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警示案例月报
(第十四期·2024年4月)
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努力建设一支与党同心同德、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律师队伍,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纪律委员会自2023年3月起收集、整理近期律师被查处的违纪违规行为,以警示案例形式每月发布,切实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不断推动律师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X律师私自收费未开具发票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投诉称:2011年5月x日,广东D律师事务所与投诉人签订《委托合同》,D律所指派X律师担任投诉人与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代理人。2012年3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投诉人各项费用共计60672.9元,投诉人向D律所支付12000元律师费。2012年12月投诉人就D律所收费不开发票一事向律协进行投诉。2013年2月D律所开出12000元律师费发票。
被投诉人辩称:一、经对有关事实进一步核查,投诉人将12000元律师服务费直接交给该所承办案件X律师,X律师直到2013年2月才将该款交给律所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当即开具了等额发票。投诉人投诉的违规行为主要责任人是X律师。二、此前在广律协对该投诉案调查期间,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案件的律师事务所调查报告》,是该所办公室个别内勤人员在没有进行认真调查,尤其是找原财务人员进行核查(原财务人员已更换)的情况下,匆忙作出的。该报告所述情况失实,应以该所2014年11月的核查结论为准。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一、2012年3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投诉人已向D律所X律师支付12000元律师费,D律所一直未出具发票,直至2012年12月投诉人提起投诉,D律所才于2013年2月开具12000元律师费发票。D律所收取律师费后未及时开具发票,财务管理明显存在过错,D律所未对律所执业律师尽到严格管理、监督职责。D律所不能推脱自身责任,而认为应由X律师承担所有责任。二、不论先前提交的调查报告真实性如何,D律所的核查结论仍证明了该所在被投诉后才开具律师费发票这一违规事实。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对D律所予以“训诫”处分。
处理依据:
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案例评析
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律师费要由律所统一收取并及时开具发票;如果当事人将律师费交给办案律师的,办案律师应在收到款项后及时交回律所并开具发票,以避免因交款及开票不及时被认定违规。
L律师代理不尽责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投诉称:被投诉人在代理投诉人负责的鹤山市A厂诉江门市B厂、林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没有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第二被告林某名下财产的材料,导致其丧失分配权利等情况,请求处理。
被投诉人辩称:一、被投诉人在承办执行案件中不存在过错。二、投诉人有当地执业律师背后唆使之嫌,以错误的决定书作为证据,通过法院诉讼,损害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应通过合法的程序追讨相应执行款,由人民法院裁判过错方责任。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2015年10月S律师事务所与投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被投诉人承办代理投诉人鹤山市A厂诉江门市B厂、林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约定的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执行”;在一审代理过程中,景鸿印花厂经向法院申请,将林某列为第二被告;案件于2015年12月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结案,由B厂、林某向A厂分两次支付款项;由于两被告没履行调解书付款义务,2016年5月,被投诉人代理A厂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书只将B厂列为被执行人,没将林某列为被执行人;2016年8月,法院向A厂出具《告知函》,告知由于未发现B厂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法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9月,投诉人从法院书面情况说明中得知,该院于2016年8月委托拍卖了第二被告林某名下房产,拍卖所得款项已由该院执行分配偿还其他案件债务,由于法院没有收到A厂申请执行第二被告林某财产的材料,故A厂没列入参与分配处置林某房产所得款项。截至投诉之日止,投诉人的A厂未收到任何执行款项。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对L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处理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二条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案例评析
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律师代理案件一定要尽到谨慎逐一义务,要及时并全面的做好代理中各项工作的安排,不要因为一时疏忽而因代理不尽责被认定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