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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实务 | 谈抚养费司法实践的破圈问题 更新日期: 2021-03-09 浏览:719

作为春节档大热的电影,《唐探3》进入中国影史票房TOP5。影片中小林杏奈的母亲在经历了丈夫渡边胜的抛弃后,独自抚养年幼的孩子。没有收入来源的她为了生存和养活孩子不惜放下尊严,祈求食物,但仍在遭到诸多迫害之后惨死,这为幼小的小林杏奈心中埋下了一颗仇恨的种子。虽然电影的故事是虚构的,但文学作品来源于现实,承载着当下难以忽视的社会问题:没钱抚养孩子的单亲母亲太难了。婚姻可以解体,但抚养孩子是双方共同的责任,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决不能就此摆脱。

中国现在已经进入离婚时代,离婚率连续17年持续增长。2019年,全国离婚登记415.4万对。70%以上的离婚家庭的孩子由母亲抚养,这就意味着每年有上百万离婚女性有抚养费的困扰并面临经济压力。根据2019年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等发布的《十城市单亲妈妈生活状况及需求调研报告》,64.5%的单亲妈妈月收入在4000元以下,而近八成单亲妈妈无法得到前任配偶的抚养费。

在三八妇女节这样的节日,本是各位母亲们犒劳自己的日子,但单亲妈妈们往往会先考虑孩子的花销,努力为孩子创造最好的物质条件,吃穿用度、高昂的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压的她们喘不过气。即便是妇女节,各位单亲妈妈能够用到自己身上的钱都是十分有限的。每一个独抚母亲都在面临独自抚养的挑战,但没有抚养权的一方的抚养费能够为她们缓解一些经济压力。可是,当前我国抚养费的支付情况不尽人意:有的是前夫不肯给一分钱,有的是单亲妈妈为了尽快离婚或者拿到抚养权主动放弃争取更多抚养费,有的单亲妈妈从协议离婚开始就陷入抚养费的斗争,身心俱疲……

人民大学社会保障研究生调研了独抚母亲社会保障情况,期间访谈了几位妈妈,其中受访妈妈A表示:前夫按离婚时工资收入(3600元)的25%支付抚养费,每月才给900元,根本不够养孩子。虽然自己知道一方面作为公务员的前夫工资会逐年上浮,另一方面前夫还有房租收入并没有计算在内,但走法律程序增加抚养费不仅身心疲惫,也怕和前夫对簿公堂会影响孩子,这些顾虑和自己希望改变困顿的生活的诉求十分矛盾,只能自学一些心理课程来缓解自己的压力。受访妈妈B表示:前夫不给抚养费,自己很要强,就坚决不要。孩子上学的花销很重,但自己的工资不高,只能用信用卡来回倒腾才能勉强周转。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妈妈们在抚养费微薄甚至没有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改善生活的艰辛和不易,同时她们又希望通过学习提升自我境界、独立自强的女性精神。

单身妈妈独自抚养的压力很大,经济上捉襟见肘是家常便饭,精力不足带来的内心焦虑也时刻困扰着她们。如果抚养费的金额能多一些,妈妈们的压力也许会缓解一些,如果抚养费的给付能及时一些,妈妈们的焦虑也许会少一些。围绕着这个问题,我来谈谈“抚养费”这一话题。

有很多人认为法律支持的抚养费金额太低,完全不能满足孩子的日常需要,那么在立法上抚养费有何种规定呢?在司法实践中抚养费是怎么构成的呢?抚养费的金额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突破吗?接下来我们将一一解答这些问题。

一、抚养费面临的现实和法律的困境

首先,从现实层面来看,孩子从出生到成年,分为几个成长阶段,每个阶段的开销比前一个阶段都有质的不同。0-3岁期间,孩子的开销主要是看护费用、生活费用、早期教育费用。3-6岁是学前教育阶段,主要是生活费用、学前教育费用、兴趣班费用。6岁以上,是文化课学习及兴趣班的费用。除了这些固定支出外,还有一部分费用几乎成了抚养责任的标配,那就是旅游(游学)费用。以上仅是生活和教育方面的费用,如果再算上正常的医疗费用等,费用清单就更为惊人了。

其次,回看法律规定,我们发现,法律能支持的抚养费显然远远低于这些实际需要,即使是《民法典》的出台,抚养费的内涵仍然是基本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即使在北上广深这样的一线城市,法律能支持的抚养费金额也大多在1500-5000元这个区间内,更何况二三四五线城市的抚养费普遍更低。这个标准远不能满足抚养孩子的实际成本。

二、法定的抚养费的分配方式及其内涵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须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而不是我们惯常理解的“一半”。

(一)为什么有“部分 ”抚养费这个可选项呢?

