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左纯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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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3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子女抚养费给付期限的截止时间,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抚养费的起算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夫妻一方当事人履行抚养义务而另一方未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双方均未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因案件的原告不同,抚养费给付期限的起算时间也不尽相同。基于此,本文通过笔者代理的一个离婚案例来回答离婚案件中抚养费给付期限的起算时间问题。
01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提起离婚诉讼时,抚养费给付期限的起算时间为法院判决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之日女方A和男方B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21年10月夫妻双方开始分居,女方A带着未成年子女C搬至父母家居住,并独自抚养C,自此男方B既未支付C抚养费,也未看望C,更没有照顾子女C。2021年11月1日,女方A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C由女方A直接抚养,男方B自2021年10月1日至C年满18周岁支付C生活费12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女方A和男方B各自负担50%。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C由女方A抚养,对于女方A要求男方B自2021年10月1日给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因双方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给付抚养费请求不予支持。故判令男方B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即2022年9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C生活费1000元直至C年满18周岁,C自2022年9月28日至年满18周岁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女方A和男方B各自负担50%,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
02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未履行抚养义务而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时,抚养费给付期限的起算时间为未履行抚养义务之日
上述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后,女方A和男方B均未提起上诉,判决书已生效,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但对于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男方B并未给付且法院也未支持女方A的诉讼请求。为此,女方B作为未成年子女C的法定代理人,以C为原告起诉男方B,要求其给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判令男方B支付C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结语: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纠纷案件,原告为夫妻一方当事人,其主张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养费给付期限的起算时间为法院判决婚姻关系解除之日;对于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为子女,被告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其主张抚养费给付期限的起算时间为未履行抚养义务之日。笔者认为,由于案件的原告不同,抚养费给付期限的起算时点而有所不同,这样无疑是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并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把抚养费给付期限的起算时间都统一从未履行抚养义务之日,那么更有利于案件纠纷的解决,也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合法权益。
左纯虎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部队服役二十余年,曾在政治部门从事法律工作。从事专职律师执业后,办理过百余件案件,具有多年的执业经验,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及执行案件的处理,始终坚持“博学、慎思、明辨、笃行”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