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场垫付滞箱费的“生死局”
2024年,笔者代理某货代公司在广州海事法院处理一起典型的滞箱费追偿纠纷:国外买家因货物无法清关问题提不出来提货,船公司以“超期占用集装箱”为由要求货代垫付滞箱费,否则将扣留其名下所有集装箱。货代被迫与船公司协商支付了人民币数十万后,国内卖家却以“未同意货代垫付该滞箱费”为由拒绝偿还货代公司。这场看似普通的费用纠纷,最终演变为货代、货主、船公司三方的拉锯战,最后该案件以广州海事法院组织的调解结案。
这并非孤例。如果货代企业因缺乏法律风控意识,则很容易陷入“垫付—追偿—坏账”的恶性循环。在国际物流体系中,“天价”滞箱费看似是一项合法合规的常规费用,却如同一个无形的 “利润黑洞”,不断侵蚀着货代企业的盈利空间,给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小的阻碍。
之所以滞箱费争议的复杂性,是因为在于:
法律规则的跨国冲突:比如,英国法允许滞箱费无限累加,而我国法院普遍以“重置成本”为限;
商业链条的责任转嫁:船公司利用优势地位迫使货代垫资,货主则以“不知情”或“未授权”为由逃避责任;
证据规则的实务陷阱:货代公司往往因未留存通知记录、未留存止损证明或者未向船公司索要收款凭证或直接接受船公司的天价滞箱费,被迫承担扩大损失。
笔者以真实案例为视角,结合中英司法实践,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初步拆解滞箱费的法律逻辑与商业博弈,希望为我国的货代企业提供可落地的合规方案。
01
滞箱费的法律性质与司法实践:效率与公平的博弈
鉴于滞箱费的法律性质是司法裁判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费用计算标准、责任范围及举证规则,笔者尝试从比较法视角来分析滞箱费性质的认定,存在显著差异的具体情况如下:
英国法:约定损失赔偿(Liquidated Damages)
英国法院倾向于将滞箱费视为合同双方预先约定的违约赔偿金,只要条款不构成“惩罚性”(Penalty),即无需考虑承运人实际损失。例如,在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v Cottonex Anstalt [2016] EWCA Civ 789案[1](下称MSC v Cottonex)中,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当收货人不提货时,承运人是否可以终止合同并索赔滞箱费。英国上诉法院适用“合同受阻”原则,认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允许终止合同,滞箱费计算至终止日,滞箱费非惩罚性。
换句话来说,在该案中,英国上诉法院明确滞箱费应依据合同费率计算,直至合同终止或承运人重新获得集装箱使用权为止。其核心理念是尊重合同自由,通过固定费率解决损失计算的复杂性。
我国法:违约损失,而并非普通的租金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P0413-0414)(《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六十五条)规定:“将滞箱费定性为违约损失,而并非普通的租金,更加符合收取滞箱费的本意。收货人提取货物后滞留集装箱或者目的港无人提货,承运人可以根据提单关系或海上运输合同关系就迟延履行归还集装箱的义务所造成的违约损失向收货人或者托运人提出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赔偿请求。”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未及时返还集装箱的行为属于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我国法院原则上以同类新集装箱市价1倍为基准确定赔偿额,可以在具体案情中适当浮动或者调整,有些法院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按照1.5倍至2倍同类新集装箱市价进行调整。
此外,笔者从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检索了我国海事法院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案件,并从中提炼裁判规则汇总如下(2021-2024 年):
