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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警示案例月报》第七期·2023年9月 更新日期: 2023-09-20 浏览:195


律师执业警示案例月报

(第七期·2023年9月)

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努力建设一支与党同心同德、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律师队伍,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纪律委员会自2023年3月起收集、整理近期律师被查处的违纪违规行为,以警示案例形式每月发布,切实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不断推动律师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D律师涉嫌代理不尽责行为一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投诉称,R律师事务所D律师办理案件存在代理不尽责行为,要求对其进行处分,减少其代理费。理由是:法援处指派R律师事务所D律师担任代理投诉人二审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由于单位未在2021年8月3号准时到庭开庭,单位是在8月12号开庭,造成没有在庭审时进行质证。事后中院书记员电话通知我要求我的代理律师写一份质证意见交给中院,D律师没有帮我写质证意见,是我自己写的质证意见交给中院。

被投诉人辩称,2021年7月28日,法院通知在2021年8月3日开庭,后因法院送达问题,对方(用人单位)未能及时收到开庭传票,法院协商延期开庭,法院告知本律师延期开庭原因后,本律师与投诉人沟通延期开庭,投诉人不同意,法院无奈之下,只能安排投诉人与用人单位在不同时间分别听证。在2021年8月3日,只对投诉人一方进行听证并做笔录。2021年8月14日(周五),投诉人收到法院通知领取的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其与本律师沟通,希望在8月16日(周一)左右提交质证意见给法院。因工作安排,8月17日上午还要开庭,本律师与其沟通在2021年8月17日下午给其质证意见。2021年8月16日晚七点,投诉人发一份其写的质证意见交给本律师参考。2021年8月17日下午,本律师将结合投诉人书写的质证意见,整合一份质证意见交给投诉人。投诉人看完后,称本律师与其书写内容相似,拒绝接受本律师书写的质证意见,要求提交其本人书写的质证意见。本律师尊重其意见,同时告知他,质证意见还是要对三性发表意见。

故本律师并无未书写质证意见的情况,在代理法援案件中,认真负责,不存在违法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查明事实

经查,D律师作为投诉人二审代理人,起草上诉状、起草上诉补充意见、参与庭审、法律咨询等工作,并且在投诉人拟稿的书面质证意见基础上增加了对证据三性进行专业分析。

处理结果

投诉人对R律师事务所D律师的投诉不成立。

案例评析

本案中,律协认定D律师没有违反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不存在代理不尽责情形。从本案投诉情况可以看出,现在投诉人更关注律师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以及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作为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非常认真对待,提高自己业务能力水平,避免被当事人找理由投诉。

F律师代理不尽责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投诉称:因经济纠纷找到F律师(被投诉人),委托其代理案件,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支付了律师费,把诉讼所需的材料交给被投诉人。在开庭前5天投诉人询问被投诉人开庭时间,被投诉人说已经找不到投诉人的材料,让投诉人自行再准备一份开庭所需的原件,投诉人告知原件已准备好并微信约开庭时间2021年7月29日早上见。但被投诉人却以没有合同没有收到律师费为由拒绝作为代理人出庭。投诉人要求严惩被投诉人并退还律师费。

被投诉人辩称:被投诉人所在的U律所自2019年成立到2021年4月注销,被投诉人一直是主任,也是当时代理合同上的负责律师。材料是律所行政和助理与投诉人对接;投诉人逾期支付律师费,被投诉人当时不知道支付了律师费;收到被投诉的通知去查帐才知道的。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2020年8月13日,投诉人与U律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指派被投诉人为投诉人纠纷案件的代理人;约定代理费用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每逾期一天需按应付费用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投诉人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U律所支付了律师费。

投诉人的民间借贷案件于2021年7月29日开庭审理,被投诉人没有作为代理人出庭。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对F律师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案例评析

本案中,F律师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因自己的疏忽没有出庭,是不负责任的,其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给律师行业造成了不良影响。

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要谨记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责任,作为专业人员,即使认为委托人违反代理合同的约定,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而不能采取对案件放任不管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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