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修正案颁布后,新公司法已明确要求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实缴,并原则性规定存量公司的注册资本亦需逐步调整,现引发大量存量公司因注册资本问题匆忙减资,如深圳已经出现集中减资的浪潮(图列系深圳2024年1月3日报刊),减资固然可以达到减少股东出资义务的目的,但在减资操作中,存在一系列法律风险与税务风险,简要提示如下:
风险一:减资决议效力
有效的减资决议时公司合法减资的前提条件,否则会导致无效减资。按公司法(2023修订)59条和66条的规定,减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条仅系公司法对减资的原则规定而非绝对标准操作;若公司减资系不等比例减资或定向减资,即公司减少的资本在股东之间分配不均等,减资将改变股权架构,则减资决议应当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减资决议将存在无效的可能。本次公司法修正案第224条第3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已有相关规定。
风险二:债权人通知合规
按照公司法(2023修订)第224条第2款“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之规定,公司减资过程中,已知债权人按照“通知+公告”,未知债权人“公告”两种方式告知债权人,但“已知债权人”在司法实务中并非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的人,还应包括“或有债权人”,如向公司支付了预付款但合同未履行完毕的,都可能成为“或有债权人”,都应当按照“通知+公告”告知,否则在司法实务中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减资。
风险三:特别关注存在争议的债权人
若公司减资过程中,对某一交易方是否存在债权不明确,或者即便存在债权但是债权金额无法明确,对后续清偿或提供担保无法明确时,触发不当减资的风险更大,故,选择减资的时机也需综合考虑。
风险四:不当减资的后果
新公司法增加了第226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条规定未区分减资无效和不当减资情形,若减资决议合法有效,但通知债权人的程序存在瑕疵,其后果是导致公司股东恢复到减资前的股权状态,还是由公司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尚不明确;结合减资登记中,存在股东在减资时另有承诺或向登记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减资的后果将不仅仅限于公司法规定范围,还可将公司减资视为一般侵权责任纠纷进行处理,此在司法实务中亦是争议热点且尚未形成共识。
同时,减资中董事、监事、高管的信义义务已做明确规定,担责主体将不仅仅限于负有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
风险五:反对减资的股东不能豁免减资的风险。
无论公司按照2/3多数决作出减资决议或者是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减资,减资的后果都及于股东或减资的行为都与股东有关,则对减资持异议的反对股东,仍将承担减资的风险。
风险六:减资还需考虑税务风险。
公司减资,无论是实质减资还是形式减资,股东都将获得利益,或从公司返还了出资,或免除了股东出资义务,或弥补了公司的亏损。公司减资中的“资”,若系投资收回部分,无所得无税;若系留存收益部分,将视同利润分配,按法人股或自然人股不同缴纳所得税;若还有其他所得,视为股权转让所得,按投资财产转让所得缴税。
作者介绍
廖海英律师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数据与专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成都市律协金融与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成都电子信息行业协会专家
社会风险评估师
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
高新区法院调解员,原检察官、法官、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服务领域以民商事纠纷化解和政企法律顾问为主。纠纷化解重点关注了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商事诉讼对抗研究及诉讼、仲裁、商事调解相融合的机制研究;就政企顾问,重点关注公司非诉治理及股权传承,对公司股权、合同、劳动、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有丰富经验,并开展了资产传承、数据合规等方面的研究,擅长综合、客观考量纠纷各方需求,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纠纷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