,也要精通民商事案件代理和行政纠纷解决,既要有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又要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方才能胜任极其错综复杂的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类案件的辩护和代理。

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李跃东律师系多位央视春晚总导演、著名音乐制作人维权代理人,国内多场次电音音乐节总法律顾问,国内多家文化传媒机构法律顾问,该团队多位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南昌大学等著名政法院校,成员高杨、蔡明、杜杨等律师曾在大型央企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其中蔡明律师已入选中国管网集团律师库。

本部门多位律师现已执业十年以上,沉淀、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民商事诉讼的实务经验。本部门律师和团队的法律服务特色:同向同心、智聚志合,“刑、民、行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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