从上述案例梳理表,笔者初步尝试思考,我国海事法院审判规则可能的趋势(囿于维科先行法律数据公布案例数量有限,以下趋势基于现有案例的有限样本归纳,需结合法院后续裁判实践持续验证):
(一)计算标准规则
封顶机制普及
青岛(2022鲁72民初1224号)、上海(2022沪72民初1034号)及广州海事法院(2023粤72民初1570号)均以新箱购置价或重置价作为超期费上限,避免天价索赔。
灭失处理明确化
宁波海事法院(2023浙72民初2528号)设定超期60天按灭失处理(5000美元/箱),统一裁判尺度。
实际损失优先
福州(2022闽72民初535号)和厦门海事法院(2023闽72民初1107号)均优先按实际发生损失计算赔偿,对合同约定费率进行调减(如福州仅支持3天900元费率)。
(二)责任主体扩大化
连带责任常态化
大连海事法院(2023辽72民初480号)将强制令申请人纳入责任主体,宁波海事法院(2023浙72民初2528号)要求承租人与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体现法院对多方主体的穿透性追责。
股东责任穿透
上海海事法院(2023沪72民初666号)在一人公司案件中,未证明财产独立的股东需连带担责,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三)程序规则精细化
利息计算灵活化
大连法院(2023辽72民初480号)规定利息自还箱次日起算,宁波法院(2022浙72民初712号)允许堆存费利息按实际发生日计算。
汇率折算标准化
宁波法院(2023浙72民初2528号)以起诉日汇率(6.88)作为折算基准,减少争议。
(四)疫情影响处理
常态化后免责收紧:大连海事法院明确防疫新规发布3个月后,货方应预见风险(2023辽72民初311号),不再减免费用,反映疫情常态化后司法对不可抗力免责的严格限制。
(五)证据审查严格化
青岛海事法院(2022鲁72民初1989号)要求承运人必须举证集装箱平衡费、码头操作费的证据。
总的来说,我国海事法院对于审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合理性审查强化,法院普遍以重置价或实际损失限制高额约定费率。程序规则精细化:利息起算、诉讼时效等程序性审查严格度提升,自由裁量空间压缩。
英国判例规则与我国法律实践对比
通过上述的案例实践分析,我们可以对我国法律与英国案例规则进行多维度的比较:
根据上述司法实践的对比,滞箱费的法律性质与司法实践体现了海运效率与公平价值的博弈。
我国法将滞箱费视为违约损失,过“重置成本上限”和“减损义务”平衡各方利益,受《民法典》中“可预见规则”和“减损义务”限制,而英国法则视其为合同约定权利,以合同自由为核心,强调合同条款的绝对约束力,仅在合同受阻[2]时介入。
虽然,企业可以通过合同条款优化、动态风险监控及专业法律介入,应对跨国争议的复杂性;但是企业应先全面理解上述规则带来的商业痛点,知其然,才能知其所以然。
02
实务痛点:法律与商业逻辑的“断层线”
在分析了上述的司法规则差异后,笔者认为,滞箱费纠纷的本质是法律理想主义与商业现实主义的碰撞。
当法院以“重置成本”限制天价索赔时,船公司以“合同自由”为盾牌无限累加费用;当法律要求承运人履行减损义务时,货代却在“垫付保箱”与“客户流失”间进退两难。
因此,在给出货代公司合规建议之前,笔者先从以下矛盾冲突切入,希望解开我国货代企业的在面对不同司法规则差异中的真实困境。
(一) 滞箱费计算期限的“无限争议”
法律规则与商业需求的冲突
英国法院在MSC v Cottonex案件明确,滞箱费可依据合同约定无限期计算,直至合同终止或承运人重新获得集装箱使用权。这种规则源于对合同自由的尊重,但可能会导致高额的滞箱费。
我国法院则普遍以“重置集装箱成本”为赔偿上限,通常为同类新集装箱市价的1-1.5倍(《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年)》第六十五条),例如,在(201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70号案中,法院将滞箱费限制为集装箱重置价值的1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这种差异导致跨国企业面临“同一行为,双重标准”的合规困境:若集装箱长期滞留英国港口,费用可能无限累积;而在我国港口,承运人需在费用接近重置成本时主动止损。
笔者认为,之所以造成上述的法律实践的冲突,是因为不同法域法律本源差异:
