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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银行解除贷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与对策建议—以一则司法案例为例 更新日期: 2024-08-22 浏览:0

前 言

在金融业务中,贷款操作领域面临着比较复杂的法律风险。本文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深入探讨银行在解除贷款合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挑战,并针对银行在风险防控方面的薄弱环节,提出了若干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供银行机构在处理类案时参考。

01 案情概要

2019年7月20日,A银行与张某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张某为李某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2019年7月21日,A银行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金额850万,期限自2019年7月22日至2020年7月21日。并约定,如李某未按期偿还本息或者财产遭查封,或发现其他可能导致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形,A银行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

2019年7月22日,A银行向李某发放800万元贷款后,在同日即发现李某和张某存在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不良信用记录,遂停止发放剩余的50万元贷款,并于23日向法院申请对李某、张某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

2019年8月31日,A银行分别向李某、张某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借款合同》自2019年7月23日起解除,请李某、张某立即偿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并按逾期借款之利率按日计收罚息。2019年9月1日,李某签收该通知书。

2019年9月4日,原告A银行以李某、张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诉请偿还欠款,并以7月23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之日为界承担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诉称原告主张的2019年7月23日(原告申请诉前保全日)至9月4日(原告起诉日)仍在最初约定的借款合同期限内,并未逾期,因此不应适用罚息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二审法院认定以9月1日李某签收《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日期作为借款到期日,9月2日之后方可收取逾期利息。

02 银行败诉原因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欠款的逾期利息从何时起算,其前提是案涉借款合同何时解除。通过研究案情事实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的裁判观点,我们可以得出导致银行遭遇诉讼并败诉的原因有以下几个:

01对诉前保全的法律性质理解错误

银行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日期认为是合同解除和债务逾期的开始时间,没有充分认识到诉前财产保全仅是一种保障法律行为的顺利执行的程序性措施,它并不具有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效果。这一误解导致银行错误地将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作为计算逾期利息的起点,而非基于合同解除通知实际到达并生效的时间。

银行根据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的的方式行使,自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到达借款人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并可在以该日期起至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止的期间内,收取逾期还款的利息。作为一种程序性事项,银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不具有固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果,并不能以法院准予诉前财产保全的日期作为借款合同解除的日期。

02

对逾期利息起息日的计算错误

银行对诉前保全法律性质的错误理解导致了对合同解除时间的错误认定,进而错误地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日期用作了逾期利息的起算点,而没有将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并生效的时间作为逾期利息计算的正确起点,导致增加了不应由借款人承担的额外逾期利息。这不仅对借款人造成了不公平的负担,也暴露了银行在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不足。

由此引发的诉讼不仅增加了银行的诉累,也有损银行的声誉和客户关系。因此,银行在未来处理类似事务时,需要更加谨慎地执行合同解除权和计算逾期利息,确保所有操作都建立在正确的法律基础之上,以维护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公平性和合法权益。

03

事前风险评估和信用调查不充分

银行在贷款发放后的同日立即发现借款人拥有不良信用记录,这一事实不仅凸显了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对风险评估和信用调查的忽视,也直接导致了在合同执行阶段面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这种疏忽反映了银行在整个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在风险识别和预防机制上的显著缺失。银行不仅错失了在早期阶段识别和规避潜在借款人信用风险的机会,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自身的风险。

此外,银行的这一失误不仅导致了财务损失,还可能对银行的信誉和客户信任造成长远的影响。如果银行能够在贷款发放前实施一套更为彻底和细致的风险评估与信用调查流程,就有可能有效识别并规避借款人的还款风险。这样的前置措施能够显著减少法律争议的发生,避免因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引起的合同解除和逾期利息计算等复杂问题。

03 对策与建议

在解除贷款合同时,能否计收逾期利息,事关银行的权益。从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具体性到加强风险评估和信用调查,每一步都对于防范风险、减少损失、提高贷款回收率至关重要。笔者就银行防控此类风险,提出如下建议:

