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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清算责任纠纷中管理人书面通知义务的认定 更新日期: 2023-12-20 浏览:115

清算责任纠纷中管理人书面通知义务的认定

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应依法勤勉尽责,通知已知债权人是必经程序,一旦未依法履责,将承当赔偿责任。

截止2023年12月13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关键词“清算责任”检索结果显示共检索到13883篇文书,通过整理数据如下:

注: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丰剑波整理

文章通过梳理,结合司法实务,关于清算责任纠纷中管理人书面通知义务的认定的裁判规则,归纳总结如下:

裁判规则一清算组仅登报债权申报公告未书面通知债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参考案例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24644号广州增城新塘凯旋门大酒店有限公司、邹耀锋等清算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中关于清算组是否勤勉尽责问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可知,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是清算组的法定义务,本案卢绮芬的债权经过依法审判并进入执行阶段,属于已知的债权人,广州增城新塘凯旋门大酒店有限公司、邹耀锋、广州市现代城贸易有限公司、区伟强理应书面通知卢绮芬公司清算事宜。

但根据查明事实,广州增城新塘凯旋门大酒店有限公司、邹耀锋、广州市现代城贸易有限公司、区伟强仅在报纸上刊登了债权申报公告,并未书面通知卢绮芬。广州增城新塘凯旋门大酒店有限公司、邹耀锋、广州市现代城贸易有限公司、区伟强是清算组成员,作为一个共同体管理清算事务,均应依法履行清算职责,风险共担。现广州增城新塘凯旋门大酒店有限公司、邹耀锋、广州市现代城贸易有限公司、区伟强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了共同侵权。

裁判规则二清算组未有证据证实已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12820号邓全红、张锐等清算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关于邓全红、张锐是否需对欧佩公司的债务承担付款责任问题,法院认为:

第一,欧佩公司与品迈公司的合同期于2021年3月29日期满,合同期满后欧佩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已告知品迈公司需要退款,2021年4月24日邓全红在微信对话中也表示需要欧佩公司承担一部分,剩余的款项进行退款。由此可知,品迈公司至少在2021年4月26日已确认其对欧佩公司负有应付债务。现品迈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注销,注销前并未有证据证实已通知欧佩公司申报债权,故邓全红、全迈企业作为品迈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应就品迈公司对欧佩公司所负债务向欧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全迈企业在2021年6月18日注销,如前所述,案涉债务亦发生在全迈企业注销前。虽全迈企业在品迈公司注销前已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其合伙人邓全红、张锐、贝览得公司在债务未清算完结的情况下,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且邓全红、张锐、贝览得公司亦在清算报告中记载承诺“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后,如再发生任何债权债务问题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因此,张锐、贝览得公司应就全迈企业向欧佩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三债务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清算组未履行公告、通知义务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20民终5438号施小洋、美安工业(江苏)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晨远公司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给美安公司造成损失以及施小洋是否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施小洋与吴*珠作为晨远公司的股东成立清算组并制作注销清算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申请注销了晨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晨远公司未就涉案交易向美安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小洋明确双方未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施小洋未举证其作为清算组成员对晨远公司清算时已按上述法律规定向美安公司履行通知和公告的义务,导致晨远公司已注销无法再向美安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美安公司的损失,施小洋应当向美安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

律师建议

前车之鉴,后车之师。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破产中心丰剑波律师建议,无论是破产程序还是强制清算程序中,管理人或清算组针对债权人债权申报依法勤勉尽职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二是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

同时管理人或清算组履职过程中档案管理证据保存也不能忽视,刊登债权申报公告的报纸和书面通知的EMS邮政快递邮件轨迹信息均应存档。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丰剑波律师,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青工委副主任,新锐律师,双一流高校法律硕士,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曾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担任大型企业高管多年,法院工作一年;近年来参与的多起破产重整(清算)案件,涉案金额均超过一亿元人民币,代理过民商法领域百多起诉讼及非诉案件; 曾担任某国资委企业法律顾问。 目前担任多家自媒体法律顾问、武隆县沧沟乡线上法律服务团公益律师。

精耕民商法领域法律事务:婚恋家事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新媒体法律事务。

学术论文有《婚姻关系中第三人侵权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等并在新媒体平台发表上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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