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文 号:国卫办医函〔2020〕902号
文件属性: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0年11月3日
生效日期:2020年11月3日
内容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将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