01

明确解除合同的关键条款

首先,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和条件,合同应提供明确的指导。这包括详细阐述如何计算逾期利息(例如,是按照原合同利率、还是按照逾期加收的利率),以及何时开始计算这些利息(例如,是借款到期日的次日、还是某个特定事件发生后)。此外,合同还应规定逾期利息的上限,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这种方式,银行可以确保在借款人逾期支付时,有明确的利息计算标准可依。

其次,合同中的解除条件需被详细界定。在金融业务中,尤其是贷款方面,经常会出现因特定情况而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这些情况可能包括借款人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借款人财务状况显著恶化、或者借款人财产遭受法律行动(如查封、扣押)等。建议银行在合同中清楚地列出这些情况,并明确指出在这些情况发生时,合同将如何被解除,包括银行需采取的任何特定步骤和通知借款人的程序。

最后,应当确保借款到期日的明确性。通常,借款合同会明确指出贷款的起始日和到期日,但在一些情况下,合同可能会提供一种机制,允许银行在发生某些事件时提前终止合同。这些特殊情况应在合同中被清晰地定义,并应包括在这些情况下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此外,银行还应明确规定在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借款人应偿还的本金、利息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计算方式。

通过在合同中明确这些关键条款,不仅能够减少由于条款解释不清导致的法律争议,还能有效地管理贷款风险,并确保其操作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02

确保合同解除权的有效行使与通知程序

在处理紧急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时,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来确保其行动的合法性。一是建议银行充分了解并遵守民法典对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这意味着,在行使解除权时,必须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并确保其行动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条款。这包括对合同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进行明确的定义,以及在这些情况下银行可以采取的具体行动。此外,应确保其内部流程能够迅速而准确地响应这些紧急情况,及时行使其解除权。

二是建议银行在通知借款人关于合同解除的决定时,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以保证通知的有效性。当面送达和公证送达是两种常用且有效的送达方式。当面送达可以确保借款人立即收到通知,并有机会立即做出响应。而公证送达则提供了法律认可的送达证明,确保借款人无法否认收到通知。在选择送达方式时,银行应考虑到不同情况下的适用性和效率,以确保通知能够及时且有效地送达。

最后,建议银行在实施送达时,要求借款人签收以确认收到通知。这一步骤对于保护银行的法律权益至关重要。借款人的签收行为为银行提供了关键的法律凭证,表明借款人已经收到并知晓合同的解除。如果借款人拒绝签收,银行应采取其他措施,如通过微信、电子邮件或短信等备选方式,以确保通知能够有效送达。此外,建议银行记录所有与送达相关的细节,包括送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便在随后可能出现的法律争议中提供证据支持。

通过这些措施,确保银行在紧急情况下合法、有效地行使其合同解除权,同时防止因送达程序不当导致权利落空或面临额外的法律风险。

03

加强风险评估和信用调查

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前加强风险评估和信用调查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视。一是建议银行建立一个全面的风险评估框架,该框架应包括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详细审查,如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收入和支出记录等。这些信息可以帮助银行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财务稳定性。同时,建议银行评估借款人的财务预测和计划的可行性,以确保借款用途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通过对财务状况的深入分析,银行能够更准确地判断贷款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信用记录的审查对于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至关重要。这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借款人的信用报告、历史借贷记录和还款行为。建议银行注意借款人是否有逾期还款、违约记录或其他不良信用行为的历史。这样的历史可能表明借款人在未来还款中存在较高风险。应考虑借款人的信用评分及其变化趋势,作为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利用多种信用评估工具和数据来源,以获得尽可能全面和准确的信用信息。

最后,建议银行审慎评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这包括评估其现有债务水平、收入稳定性、资产流动性及其对潜在经济变动的敏感度。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不仅取决于其当前的财务状况,还包括其未来收入的预期和可能面临的经济挑战。通过综合评估这些因素,银行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并据此制定合理的贷款条件和风险控制措施。通过加强风险评估和信用调查,银行不仅能够更有效地管理贷款风险,还能避免类似于本案中提到的在放款后的当日才发现借款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况,从而保护银行的资产和利益。

律师介绍

王辰辉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和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入库律师。专注涉外及民商事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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