因为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果与另一方平均分担抚养费,对抚养方是很不公平的。抚养方在承担一半抚养费的同时,还要付出时间、心血和精力承担陪伴、照顾、教育的责任,在这个责任下,如果抚养费平分对于抚养方是不公平的。

(二)如果我们主张“全部”抚养费由不抚养方承担,可行性又有多大呢?

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判决抚养费时能直接明确一个金额,要求不抚养方按此标准支付抚养费,却很难认定抚养子女的全部开支应该是多少。因为抚养子女的开支是弹性,不是一成不变的,抚养处在不同的阶段,花销也不同。如果总金额不能确定,就很难确定“全部”抚养费又应该是多少钱。

三、实践中判定抚养费考虑的因素

实践中判定抚养费通常考虑三方面的因素,孩子的生活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不抚养方的收入。这三个变量中孩子的生活需要是最重要的变量,其他两个变量相互制约,同等重要,当其中一个变量没有参考价值时,另一个变量就会发挥作用。比如当对方没有收入时,法院就会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酌定抚养费的金额。当对方收入很高时,法院也不会按照工资比例确定抚养费而是按照惯例酌一个适当的金额。

我个人认为,在这三个因素之外,家庭关系正常时抚养孩子的日常开支作为确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非常重要。首先,保持孩子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是保障孩子身心健康的重要方面。其次,每个家庭的生活水平差距很大,如果仅按照当地普遍的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已经无法满足每个家庭的个性化培养开支的需求。第三,以往孩子的生活水平是客观真实的,又是可以衡量和计算的,虽然无法特别精确,但具有很重要的参考意义,也好过”一人一半”的分担方式。第四,按照目前的抚养费构成,素质教育的费用、课外生活及旅游费用是被排除在抚养费之外的,但是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孩子身上投入的这部分成本居高不下且已经成为家庭开支的主流,如果能把这部分费用纳入抚养费中,对于维持孩子的生活水准不降低就会有本质的改观。

当然,如果生活中最终没有消耗掉这部分抚养费,可以将余额存入双方指定的账户共同监管,作为孩子的长期教育基金或生活备用金等。

四、设立抚养费的逐年增长制度

在考虑上述四个因素确定了抚养费后,为了减轻抚养一方的抚养压力,我个人认为,可以按照每年GDP的浮动指数、居民消费指数的增长来确定抚养费的增长浮度,并把增长的金额或浮度直接明确在判决书中,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抚养方的诉累。为什么要这样设计呢?因为司法实践中,抚养费一旦确定,除非发生一些必要条件需要增加时才能起诉要求变更,否则就是一成不变的。可我们知道,诉讼耗时耗力耗心血,抚养方既抚养孩子又打官司很难兼顾,选择放弃心有不甘,选择坚守又力不从心。

如果抚养费能够递增的话,起诉的权利就可以转移至不抚养方,当不抚养方认为超出了自己的能力范围时有权请求减少。当诉讼权利转移后,举证责任也自然转移至了不抚养方,更能有效地减轻抚养方的应诉压力。

有人说抚养费递增对不抚养一方不公平,但在婚姻案件中,照顾弱势一方恰恰是法律追求公平的路径之一。满足人民追求美好生活和增加收入的需求是国家战略,单亲家庭的孩子也应当享受到这一红利。

抚养费递增看似简单,但在审判实践中会面临很多很多难题,可能需要大家长期不懈的努力和推动,以往的法律也是这么一点点进步的。

五、坚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根本性原则

当然还有另一个说法,如果双方都想争夺孩子抚养权的话,往往会抛出更优的条件,比如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或少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以获得争取抚养权的优势。对此我的意见是,人们法院分配抚养权要考虑很多因素,但核心因素是“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这一根本性原则,经济因素只是影响因素之一,不能成为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

六、结语

以往的抚养费偏低受经济水平的限制,现在人们的生活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抚养的内涵也有了本质的区别,教育思路从原来的应试教育变成了素质教育,这些变化都已经真实地发生着成为主流,审判思路也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改进完善。

这里应该是“部分”吧?

本文作者介绍

王东红律师

京师(北京总部)投资合伙人,京师(上海)创始合伙人

京师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与发展指导委员会副秘书长

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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