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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澳法律资讯》2024年3月刊·第四十二期 更新日期: 2024-03-27 浏览:69


《珠澳法律资讯》·第四十二期

前 言

《珠澳法律资讯》由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联合珠海华发澳服企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澳门产业多元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服务基地共同发布,每月定时发布,及时更新珠澳两地法律动态、新法法规等。

新法速递

(节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务院

文 号:国令第772号

文件属性:行政法规

发文日期:2024年01月12日

生效日期:2024年03月01日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共8章52条,重点规定了完善档案工作机制、规范档案收集管理、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细化开放利用措施等内容。

全文链接:http://www.jingshzh.com/info/3089.html

2.《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文 号:发改价格〔2024〕196号

文件属性:通知

发文日期:2024年02月07日

生效日期:2024年03月01日

内容摘要: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自3月1日起实施。《通知》提到,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区,完善现货市场规则,适当放宽市场限价,引导实现调峰功能,调峰及顶峰、调峰容量等具有类似功能的市场不再运行。

全文链接:http://www.jingshzh.com/info/3090.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

文件属性:部门规章

发文日期:2024年01月15日

生效日期:2024年03月01日

内容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决定》明确电子发票的定义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的职责。

全文链接:http://www.jingshzh.com/info/3091.html

法治动态

(节选)

全国

  • 3月2日,新版《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本月起实施,明确采取阶梯摇号方式单独配置,增加久摇不中申请人的中签概率。

  • 3月3日,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发布通知,明确力争到2024年底,80%以上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参保。

  • 3月4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文,将力争用2至3年时间,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引领性的基层就业服务网点。

  • 3月7日,外交部7日宣布,对瑞士、爱尔兰、匈牙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6个国家持普通护照人员试行免签政策。

  • 3月8日,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8日刊宪。特区立法会当日举行会议,以处理条例草案的首读及二读。

  • 3月10日,人社部部长王晓萍介绍,社保卡将逐步实现“全国一卡通”。

  • 3月1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卫健委联合发文,拟公布100家2023年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

  • 3月13日,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中小学每天安排30分钟大课间体育活动。

  • 3月14日,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

  • 3月15日,财政部、住建部发布通知,2024年将评选一批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县,中央财政将对示范县予以定额奖补。

  • 3月19日,广东明确,今年中考每所公办优质高中至少50%招生名额直接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并适当向薄弱初中、农村初中倾斜。

  • 3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 3月21日,广东要求,公办高中自主招生比例控制在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10%以内。

澳门特别行政区

  • 3月1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于3月1日零时正式封关运行,根据《关于允许澳门居民携带相关动植物产品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公告》,符合以下在深合区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条件之一的澳门特区居民可申请携带特定动植物产品进入深合区。

  • 3月3日,9月入学的幼儿首次入学面谈启动,因应近年适龄入学幼儿下降,为降低学校影响及尽量维持班级规模,教青局采取“一校一策”措施。9月入学的幼儿首次入学面谈本月启动,各校陆续安排面谈。教青局副局长黄嘉祺表示,因应近年适龄入学幼儿下降,为降低学校影响及尽量维持班级规模,局方采取“一校一策”措施,因应学校规模、课程发展等与校方制订发展方向,如加强跨校合作、教师教研等,提升学校教学质量,吸引更多人报读。每班25至35人的安排有一定弹性,可满足中学学额需求。强调本澳学额供应充足。

  • 3月6日,《淘汰老旧摩托车并置换新电动摩托车资助计划》、《淘汰老旧柴油车资助计划》仍继续接受申请,因应缴纳2024年度车辆使用牌照税(俗称“行车税”)的期限至4月2日,环境保护局呼吁符合资格的车主于3月15日前尽早提出申请,局方会争取尽快完成审批,以便车主可于缴纳期限前完成办理送交老旧电单车或老旧柴油车出口等程序,从而无须缴纳有关车辆的2024年行车税。

  • 3月8日,行政会完成讨论《第四批不动产的评定》行政法规草案。为保护本澳具重要文化价值的不动产资源,特区政府根据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对本澳六个具本土文化特征、资料齐备、论证充分、评定条件成熟的不动产启动评定程序。经听取不动产所有人的意见,对每项不动产进行文化价值的评估,再由文化遗产委员会发表意见,以及进行公开咨询。评定程序完成后,特区政府制定此行政法规。

  • 3月8日,行政会完成讨论《东区-2规划分区详细规划》行政法规草案。为规范东区-2的土地用途及使用强度、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的设置、资源保护和使用措施,并订定规划参数和建造条件,特区政府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施行细则》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城市总体规划(2020-2040)》的规定,并经充分考虑跨部门委员会、城市规划委员会,以及公开咨询收集的意见及建议,制定本法规。

  • 3月11日,《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对经“一线”进入深合区,及经“二线”出区的物品税收政策作出了规定。概括而言,个人物品经“一线”进入深合区,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且符合有关规定予以免税;由“二线”进入内地其他地区,就参照自澳门进入内地的进境物品适用之有关规定监管、征税。

  • 3月19日,为进一步加强对本澳中药房出售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监管,保障居民用药安全,药物监督管理局计划向业界发出《中药房出售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规范中药房在采购、储存、供应、回收及煎煮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方面的操作。《指引》明确要求中药房须在合法渠道采购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在容器上清晰地标示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的名称,同时确保可准确溯源追踪所装载的批号/编号,以配合倘出现的未符合质量标准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回收工作。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节选)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税进口主体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之间对外开放口岸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统称进口免税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免税进口主体是指在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以及在合作区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主体名单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执委会)会同拱北海关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动态调整。

本办法所称自用机器设备指免税主体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不含飞机、汽车、船舶及游艇等交通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年)》第八十四、八十五、九十章,以及第九十五章税目9508项下的商品,《通知》附件中不予免税商品清单内的商品除外;本办法所称自用基建物资不含室内装饰、装修物资。

《通知》第五条所述四类措施货物,不适用进口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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