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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关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 更新日期: 2023-09-07 浏览:184

作者:张映雪律师 郝娇娇

彩礼的概念

彩礼在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历史,无论是其在古代作为法定结婚程序,还是在现代它承担着独特的民俗意义,其都有着独特的文化内涵。但现如今一些地方的彩礼似乎改变其原有的意义,天价彩礼的出现不仅让很多心意相合的人难成眷属,而且一人结婚全家负债的情况也比较常见,支付高额彩礼之后对方闪婚闪离也会引发各类社会矛盾。实践中,当事人在离婚时请求彩礼返还的,法院会酌情根据共同生活时长、彩礼数额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双方经济情况来确认是否返还,返还数额,来维系婚姻家庭生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弘扬法治公平正义。

(一)彩礼的性质与渊源

彩礼是指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女方交付的财物,因此彩礼又称定亲财礼、聘礼、聘财。作为一种古老的法定结婚程序与民俗,它不仅体现着中国自古以来对于婚姻家庭生活的重视,即通过彩礼彰显婚姻的庄重与仪式感,突出婚姻一方对于另一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也对于女性权益的保护,在一定的程度上提高女性的家庭地位;更是父母对于子女美好婚姻生活的祝愿,彩礼也是新婚夫妻维持生活的重要物质保障。

彩礼制度源于西周,发展于唐宋,此后得以完善。早在西周时期,我国便有了完整的婚姻体系,其中最重要的制度是西周的“六礼”制度,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六礼”,具体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即男方家请媒人去女方家提亲,女方家答应议婚后,男方家备礼前六礼去求婚。男方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去在祖庙进行占卜,随后向女方交付彩礼,可查询吉日,至女家迎娶。其中关于彩礼的规定是纳征,亦称纳币,即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家,这是对于交付彩礼过程的描述,纳征结束后就意味着婚姻的缔结,也使得婚姻具有了法律的意义,一般不能轻易的毁掉婚约。唐律中对于彩礼也有相应的规定,即交付彩礼,婚姻便有了法律意义,男女双方若刻意悔婚骗婚亵渎婚姻制度的会受到法律惩治,女方过错则加倍返还聘礼,男方过错则不得要回聘礼。

新中国成立前为了破除旧时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以及物化女性的封建残余思想而彻底废除彩礼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进行法治社会的建设,社会不断进步的同时,对于彩礼给付的思想观念也一直在进步,给付彩礼早已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但由于其背后的美好寓意以及一直以来的风俗习惯被流传下来。

如今,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彩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以后,按照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就法律性质而言,给付彩礼实质是一种附条件的特殊赠与,即以缔结婚姻维持婚姻为条件。

(二)现阶段彩礼形式的认定

现阶段关于彩礼的纠纷又称婚约财产纠纷,从法律层面来看它的属性是附解除条件赠与,从实践中来看又具有民俗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对“彩礼”的规定为“按照习俗给付的”,这也体现了它的给付性和习俗性,从它的给付性来看必须是实际给付,未给付的财产则不认定为彩礼,其次,必须是出于缔结婚姻的这种目的给付。

此外,各地对于彩礼的认定也会依据被给付的主体、被给付的情形以及给付金额的大小来判定是否为彩礼,比如被给付的主体为缔结婚姻的一方或者其父母,给付的情形是婚姻的成就,给付的金额需要结合当地的经济情况,金额过小则不认定其为彩礼性质。

(三)常见的关于彩礼认定的争议情形

1.恋爱期间赠与与彩礼给付的区分。

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的小额赠与,视为加深感情的自愿赠与。即为了证明感情,出于自愿赠与对方的小额财物,以及特殊节假日的转账(如520、1314等金额)、送礼物、请客吃饭以及其他开支都认为是在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一般恋爱关系终止,赠与方请求返还的不予支持,除非受赠方自愿退还。而彩礼是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给付,具有强烈的目的性和指向性,即以婚姻缔结为成立条件的赠与,因此该附条件赠与在婚姻不能成立之时有返还请求权的。

但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则可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可参照彩礼的返还规则向法院请求返还。诸如远远超过当地的经济水平或者婚前赠与的车房款项或者实物的,而最后未能实现婚约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后法院可酌情准予返还。

