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朱某某因被告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昏迷不醒,遂委托本所王翠花律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审判中经司法鉴定朱某某构成伤残一级,处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从此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王翠花律师通过多次调取就诊病历,反复研究比对,发现被告提供的病历存在修改,且前后排版、语言文字均有差异,仔细研究后向法院提供病历比对的36处差异,从而提出代理意见认为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对患者朱某某记载的病历资料存在着多处、多次修改病例的情况,导致病例不真实,不客观,该病例真实性存在异议已无法作为鉴定的依据,该结果系被告医院主观原因所致,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王翠花律师代理意见,认定王翠花律师针对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合理性,推定被告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王翠花律师通过丰富的办案经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获得了当事人的绝对信赖。
法律适用(案件启示):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在医患纠纷中,医院承担责任要求患者的损害与医院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但这种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以合法、真实、双方均无异议的病例鉴定为依据。在现实中,病例由医院单方记录并保存提供,难以保证其不备伪造篡改。
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由此可见,只要出现上述情形,无论其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推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的确立,缓解了医患双方不对等的地位。
王翠花律师,现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民盟盟员,擅长领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家庭婚姻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一直秉着“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精神,倡导“法理精神和服务创造价值”的理念,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社会公平正义至上、当事人合法权益至上”的执业追求,以学者的严谨态度,专家的服务水准,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尽职尽责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