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背景
刘女士与张小姐是居住在洛阳市老城区甲小区的同幢邻居,某物业公司系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甲小区常有流浪猫出没,张小姐及其他小区居民对流浪猫偶有投喂。2021年6月,刘女士在小区楼栋处被一只流浪猫抓伤左小腿。同日,刘女士前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829.5元。因主张赔偿未果,刘女士将经常投喂流浪猫的张小姐、物业公司诉至老城区法院,要求支付医药费、交通费、打印费及光盘制作费、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刘女士诉称,张小姐经常喂养流浪猫,造成小区流浪猫聚集,应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对小区流浪猫未及时进行清理,致使发生流浪猫伤人事件,也应承担责任。张小姐则认为,她只是偶尔喂养个别流浪猫,对流浪猫不构成饲养和管理关系,对甲小区的流浪猫聚集更没有直接关系。物业公司表示,曾在小区内张贴过《宠物管理规定》,对业主进行过规劝提醒,对流浪宠物进行过管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张小姐系涉案流浪猫的饲养人、管理人,张小姐对涉案流浪猫进行过投喂,不代表其对涉案流浪猫享有占有或控制等权利,亦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或管理,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但是,物业公司作为刘女士所在甲小区的物业管理人,理应对甲小区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涉案小区有流浪猫出没,因动物具有令人难以估量的行为,即存在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的危险,故应当认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流浪动物负有必要的管束义务。刘女士在小区内被流浪猫抓伤,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仅在小区张贴《宠物管理规定》,不能证明其对小区内的流浪动物尽到管束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929.5元,驳回原告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法律解读
物业服务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这是物业管理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也是社会分工高度发达之后的必然。长期以来,对于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法律规定的均较为粗糙,即便是针对物业领域的专门法规《物业管理条例》也只有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内容均交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但是,物业服务合同毕竟是物业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文本,业主作为合同的弱势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很难将物业服务人应当完成的所有义务纳入其中,这常常使得权利义务失衡,导致双方出现纠纷时物业服务人往往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为由逃避责任,业主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为了解决这一窘境,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民法典》采用概括式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人的服务内容,并将原来的合同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其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这对于增强物业服务人责任意识,提高物业服务人的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积极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物业服务人的关注重心常常在提供物业服务上,比如做好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做好清洁和绿化工作,为业主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等等,这些固然是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但是安全保障义务更是物业服务人应该关注的重点,特别是在《民法典》实施后,法律对物业服务人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时,对他人人身、财产负有的合理限度的安全保护义务。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对物业服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做出了表述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也有多个法条进行规制,如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物业服务人不引起重视,这些规定均可能给其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
三、律师提醒
上述案例中小区内的流浪动物,物业公司可以及时采取驱赶、抓捕等方式,将流浪动物移交动物收容机构,以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正是由于物业服务人缺少风险防范意识,没有读懂《民法典》带来的新变化,致使其承担了赔偿责任。
对物业服务人而言,必须加强责任意识,积极履行安保义务,防范法律风险。一方面,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定期对小区内的监控设备和其他安保设备进行检修,并强化对所服务范围的巡逻,对日常巡检或者业主投诉等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排除,以证明自己尽到了安保工作的义务。同时,对于小区内的进出车辆等,要制定进出管理、停放等规章制度,避免因车辆乱停放、无序停放而产生物品被盗、车辆剐蹭等风险。另一方面,对小区内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要通过张贴标语、设置警戒线、在公示栏进行危险公示等方式向业主进行安全提醒,对发现的潜在危险,也要及时消除,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人,还可以通过购置责任险的方式,让保险公司来分担赔偿责任,避免因服务疏漏而遭受重大损失。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台办特邀“总对总”调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合肥、六安、宿州、德州、淄博、日照、晋城、绥化、固原、嘉兴、濮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