2.借婚索财与彩礼给付的区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其并不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要求另一方给付财物的,而是借结婚将收受彩礼作为敛财手段,这与彩礼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性质完全不同。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区分彩礼是自愿给付还是被敛财索取的,若无证据证明时,则一般认定为自愿赠与,给付方在司法实践中要求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实务中可基于男女双方结婚真实意愿、给付财物金额大小、婚姻缔结时间的长短以及当地风俗习惯及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认定,若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给付方生活困难的,可予以返还。

3.收到彩礼后的共同花销与彩礼的给付的区分

在现实生活中,收到彩礼的一方往往会拿出部分彩礼用于共同花销,如亲朋聚餐、馈赠礼物及日常的吃喝玩乐等,对于其中数额较小的,不认定为彩礼。

对于数额较大的酒席钱,则应该区分看待,首先看它是否为缔结婚姻所做的必要支出,其次看当地是否以摆酒席作为结婚的必要前置程序,如果为必要程序则应当认定其为彩礼,但由于举办酒席属于双方的共同支出,故不必要求其全额返还,如果接受彩礼的一方主张彩礼已经为其日常消费,如其无确切证据,则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4.其它形式的赠与与彩礼给付的区分

实践之中,男女双方为了缔结婚姻往往会支付众多名目的财物,诸如见面礼、结婚礼金、五金、改口费等,对于这些财物要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去认定其赠与的形式。各地的习俗不同,认定的形式各不尽相同。

有的地区将这些赠与视为缔结婚姻的必要前置程序,男方父母通过各种形式支付一笔价格不菲的见面礼以表诚意,接下来就会促成结婚,进行婚姻的其他程序,具有明确针对性和习俗性,金额往往比较大,那么对于这笔指出的费用,也该认定为彩礼,婚姻不能成就之时,应该适用彩礼的返还规则。

而有的地区,男方父母支付见面礼并不是婚姻成就的必要程序之一,男方父母会支付女方金额较小的费用,如以发红包、赠送小礼品等形式来作为安慰,补偿女方的舟车劳顿以及交通费,以表尊重,这种方式的赠与就不该纳入彩礼的范畴。

而结婚之中的五金则具有其独特的意义,这些财物的赠与除了代表男方对于女方的诚意,更象征着对于其婚后幸福生活的美好愿景。因此它具有独特的民俗性,在很多地区都是缔结婚姻的必要前置程序,因此更应当纳入彩礼之范畴。

离婚后彩礼返还的标准

一般情况下离婚时不需要返还彩礼,因为彩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彩礼是男方对于女方的赠与,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一般不需要进行分割或退还,其根据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但是,若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法条对比可知给付彩礼与普通的赠与是不同的,因为彩礼是带有强烈人身主义的的给付,它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即为了和对方办理婚姻登记并且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互相照顾。因此其不符合《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而对于彩礼的返还,情形如下:

第一,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之下彩礼的返还。根据司法解释之规定,未办理婚姻登记就应当返还彩礼,但在很多农村地区有很多男女依据农村婚俗举办婚礼并且长期共同居住,已经形成了事实婚,而根据农村地区的传统观念,女性共同生活后再分居后就很难再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若双方育有子女、共同照料老人、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等具体情形,若支持全部返还,明显显失公平。因此法官对此往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返是否还彩礼,如需返还,那么数额较少,甚至于不返还。而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判决往往支持其返还彩礼,且数额较多,有的甚至全额返还。

第二,彩礼应否返还,应重点关注双方是否已经实质形成长久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意在考虑男女双方是否形成了实质的婚姻关系。这里所指的实质的婚姻关系不仅指办理了结婚登记,还需双方已经实际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主要体现男女双方互相帮助、互相爱护、互相支持,共担责任,共负支出,共同维系家庭生活。

对于已经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支付彩礼方可要求彩礼的返还。具体情形如下:第一,比如男女双方虽然没有共同生活,但是接受彩礼的一方也为了筹办婚礼、共同生活也做了必要的消耗,诸如购买结婚用品、以及其他的必要支出,双方虽未共同生活,也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予以适当返还;第二,对于骗婚行为的,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全额返还彩礼。

第三,根据司法解释之规定,“对于虽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彩礼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后亦得主张返还彩礼”。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指的是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也即:1. 给付彩礼前生活水平尚可,给付后生活水平降低至困难。2. 给付方生活困难是指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比原来的生活条件困难了。

