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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实务丨委托律师和援助律师如何选择 更新日期: 2021-03-23 浏览:891


援助律师指的是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委托律师指的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无论是援助律师还是委托律师都是具有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实践当中,有很多律师既做法律援助案件,也办理委托案件。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大多是执业不久的年轻律师,各地司法机关都有援助律师库,当地律师都可以报名。法律援助中,当事人无需向援助律师支付费用,但司法机关会向援助律师支付办案补贴,一般为几千元,各地有所不同。委托律师,则当事人需要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经协商的费用,普遍要高于援助律师的补贴。

由于费用有所不同,所以委托律师通常会比援助律师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在案件上,比如在会见次数上,援助律师在一个阶段会见一次即可,而委托律师根据当事人或其亲属的要求可能要会见多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辅警许某敲诈勒索案,目前在二审阶段。根据此前流传的案件信息,该案不属于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的情形。只能基于被告人许某本人的申请,才可能启动法律援助程序。按目前的司法实践,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基本没有什么障碍,虽然法律规定了经济困难等情形,但实践中,只要被告人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一般都会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这与近些年我们国家的律师人数大幅增加和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政策有一定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无论是法律援助还是委托辩护,都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最终需要谁为其辩护,都是由被告人本人决定。即便是被告人近亲属为其聘请的律师,被告人同样可以拒绝,可以要求更换律师。所以一般在刑事案件开庭之前,法庭都会当庭询问被告人,问其是否同意其家属聘请的律师为其辩护,如果不同意,可以要求重新委托。

最近网络上热议辅警敲诈勒索案二审法院拒绝被告人家属委托的律师介入,司法实践中一般鲜有此种情况发生。

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本人亦曾遇到过接受委托介入案件之后,发现被告人已经被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但侦查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在收到委托手续后,一般会通知援助律师。援助律师会按照上述《法律援助条例》中的规定终止援助服务。但也不排除被告人本人对委托律师不满意,反而希望援助律师为其辩护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在于,因被告人处于羁押期间,无法与其家属见面,而委托律师往往都是家属委托,如果看守所以已经有法律援助律师为理由而拒绝委托律师会见,则被告人家属永远无法知道被告人本人的真实意愿,如果法院以同样理由拒绝委托律师介入,显然也容易让家属产生疑问。如果是被告人本人出于经济或其它方面考虑拒绝其亲属为其聘请的律师,而申请法律援助律师辩护,这也符合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依据上述规定,委托律师持被告人家属签署的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律所证明即可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即便被告人此前被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看守所还是应该按照上述规定同意委托律师的会见要求。委托律师会见被告人之后,被告人本人会当面向委托律师表明到底由援助律师为其辩护,还是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如果被告人同意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则由其本人在其家属签署的委托书上面签名确认,然后由委托律师交给法院即可。如果被告人不同意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则由委托律师向其家属转达被告人本人的意愿即可。

综上,笔者认为辅警许某敲诈勒索案的症结在于其家属委托的律师无法会见到许某本人,属于律师会见权被侵犯的范畴。如果委托律师能够及时会见许某,即可知晓许某本人的真实意愿。

律师简介

肖兴刚律师

京师(全国)刑委会理事

福建省律协专业刑事律师

京师(厦门)分所创始合伙人、管委会主任

京师(厦门)分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企业风险防范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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