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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警示案例月报》第十一期·2024年1月 更新日期: 2024-01-18 浏览: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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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警示案例月报

(第十一期·2024年1月)

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努力建设一支与党同心同德、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律师队伍,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纪律委员会自2023年3月起收集、整理近期律师被查处的违纪违规行为,以警示案例形式每月发布,切实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不断推动律师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E律师代理不尽责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投诉称: 2018年*月*日,投诉人与甲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委托了被投诉人E律师作为投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全权负责投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诉讼工作,投诉人将与甲的借款经过及借据上填写的时间经过一五一十地告诉了被投诉人,并特意指出借据是空白的,被投诉人让投诉人放心,这事包在他身上。 但香洲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上都没有对借据空白之事作描述,被投诉人又建议可上诉,但到了珠海中院庭审,被投诉人又叫投诉人不要说话,导致该案赔偿额巨大。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没有尽到代理义务,隐瞒了投诉人陈述案件中借款借据上除了借款人签名处是投诉人本人签字盖指模外,其他的一切内容均是借款人在没有经投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后填上去的事实; 投诉人明确要求被投诉人在庭审或答辩状中必须提及上述事实并要求对借据进行填写时间的司法鉴定的要求,但被投诉人没有对上述关键事实提出异议和鉴定,导致投诉人损失几十万,所以要求被投诉人赔偿。

被投诉人辩称:投诉人投诉所谓在庭审或答辩状中隐瞒借据空白的问题,未按其要求申请对借据的填写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的问题,以及二审庭审中不让其说话的问题,要求被投诉人进行赔偿,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质证意见清楚地证明,被投诉人作为代理人在对于原告提交的借据、收据一审庭审发表的质证意见中,已清楚明确地向法庭陈述了投诉人所委托陈述的情况。二审时,投诉人到庭,并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签署了调解笔录,不存在所谓被投诉人不让其说话的问题。被投诉人已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及投诉人的要求完成代理义务,请求律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投诉人投诉请求。

查明事实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记载: 被投诉人就原告第一份证据质证意见为: ……但其他在此据委托人的签名这些字体都是没有的,当时被告只是在空白处签了自己的名字,因此对于委托付款的内容,原告是后加的,不予认可。 ……对于收据二,在收据中作为被告本人,只是在借款人处签了个名字,在借款人处上也按照原告要求签了一个空白的名字,进一步证明作为被告实际上按照原告的要求签署空白的签名,存在后添加内容的可能。 ……因此两份借据上存在添加后续的内容,对于添加的内容,被告田昌艳均不予认可”。

2019年*月*日,二审法庭调查中,投诉人本人和被投诉人出庭参与,与借款人达成调解,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均在调解笔录上签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笔录第3页显示投诉人表示“同意支付***万,但给付时间需要再商量。”第4页显示投诉人表示同意调解协议内容。法院据此出具了(2019)粤04民终***号民事调解书。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认为投诉人对E律师的投诉不成立。

案例评析

本案虽然没有认定被投诉人存在违规行为,但是本案还是有值得注意的地方。建议律师在执行过程中将鉴定、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权利告知当事人,应尽量保留相关告知证据,对于当事人要求或同意不再采取上述措施的,应由当事人签署书面确认书。这样,一是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二是降低律师执业风险。

H律师司法建议处罚案

案情简介

某地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J律所H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执业不规范问题,具体表现为:H律师在多起案件中口头向法院允诺作为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随后会向法院补交授权委托材料,但经法院催促,H律师仍多次拖延不向法院及时提交授权委托材料,导致诉讼程序不当延长,影响案件正常审理周期。 建议对H律师的上述行为依法进行批评教育,以此规范律师的诉讼代理行为,维护正常司法秩序。

被投诉人辩称:本人确认存在某地法院指出的问题,但也是事出有因;或因自身原因,即当时家人至亲相继去世,本人经常回老家,没有及时处理案件;或因当事人原因,即某地法院投诉的几个案件中的当事人其中有亲戚有老乡,因疫情原因经济状况不好,虽然有出具委托书、或者没有出具委托书的,虽口头说要我继续代理案件,但因律师费问题,到最后都是不了了之。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2017年5月15日,J律所与委托人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指定H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人。某地法院称H律师在该案中交了撤诉申请后很久才交授权委托书,H律师认可存在拖延情形,但事出有因。

2021年9月28日,J律所与委托人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指定H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人,某地法院称H律师在该案中授权委托书催了很久才交,H律师认可存在拖延情形,但事出有因。

2020年9月11日,J律所与委托人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指定H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人,某地法院称H律师没有来开庭 和交授权书,H律师解释只代理一审,二审开庭前与中院沟通时回答说按理当事人会委托,但后来两人均没有在二审委托H律师。

2020年7月26日,J律所与委托人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指定H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人,某地法院称H律师代理当事人并交了撤诉申请,但一直没有交授权,后来通知当事人来签收撤诉裁定。H律师解释因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亲自签字并交法院,就没有再签授权,让当事人自己签收了裁定书。

2021年3月15日,J律所与委托人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指定H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人,某地法院称H律师和L律师一审作为代理人,一审书记员把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邮寄H律师签收很久后,直到二审书记员打电话给H律师,才说不代理二审,也没有转告当事人缴费。H律师解释只代理一审, 没有代理二审,一审书记员在没有与H律师联系的情况下就直接邮寄了缴费通知书,因为不是他本人签收,不知道收件情况,直到二审书记员联系才知道一审书记员没有二审授权就邮寄缴费通知书的情况。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对H律师予以“警告”处分。

案例评析

本案中,H律师因自身或当事人原因,没有及时向法院提交授权书,延误了法院的审理期限,给法院的正常工作造成了影响。

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在民事案件一审和二审的衔接阶段,在没有取得书面授权、没有签订代理合同的情况下,不要向法院表示自己是代理人,并应及时与法院和当事人沟通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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