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 言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爆炸式发展,AI生成内容已深度渗透至文学创作、美术设计、商业文案、代码编写乃至影视制作等各个领域。技术的普惠在极大地提升内容生产效率、降低创作门槛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尖锐而复杂的法律问题,其核心便是:AI生成的内容,版权究竟归谁?当一幅由AI绘制的画作被他人擅自使用,当一段由AI撰写的文案被竞争对手稍加修改后发布,权利人能否依据《著作权法》主张权利?使用者、开发者、平台等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又应如何划分?
2024年至2026年,我国各级法院,特别是北京、广州、杭州等地的互联网法院,集中审理了一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AI生成内容相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亦在《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中明确将“探索研究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属认定等司法规则”列为重点任务。这表明,司法实践已从早期的理论探讨,迈入了规则形成与统一的关键阶段。本文旨在结合最新司法判例与现行法律法规,系统梳理AI生成内容版权归属的认定标准、相关主体的侵权责任边界,并为创作者与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合规指引。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独创性;权利归属;平台责任;合规指引
一、司法定调:AI生成内容构成作品的唯一标准是“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AI生成内容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其首要前提在于判断其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进一步明确,独创性意味着该智力成果源于作者的独立创作,并体现出其个性。因此,问题的核心不在于内容是否由AI生成,而在于生成过程中是否存在以及多大程度上存在符合法律要求的“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
(一)肯定性认定:人类深度参与下的AI生成内容可构成作品
司法实践已经明确,当使用者并非简单地发出指令,而是通过一系列创造性劳动主导了最终内容的形成时,AI仅作为工具,其生成成果可以构成作品。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即“春风送来了温柔”案)为此提供了经典范本。在该案中,原告并非仅输入“画一个女孩”之类简单描述,而是进行了以下操作:选择特定的开源模型,编写包含正向与反向提示词的复杂指令集,精细调整迭代步数、图片尺寸、引导系数、随机种子等多项参数,并对生成的数百张初稿进行反复筛选和优化,最终选定涉案图片。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这一系列行为体现了原告在画面构图、人物表现、风格设定等方面的个性化选择和审美判断,其智力活动对最终生成内容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因此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
此案的裁判要旨在于,法院保护的并非AI算法的输出本身,而是附着于该输出之上、由使用者赋予的独创性表达。如果使用者能够证明其通过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校、多轮迭代与结果遴选等环节,实质性地将自身的创意、审美和思想注入生成过程,使得最终成果具有区别于AI随机输出的、可辨识的个性特征,则该成果便满足了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
(二)否定性认定:缺乏人类实质性贡献的纯AI输出不构成作品
与上述案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蝴蝶座椅”案等一系列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在这些案件中,原告通常仅向AI工具输入了如“设计一把现代感的椅子”、“红色背景新年元素”等极为简单、通用的描述性关键词,随后直接采用了AI首次或最初几次生成的结果,且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曾对生成过程进行过干预、调整或对结果进行过具有独创性的选择与编排。
法院在此类案件中指出,由于AI模型在接收到简单指令后,其输出结果具有高度的随机性和不可预测性,使用者并未对线条、色彩、构图、布局等具体的表达要素施加能够体现其个性的控制与安排。因此,此类内容仅仅是算法在现有数据基础上进行的“数学拟合”或“概率生成”,缺乏源自人类作者的独创性智力成果,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这一裁判立场坚守了著作权制度“鼓励人类创作”的底层逻辑,即著作权法不保护纯粹由机器自动产生的、未承载人类智慧结晶的产出。
二、权利归属规则:从“人类作者”原则到合同约定优先
在认定AI生成内容构成作品后,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权利归属于谁。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与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而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AI作为工具,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著作权人。
(一)基本原则:权利归属于投入独创性劳动的主体
基于“谁创作,谁享有权利”的原则,在AI辅助创作场景下,著作权原则上归属于对最终表达作出独创性贡献的自然人。这通常是AI工具的使用者,即那个设计提示词、调整参数、筛选结果的人。正如在前述“春风送来了温柔”案中,法院明确将原告认定为作者,因其“通过提示词、参数设置等体现了使用者的个性化表达和审美选择”。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该创作行为属于履行职务或由法人组织主持并体现其意志,则可能依据《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的规定,将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所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合同约定的优先效力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这一精神同样延伸至AI生成领域。AI服务提供者(平台)与用户之间的《用户协议》或服务合同,是确定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其效力通常优先于上述法定原则。
