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务院
文件属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1年10月21日
生效日期:2021年10月21日
内容摘要: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长期以来,党和国家坚持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的颁布标志着教师的法律地位得以确立,为我国教师队伍制度化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出系列重要指示,强调教师是教育工作的中坚力量,广大教师要做“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实现“四个相统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提升教师素质,改善教师待遇,关心教师健康,维护教师权益,让教师真正成为最受社会尊重和令人羡慕的职业,支持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李克强总理强调,要依法加强义务教育教师收入保障,加大在职培训、学历教育力度,提高义务教育教师素质。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进一步强调健全教师工资保障长效机制,加大对乡村教师培训、在职提升学历、职称评定的政策倾斜。王沪宁、韩正、孙春兰同志多次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提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