我国法律受大陆法系影响,强调公权力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如《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防止承运人利用优势地位牟取暴利,保护中小货主;
普通法系(如英国)是以“合同神圣”(Sanctity of Contract)为核心,司法干预仅限于合同受阻情形,完全以商业合理性为默认标准。
商业痛点
供应链断裂风险:货方因高额滞箱费可能选择弃货,加剧货物积压与供应链中断,如疫情下大连港冷链货物滞港事件,最后大连海事法院积极灵活运用海事强制令,滞港集装箱流转加速,申请人提供担保,最后船货双方的损失降至最低。
合同条款设计矛盾:承运人借用优势地位,为规避我国法院的“上限规则”,可能在合同中设置模糊条款(如“按市场价计算”)。
(二)减损义务的“两难选择”
我国《民法典》第591条明确要求承运人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减损规则,所以承运人在实践中要主动收回集装箱或通知货方提货,否则承担部分责任。我国法律采用“双向减损”理念,要求双方共同避免损失扩大。
然而,商业实践中存在以下矛盾:库存管理难题:承运人常以“库存充足”为由拒绝减损,但法院可能认为其单纯增加库存不构成有效止损。换句话说,普通法下减损原则仅适用于违约方,承运人作为守约方无需行动,承运人单纯增加库存不构成有效减损,因此无需停止滞箱费计算(如英国上诉法院在MSC v Cottonex案中的观点)。
成本与效率的权衡:拆箱需额外费用且耗时,承运人可能选择继续收取滞箱费而非止损,尤其在集装箱周转率高的航线。
(三)费用合理性的“举证黑洞”
货方和承运人立场冲突
货方常主张滞箱费过高,但举证难度极大;
承运人优势地位:船公司通常掌握费率制定权与运营数据,货方难以获取同类集装箱周转率、重置成本等关键证据。
商业痛点
在事务中,费率透明度不足,部分承运人未公开滞箱费计算逻辑,导致货方无法预判风险。
(四)责任主体的“边界模糊”
法律规则与商业链条的错位
滞箱费责任可能涉及托运人、收货人、货运代理人等多方主体,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冲突:
收货人义务的触发条件:我国《海商法》第86条[3]规定收货人需承担滞箱费,但前提是其已换取提货单或主张提货。若收货人未行使提货权(如因货物被海关扣押),责任可能转嫁至托运人。
货运代理的“夹层”角色责任:如果货运代理公司作为无船承运人签发自己的交通部门备案的提单,可以认定为运输合同的缔约承运人,需直接承担滞箱费;若仅为代理人,则需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
商业影响
风险转嫁链条:承运人常利用优势地位迫使货代垫付费用,而货代追偿时面临诉讼时效与证据不足的双重障碍。
提单持有人的特殊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4],提单持有人未提货时,托运人需承担滞箱费,即使其已转让货权。
(五)不可抗力与特殊事件的“规则真空
法律弹性与商业刚性的矛盾
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暴露了滞箱费规则的不足:
我国司法实践:明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滞箱费,根据公平原则可协商调减,上限为“同类集装箱重置价格”。
国际规则滞后:普通法对不可抗力的狭义解释(仅限合同明示条款),多数提单条款未明确疫情、罢工等事件的费用分担规则,所以普通法需证明合同履行“根本性受阻”(如集装箱物理灭失),否则不免责(如英国法下“合同受阻”原则)。
行业挑战
风险分配机制缺失:承运人常将不可抗力风险单方面转嫁货方,缺乏共担机制。
保险覆盖不足:现有货运保险多不涵盖滞箱费,货方难以通过保险分散风险。
因此,滞箱费纠纷的本质是海运效率与公平价值的博弈:我国法律试图通过“重置成本上限”“减损义务”平衡各方利益,而国际商业逻辑追求合同自由与风险转嫁。因此,笔者认为,未来破局需依赖合同设计和技术赋能辅助。
03
合规经营建议:构建滞箱费风险防控体系
笔者结合自身为国际货代行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经验,认为滞箱费纠纷的预防与化解可以从企业从合同设计、流程管理、技术赋能等多维度构建风险防控体系。结合上述的司法裁判规则与商业冲突,笔者提出初步的合规建议,仅供各位参考。