实践中,主流AI平台(如ChatGPT、文心一言等)的用户协议大多约定,用户对其使用服务生成的内容享有所有权或相关权利。然而,也有部分协议包含平台可免费使用、进行再开发等条款。因此,使用者在利用AI进行重要创作前,务必审慎审查相关协议,明确权利归属、使用限制、许可以及侵权责任分配等关键条款,避免日后产生权属纠纷。
三、侵权责任边界:使用者、开发者与平台的责任分层认定
AI生成内容不仅涉及确权问题,更频繁地引发侵权纠纷。司法实践根据行为模式和技术控制能力的不同,对使用者、模型开发者和平台运营者设定了差异化的责任标准。
(一)使用者的直接侵权责任
使用者是AI生成行为的直接发起者,其责任最为直接。如果使用者故意输入旨在模仿、复刻他人作品的提示词(如“生成一个与迪士尼米老鼠形象相似的卡通老鼠”),导致生成内容与他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其行为构成了对他人复制权、改编权等著作财产权的直接侵害。例如,在相关案例中,用户输入“奥特曼”等关键词生成侵权图片,其本人即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责任人。此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AI生成作品,或去除权利人的署名水印,同样构成对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直接侵犯。
(二)AI服务提供者(平台)的侵权责任:从“直接侵权”到“帮助侵权”的谱系
平台的责任认定更为复杂,核心在于区分其是内容的“直接提供者”还是“技术服务提供者”,并审查其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1.直接侵权责任:当平台提供的服务模式使用户仅需输入简单指令,即可由平台后端模型直接、稳定地输出与特定知名作品高度相似的内容时,平台可能被认定为侵权内容的直接提供者。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奥特曼”案中,涉案平台在用户输入“奥特曼”后直接生成侵权图片,且未建立有效的侵权防范机制,法院认定其行为直接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改编权,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2.帮助侵权责任:当平台主要提供基础的模型能力和工具,生成内容的特异性高度依赖于用户上传自有素材、训练个性化模型(如LoRA模型)时,平台通常不被视为直接内容提供者。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免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另一起“奥特曼”相关案件中即适用了此规则。法院认为,涉案平台虽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对于“奥特曼”这类高知名度IP,平台应当预见用户利用其服务生成侵权内容的风险,且技术上具备一定的识别和干预能力(如通过关键词过滤、对特定模型进行审核)。平台未采取与之相适应的预防措施,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因此构成帮助侵权。
这一裁判趋势表明,“技术中立”不能成为平台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平台的安全港豁免(“避风港原则”)适用条件正趋于严格,特别是对于显而易见的侵权(“红旗原则”),平台负有更高的主动注意义务。
(三)模型开发者的训练数据侵权风险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服务提供者(包括开发者)在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中,应当“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这意味着,如果开发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大量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纳入训练数据集,其训练行为本身可能构成对海量作品的复制权侵权。虽然目前直接起诉开发者的案例在国内尚不多见,但这已成为全球范围内权利人与AI公司争议的焦点,也是悬在开发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四、合规指引:面向创作者与企业的风险防范实务建议
面对清晰的法律边界与严格的司法态度,无论是个人创作者还是企业用户,建立AI使用的合规体系已刻不容缓。
(一)对创作者/使用者的建议
1.全程留痕,固化“创作贡献”证据:这是主张权利的基础。务必系统性地保存整个创作过程的完整记录,包括:初始创意构思文档、历次修改的提示词版本、所有参数设置截图、AI生成的各阶段结果图/文、人工筛选和后期修改的记录(如使用Photoshop等软件修改的PSD源文件)。这些证据链能有力证明您投入的独创性劳动。
2.进行输出内容侵权比对:在将AI生成内容,尤其是用于商业用途前,应通过反向图片搜索、文本查重等方式,核查其是否与现有知名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避免无意识侵权。
3.审慎审查并遵守平台协议:仔细阅读AI工具的用户协议,重点关注版权归属、使用限制、数据隐私及侵权投诉机制等条款,选择权利约定清晰、对用户友好的平台。
4.规范使用,避免触碰红线:绝不利用AI生成涉及他人肖像、名誉、隐私的侵权内容,或生成违禁、违法信息。同时,不得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数据等输入公共AI平台。
(二)对企业的建议
1.建立内部AI使用管理制度:制定企业级AI工具使用规范,明确可使用场景、审批流程、创作标准(要求必须包含实质性人工修改)和存档要求。
2.强化AI生成代码与内容审核:对于AI生成的代码、技术文档、设计稿等,必须安排专业人员从技术相似性和法律风险角度进行严格审核与重构,确保其独立性与合法性。
3.完善对外合作协议:在委托第三方进行涉及AI辅助创作的项目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创作成果的著作权归属、瑕疵担保(保证不侵权)条款以及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避免权属不清与连带风险。
4.关注员工培训与数据安全:对员工进行AI合规培训,明确告知风险与操作规范。严禁员工使用公共AI处理涉密或敏感商业信息,防范数据泄露风险。
结 语
2026年的司法实践清晰地勾勒出AI生成内容版权领域的法律地图:法律保护的基石始终是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权利归属遵循“创作人优先,合同约定补充”的规则;而侵权责任的认定则沿着技术控制链进行精准的分层划分,使用者、平台、开发者各负其责。最高人民法院推动统一裁判规则的决心,预示着这一领域的法律秩序将加速成熟。
对于所有参与者而言,AI时代不仅是技术竞赛,更是合规能力的考验。摒弃“技术无罪”的侥幸心理,主动将法律合规内嵌于创作、开发与运营的全流程,是在享受AI红利的同时,防控法律风险、保障自身权益的必然选择。唯有在技术与法律的平衡木上稳健前行,才能真正激发创新活力,推动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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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政府法律顾问事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