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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20-11-28 浏览:653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文    号:国卫办医函〔2020〕902号

文件属性: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0年11月3日

生效日期:2020年11月3日

 

内容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将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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