(一)合同条款设计:从“模糊约定”到“精准锁定”
明确滞箱费法律性质
国内业务: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滞箱费为“违约金”或“违约损失”,并匹配相应举证规则。例如,若约定为违约金,需注明“双方自愿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若为违约损失,则应列明计算依据(如集装箱日均租金、周转率损失等)。
跨国业务:优先选择适用英国法等允许无限期计算滞箱费的法律,但需同步设置“费用上限条款”(如“累计不超过集装箱重置成本的1.5倍”),避免因法律冲突导致天价索赔。
阶梯费率与封顶机制
费率透明化:避免使用“按市场价计算”等模糊表述,应列明具体阶梯标准。例如:“免费期7天,第8-15天10美元/天,第16-30天20美元/天,第31天起30美元/天,累计不超过新箱市价(以发票为准)的1.5倍。”
重置成本联动条款:约定滞箱费总额与新箱采购价挂钩,例如“当累计滞箱费达到新箱采购价时,货方有权买断集装箱并终止费用计算”。
责任分配与通知义务
详细约定托运人、收货人、货运代理人的相关责任。例如:“若收货人未在到港后7日内提货,托运人需在收到承运人书面通知后3日内支付滞箱费;货运代理人未尽到通知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关键节点通知:在协议中要求承运人在集装箱超期前发出预警(如到港后第3日、第7日发送邮件/SMS通知),并保留送达证据。
虽然笔者提出这样的建议,但是,在实际法律业务中,笔者也会遇到货代公司的公司业务人员反馈,某些国外的船公司经常在到目的港后两三个月联系不到收货人才告知货代公司处理。
(二)业务流程优化: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防控”
动态风险监控机制
物联网技术应用:通过集装箱GPS跟踪系统实时监控货物位置与滞留时长,预判滞箱风险。
供应链协同管理:与收货人、港口、车队共享货物动态数据,减少信息不对称。
减损措施标准化
准备替代箱采购流程:当滞箱费累计至新箱成本的50%时,即刻启动替代箱采购评估(如采购周期、运输成本)方案。
拆箱与转卖操作指南:制定滞港货物拆箱、转卖的标准流程,明确货权转移条件与收益分配规则。
证据链管理体系
关键证据清单:
针对上述的固定电子证据,如条件允许则可采用公证;如情况紧急,则可以考虑第三方区块链固化,避免举证时被质疑真实性。
(三)争议解决策略:从“诉讼对抗”到“多元化解”
早期评估与谈判筹码
建议当滞箱费累计至新箱成本的30%时,即应启动法律风险评估。例如,货代公司可以考虑设置“红黄绿灯”机制:
绿灯(<30%):业务部门自主协商;
黄灯(30%-70%):法务介入发送律师函;
红灯(>70%):启动诉讼或仲裁。
以买断集装箱为谈判筹码:在诉讼中可主张“以买断价抵扣滞箱费”,迫使承运人接受调解。
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选择
国内业务:约定由我国的具体海事法院管辖,适用《海商法》《民法典》,利用“重置成本上限”规则降低风险。
跨国业务:优先选择我国香港特区作为仲裁地,兼顾普通法系合同自由原则与亚洲商业实践。例如:“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适用英国法,但滞箱费总额不超过集装箱价值的1.5倍。”
行业调解与保险对冲
行业调解机制:加入国际货运代理协会(FIATA)等组织,利用其争议调解服务快速解决纠纷。
滞箱费保险产品:投保专门责任险,尽量覆盖滞箱费损失的50%-80%。
(四)合规培训与合规审计
分层培训体系
业务人员:重点培训滞箱费起算规则、通知义务履行、证据留存规范。例如,公司可以要求业务员通过模拟案例考试,确保掌握“到港3日内发送书面通知”等关键动作。
管理人员:聘请专业的海事律师,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深入解析国际司法差异、不可抗力免责条件等高阶内容,为企业量身制定跨国业务风控策略。
合规审核要点
合同条款审核:法律顾问每季度抽查合同中的滞箱费条款,评估其与最新司法判例的兼容性。
业务流程审计:业务专员核查滞箱费预警系统是否有效运行、减损措施是否及时启动。
滞箱费风险防控绝非简单的条款修订或个案应对,而需通过合同精准化、流程标准化、技术赋能化构建系统防线。我国货代企业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将滞箱费从“成本黑洞”转化为“风控标杆”,在全球供应链波动中抢占先机。