因此,对于该条文之中的“生活困难”的认定是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以及原本的家庭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也可以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认定是否确实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诸如在很多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男方往往因为高额彩礼支付后,离婚后无力再娶,也会因此,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若综合认定,对于确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的,可予以退还彩礼。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三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则司法中一般不予支持。

但上述三种情形并非要求返还彩礼的全部情形,法律不排除其他情形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因此要结合法律条文联系司法实践,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与家庭收入水平、彩礼的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和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综合考量、整体把握、灵活运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判决,判断是否返还彩礼,酌情判定返还的具体数额,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正义,进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关于离婚后彩礼返还的数额

彩礼返还数额与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彩礼返还数额的比例、经济情况、过错程度、子女情况、风俗习惯等因素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1.共同生活时间对彩礼返还数额确定的影响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共同生活”是指“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实践中的同居的认定往往看其是否共同生活、居住,是否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照顾子女、赡养老人,是否共同支付家庭中的费用,综合考量。但不能把“未发生性关系”作为未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事由。因为性自由亦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且未发生性关系的原因具有多样性,即使共同生活也并不必然要发生性关系。

“共同生活”是认定彩礼返还与否,返还多少最直接的因素。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及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等规定,共同生活越长,彩礼返还越少,直到共同生活到一定年限,则彩礼无需被返还。这也体现了“同居减损”原理。在司法实践中,“同居减损”原理被广泛适用于彩礼返还纠纷之中,即:共同生活不足三个月的,可认定为共同生活时间过短,彩礼返还比例不低于75%;共同生活不足六个月的,可认定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返还比例不低于50%;共同生活时间一年以内的,彩礼返还比例为30%至50%之间;共同生活时间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彩礼返还比例为在10%至30%之间;共同生活时间三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再返还彩礼。

按照共同居住时间长短确定彩礼返还比例,不仅体现了彩礼对于该婚姻关系的认可,也体现了“同居减损”原理对于女性的倾斜保护,在社会观念尤其是农村观念中,女性结婚越久,在婚姻方面的社会价值就会越弱,尤其是离婚后很难找到对象,或者找到对象所获彩礼往往不如第一次获得的数额多。因此,为了倾斜保护女性这一弱势群体,同居减损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

2.经济情况对于对彩礼返还数额确定的影响

经济情况,也即家庭可支配年收入情况也是彩礼返还数额的酌定因素,对于家庭可支配年收入虽然高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但显著低于当地平均家庭可支配年收入的,应酌情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适当调整。以个人可支配年收入的三倍为标准,对于彩礼超过当地平均个人可支配年收入三倍以上的,超过的部分应当全额返还;而对于彩礼在当地平均个人可支配年收入三倍以内的部分,则应该酌情确定一定的数额予以返还,司法实践之中以此来遏制“天价彩礼”,同时不至于让支付彩礼一方因为结婚、离婚而负债累累。

3.过错因素对彩礼返还数额确定的影响

彩礼本身就具有针对性和目的性,即为了缔结婚姻而设立的,如果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便使得彩礼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且侵害了其根本目的,因此,对于彩礼返还纠纷的审理之中也应该结合《民法典》第1091条之规定,根据过错行为的大小、过错行为方、过错行为的类型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过错行为具体如下:第一是欺骗行为,如在共同生活前隐瞒生活恶习、身体疾病等,第二是不忠诚行为,如出轨等,第三是家庭暴力行为。对于出轨和家暴行为之中,若交付彩礼一方因出轨家暴行为导致离婚的,其主张收取方返还彩礼,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接受彩礼一方因出轨、家暴导致离婚的,给付彩礼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应全额返还。而如果双方均无重大过错,则应坚持过错相抵原则由过错较小一方享有较大彩礼权益。

4.对女方和婴幼儿权益倾斜保护对彩礼返还数额确定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之中,对于彩礼返还数额的确定还受对女方和婴幼儿权益倾斜保护的影响。对于男女发生关系孕育子女的情况,应该适当减轻彩礼的返还数额,若双方同居过程中导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在彩礼返还数额之中除了应当扣除该部分必要花费,在“同居减损”原则上还需降低彩礼返还数额的5%到20%。

