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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职务犯罪实例: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认定 更新日期: 2023-09-08 浏览:221

现如今,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以借为名”索要钱财,双方假借民间借贷、借用财物等合法形式来掩盖行、受贿本质的一种新型受贿犯罪手法。那么,应当如何区分正常民间借贷和“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呢?

公报案例杨光亮受贿案中,被告人杨光亮以借款为名收受了200万元港币借款,其辩护人提出杨光亮收受钱财的行为只是借款,因没有承诺谋取利益,所以不是受贿。出借人也证实当时杨光亮确实是向他们提出借款。对此,表面上看,本案似乎形成了一种形式上的民间借贷关系。但这种行为实际上是权钱交易,这种形式的受贿行为区别于传统贿赂犯罪,具有较强的迷惑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提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

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

(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2)款项的去向;

(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认定借款是否属于“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国家工作人员与出借方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等方面,充分判断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所谓出借行为的本质。

作者简介

蒋喆律师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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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中共党员,辽宁大学博士研究生 (竞争法方向) ,硕士生导师,辽宁科技大学法律系主任,研究领域竞争法、行政法、刑事法律。现任“一带一路”律师联盟成员、辽宁省法律逻辑与证据学学会常务理事,辽宁省建筑法学常务理事,辽宁省教育法学会常务理事,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辽宁省经济法学会理事,沈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沈阳市律师协会涉外与自贸区专业委员会委员,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沈阳市铁西分局法律顾问。三次代表国家参加联合国在东帝汶、利比里亚维和行动。获联合国维和荣誉勋章三次,中国海外维和荣誉勋章一次、鞍山市为国争光维和英雄荣誉称号一次、鞍山市青年五四勋章一次。在实务工作中处理刑事案件三千余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三千余起、处理参与国际执法案件六百余起、积累了大量的刑事、行政、反垄断、涉外案件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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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刑民交叉、诈骗犯罪、涉外刑事案件、刑事代理、暴力犯罪领域、刑事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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