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来源:案号(2025)粤0402民初6845号
在虚拟货币投资热潮的背后,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和纠纷。近期,梁玮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了一起L代为投资虚拟货币项目的投资纠纷案。在律师团队的努力下,原告在开庭前主动撤诉,为当事人避免了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这一案件不仅展示了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也为广大投资者和从业者敲响了警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
01
案情事实
2018 年 7 月,案外人T介绍了一个投资项目,L将该项目告知了J。J作为虚拟货币交易玩家,认为项目可行,便将SS元打入L账户。随后,L把这笔钱转至项目方指定的W招商银行账户。该项目以以太坊计价,项目投资、分红发放均由W操作。然而,投资后因市场波动,投资款未能收回。
2024 年,z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L。Z称,L向J推荐投资 50 个以太坊,承诺一个月后给 10 个以太币作为利润并返还本金。Z通过本人手机银行转账SS元,又从J处借款SS元并通过J的支付宝转账,共计向L打款SS元。但L收到款项后,既未购买以太币,也未提供投资凭证。同年 10 月,L还拉黑了J的微信。此前,Z曾向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报案,2024 年 4 月警方告知此案不构成诈骗,建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于是,Z向法院起诉,要求L返还SS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交通食宿费。
02
争议焦点
合同目的与事实:本案合同目的究竟是代购以太坊币,还是委托投资项目?L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主体资格问题:L与Z是否存在直接合同关系?Z是否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诉讼时效问题: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Z的诉讼请求是否还能得到法律支持?
款项退还义务:L是否占有涉案款项?是否有退还款项的义务?
过错认定:L是否存在欺瞒行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否应承担投资失败的责任?
03
答辩理由
合同目的不符:L只是委托投资项目的意思表示,未与任何人形成代购以太坊币协议。项目方同意以人民币等价值投资,因此,以太币并非投资目标标的物,而是项目投资的计价方式,L与之形成的是委托投资关系,并非代理购买虚拟币的代理关系,不存在返还以太坊币的合同义务。
无退款义务:L只是代J进行操作,收到款项后已转至项目方账户,没有占有涉案款项,因此没有退还款项的义务。
无欺瞒过错:J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解虚拟货币交易风险。各方达成委托投资意思表示,成立委托合同。投资本身存在风险,J不应将风险转嫁给L。
主体不适格:L自始至终未与Z有直接联系,投资时也不知道Z的存在,与Z不成立任何合同关系。因此,Z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
诉讼时效已过:本案发生于 2018 年 7 月,应适用当时《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为二年的规定。从 2018 年至今,合同相对方J并未联系过L,已过诉讼时效。
04
律师说法
以虚拟货币作为委托理财对象,或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获取利益,这种行为实质上破坏了公共秩序,同时还会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基于现行司法实践,案涉合同无论属于代理买卖合同还是委托投资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交易相对方的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05
思考
委托投资虚拟币项目合同与代理购买虚拟币合同,二者法律关系不同,被确认无效后,在损失承担、财产返还、责任认定等方面存在哪些区别?
一、损失承担方式
委托投资虚拟币项目合同: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确定损失承担比例。若投资者明知虚拟币投资风险仍委托他人投资,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代理购买虚拟币合同:虚拟币交易被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因此法院多倾向让投资者自行承担大部分或全部损失。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中,刘某委托王某投资 “泰达币 usdt”,后因交易平台问题款项无法收回,法院认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虚拟币交易风险,判决其自行承担损失 。
二、财产返还情况
委托投资虚拟币项目合同:根据投资款的使用情况确定返还方式。若投资款未实际投入项目,受托人应全额返还;若已投入且有剩余资产,需返还剩余部分;若投资失败无剩余资产,按双方过错分担损失后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金额。
代理购买虚拟币合同:法院对返还请求的处理较为复杂。部分情况下,若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会酌情判决代理人返还部分款项;但多数因虚拟币交易的违法性,法院不支持返还请求。
三、责任认定侧重
委托投资虚拟币项目合同:侧重于审查委托投资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如受托人是否按约定投资、是否尽到风险告知和管理义务,投资者是否配合投资操作、是否对投资风险有合理认知等。
代理购买虚拟币合同:主要依据虚拟货币相关规范性文件,判定合同无效后,重点审查代理行为本身是否违反规定,以及投资者对虚拟币交易违法性的认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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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本案适用当时法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虚拟货币相关规定:2021 年 9 月 15 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07
案件结果
在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下,通过庭前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多角度论证,最终,原告Z在开庭前主动撤诉,L成功摆脱诉讼困扰,避免了可能的经济损失。
08
普法警示
虚拟货币投资风险大:虚拟货币市场缺乏有效监管,价格波动剧烈,投资风险极高。投资者务必保持理性,切勿盲目跟风,避免陷入投资陷阱。
明确法律红线:我国已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不仅面临财产损失风险,且难以获得司法保护。投资前需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政策,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规范投资行为:委托投资应签订书面协议,清晰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妥善留存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必要时可进行公证以增强证明力。若仅作为无偿中间人代转资金,要确保全程无资金占有或操作干预,防止被认定为合同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关注诉讼时效:民事权利主张受诉讼时效限制,普通纠纷需在 3 年内(《民法典》第 188 条规定)提出,逾期将丧失胜诉权。投资者在发现权益受损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虚拟货币投资领域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法律风险,投资者在参与时一定要谨慎行事。若遇到法律问题,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9
律师简介
梁玮律师
梁玮律师,手机+微信:18802531111
业务领域:具有独到、敏锐思维视角,结合理论与多年、大量案件实践,代领专业团队办案,擅长处理刑民交叉、经济犯罪、虚拟货币领域、涉外刑案等疑难法律事务。
职务:
●京师全国涉外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京师华南区刑专委执行主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刑事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珠海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荣誉:
●曾被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检察员”职称;
●2024年京师全国优秀辩护词大赛“十佳辩护词”获得者;
●广东省律师协会2024年度涉外刑事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实战经验:
●无罪辩护案件20+;
●独立办理疑难复杂刑事案件600+;
●专注刑事案件办理13年+;
专业文章:
●出版专著《虚拟货币类犯罪法律实务》;
●微信公众号“涉外刑律谋略堂”主理撰稿人,发表原创刑事实务文章十余篇,包括:无罪辩护案件系列、有效辩护案件系列等亲办案例律师手记,《虚拟货币如何安全出金》等法律实务热点文章,阅读量过万。
●曾在某检察内刊发表大量法律实务文章《盗挖他人苗木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以婚恋为名的出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等;
●在法制博览杂志发表文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成功案例:
累计为20余位当事人成功取得无罪辩护结果,所代理案件大部分能得到无罪、罪轻或缓刑等有效辩护结果。
潇然律师
潇然,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就职于某市公安局五年,深耕执法一线。执业期间,代理多起刑事案件,精准把握证据链条与程序要点,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辅助团队拓展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为跨国企业提供国际贸易合规咨询、跨境合同审核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规避风险。凭借公安背景的独特视角,善于从实务中提炼案件关键点,结合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全面核查案件细节。执业过程中,始终以客户需求为核心,为其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深受客户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