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56-8812662
专业文章 | 京师律师谈平阳县毛某文拒不执行判决案 更新日期: 2024-08-22 浏览:0


01

基本案情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毛某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陈某银挂靠在其名下的温州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投资款20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3年1月6日生效。因毛某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银于2013年2月16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平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毛某文于2013年1月17日将其名下的浙CVU661小型普通客车以150000元的价格转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毛某文于2013年11月30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02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拒不执行判决罪,具有以下特点:

(一)法律义务的确定性

毛某文作为败诉方,在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法律规定负有明确的法律义务,即在规定时间内返还陈某银的投资款及利息。这一义务是判决赋予的,具有不可争辩的法律效力,毛某文必须无条件履行。

(二)拒不执行的违法行为

毛某文在判决生效后,不仅未按期返还款项,反而将其名下的车辆转卖,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执行义务。这种行为构成了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公然蔑视和挑战,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拒不执行行为的起算时间

法院明确指出,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行为起算时间应从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而非执行立案时。这意味着,一旦法律文书生效,义务人就应当立即履行,任何拖延、逃避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

(四)如实供述的法律后果

毛某文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从轻处罚。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自首情节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以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

03

律师点评

本案中,法院的裁判体现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行为的严厉打击,强调了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法院对拒不执行行为起算时间的明确,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指导,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标准。此外,法院对毛某文如实供述行为的从轻处罚,体现了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的正面评价。

本案裁判明确指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调整范围应从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不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为前提。这一裁判理念有助于促使义务人及时履行法律义务,维护法律权威,解决“执行难”问题。

本案提醒社会公众,法律文书生效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义务人必须及时履行。任何逃避、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犯罪嫌疑人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律将给予从轻处罚的机会。通过本案,公众应深刻认识到尊重和遵守法律的重要性。

律师简介

王朝勇,律师、仲裁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权益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兼职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著有《洗钱罪——类案释解与法律实务》《开设赌场罪——类案释解与法律实务》、《企业行政合规——基础理论与法律实务》、《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件一本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一本通》、《民间借贷——新型疑难复杂案例精选》、《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例指导》、《有效辩护之道——我为法律人辩护》《扫黑除恶——司法观点与辩护要点》、《说成就成——律师点评大要案》、《说过就过——司法考试通关大全》、《企业合规实战案例解析》、《中学生法治教育读本》等著作。

作者|王朝勇律师

文末图  最新.jpg

咨询热线
咨询热线: 0756-8812662 0756-8812686
留言咨询
来访路线
公众号
小程序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