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文 号:国卫医函〔2020〕343号
文件属性: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0年08月31日
生效日期:2020年08月31日
内容摘要:
为深入落实《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国卫医发〔2016〕2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优化优质儿童医疗资源区域布局,有效提高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16年印发《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及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卫办医发〔2016〕31号),启动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和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工作,并于2017年设置了国家儿童医学中心。根据《“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卫医发〔2017〕3号,以下简称《设置规划》)和《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国卫办医函〔2019〕45号,结合国家儿童医学中心设置以来在儿童大病防治体系建设、儿童健康管理和提升疑难危重症治疗水平上发挥的积极作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设置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8月31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