结语:滞箱费治理需“法律+商业”双轮驱动
滞箱费争议的本质是海运效率与公平价值的博弈。国际货代企业需跳出“被动诉讼”思维,通过合同优化、技术赋能、行业协作构建风险防火墙。未来,随着数字技术与国际规则的发展,滞箱费治理有望从“成本黑洞”迈向“效率杠杆”,为全球供应链韧性提供支撑。
04
互动讨论:你的滞箱费困局如何破解?
1
货代企业:垫资保箱VS强硬拒付?
场景:船公司要求垫付滞箱费,否则扣押所有集装箱。若垫资可能无法追偿,拒付则面临客户流失。
提问:你会选择垫资保箱还是强硬拒付?如何平衡短期业务压力与长期风险?
2
货主:不可抗力VS买断止损?
场景:因海关查验导致集装箱滞留30天,滞箱费累计达2万美元(超重置成本1.5倍)。
提问:你会以“不可抗力”抗辩,还是协商买断集装箱?若抗辩失败,是否考虑起诉船公司?
3
行业观察者:技术能否根治争议?
场景:区块链提单可实时追踪货物,但船公司仍可能以“系统故障”推责。
提问:你认为区块链技术能否真正解决滞箱费争议?还是仍需依赖法律强制力?
4
行业观点征集
实务界:某头部货代企业CEO坦言:“我们宁可承担10%坏账,也不愿得罪大客户。”你是否认同这一策略?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并关注涂律师,一起与涂律师深入交流国际货代行业的法律问题,期待着下一次再见!
参考引用
[1]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SA v Cottonex Anstalt [2016] EWCA Civ 789 (27 July 2016) (bailii.org)
[2] 合同受阻理论:根据《英国合同法》,合同因不可预见的障碍导致履行不现实时自动终止,守约方不得继续主张合同权利。
[3] 【无人提取货物的费用和风险】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4] 61.【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费用承担】提单持有人在目的港没有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或者行使其他权利的,因无人提取货物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承运人依据运输合同关系向托运人主张运费、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或者其他因无人提取货物而产生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LAWYER
律师介绍
涂重信律师
教育背景与专业资质 :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英语专八,企业合规师(高级),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岗位专业证书。
职业经历与社会职务 :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纪委副书记,深圳律协行业合规委委员,深圳市河套调解中心调解员、北海国际仲裁院调解员、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澳门国际仲裁学会兼职副研究员。
业务领域:
涉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熟悉国际规则,处理跨境法律问题,起草双语合同。
海事海商与国际货代法律 :为国际货代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审阅货代合同超 +1000 份,擅长处理国际货代行业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
刑事辩护 :专注经济犯罪、商事犯罪辩护,办理多起无罪案例。
企业合规与知识产权 :为高新技术产业公司提供合规法律服务,保护企业创新成果。
新能源与能源合同管理 :为新能源企业提供合同管理服务。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服务理念与团队优势 :
认真负责,用心办案,赢得客户信任。团队成员 “法律 +” 背景,提供高价值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