关于彩礼返还的其他内容

(一)关于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在现实生活中,彩礼所涉及的当事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双方的父母以及其他的亲属,在中国传统之中,婚姻大事往往是俩个家庭的事,很多都是由其父母帮忙操办,彩礼也大多由双方父母支付,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也有实际案例,以当事人本人或者父母起诉,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也符合社会生活实际。如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青2821民初271号中“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不仅涉及男女双方,而且涉及双方家庭成员,接受彩礼的女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对彩礼具有共同返还义务,被告马某2、马某3应当共同承担返还彩礼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某1、马某2、马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冶某1彩礼50000元人民币、黄金手镯一个...”司法实践中彩礼由一方父母支出,由对方父母收受,而诉讼中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彩礼返还的举证责任

在彩礼返还纠纷中,接受彩礼一方为了不承担彩礼的返还责任,往往会主张部分或全部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而给付彩礼一方为取得更多的彩礼返还份额则往往对这一主张予以否认。此时,接受彩礼方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彩礼的部分或全部已用于共同生活。但在日常生活中,很难证明彩礼是否已经用于共同生活,因为每笔用于生活的支出数额较小,且感情尚好的时候可能难以保留证据,因此法院多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女方的主张。因此,对于主张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中的小额支出的,则可以降低女方的举证责任,可根据双方财产总量、消费水平、共同生活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考量。若给付方如对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中的小额支出表示反对,则应提供更为明确的证据证明其未与接受彩礼赠与一方共同生活,或者较短的、具体共同生活时长。

而对于接受彩礼方主张的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中的大额支出如购房、购车等,则接受彩礼方应当承担明确的举证责任,其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确系彩礼款项用于该笔支出。

(三)彩礼返还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刘银春法官撰写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文章中称彩礼返还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民法典》中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

具体情形如下:

1.若男女双方尚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方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2. 若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的,自其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给付方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当前彩礼返还的司法困境

当前关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纠纷较多,但是对于离婚后彩礼返还纠纷的解决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各地关于彩礼纠纷分布呈是北多南少,西多东少的情况,此外少数民族地区因为其特殊的婚俗制度,产生的彩礼纠纷更高。当前司法实践中,我国关于离婚后彩礼返还纠纷的司法困境如下:

1.彩礼范围难以确定

在司法实践之中对于一方在婚前给另外一方所购买的贵重首饰、“传家手镯”“新衣服”“仪式费”这些法律属性模糊但习俗性较强的物品是否属于彩礼范畴存在争议,司法中各地对于这些支出的认定与判决均不尽相同。

2.彩礼返还主体难以确定

虽然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判例是将婚姻中夫妻双方及其父母均列为当事人,但在部分地区,接受彩礼的主体较多,在婚约财产返还诉讼中能否将所有人均列为共同被告存在争议,而如果仅将女方或其父母列为被告经常会陷入执行不能的窘境。

3.彩礼返还情形的认定难以明晰

现今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存在一定抽象性,也无法涵盖具体现实中财产返还的具体情况,如对共同生活、生活困难情形的认定较模糊,没有明确具体的执行标准,均靠法官个人在具体情形之中自由裁量,诸如对于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没有具体的退还标准,对于男女双方婚前订婚同居的情形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判决也各不相同。

4.彩礼返还数额难以确定

司法实践中之中虽然对于彩礼返还的比例有所规定,但现实中却存在诸多需要考虑的具体因素,导致彩礼返还数额难以确定。

5.彩礼返还举证难度过高

在婚约财产纠纷中,支付彩礼的一方往往陷入举证难的困境,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付彩礼往往通过现金交付的方式,缺乏转账凭证等证据,最终因为举证不能而败诉。

因此,更应该细化关于离婚后彩礼返还的具体法律规定,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以及裁判指引。在往返于国家法律法规与民间习俗的平衡之中,结合具体案例,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从而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实践。

结语

无论是西周时期的《诗经》中“野有死麕,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所歌颂的男女爱慕相赠彩礼的典故,还是唐代大诗人白居易在《井底引银瓶》中“聘则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蘋蘩”所描述的彩礼对于女子彰显在夫家地位的重要性的诗词,都体现了彩礼维护着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保护着女性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展示着其在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悠久历史文化中的重要地位与意义。

而今彩礼制度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变迁,天价彩礼的出现让很多家庭背上了沉重的负担,这是非常不利于社会发展的。因此,国家针对“天价彩礼”的问题,倡导婚俗改革,推进家风文明,促进乡风文明的建设。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彩礼以及离婚后彩礼的返还制度在司法之中能够得到更好的完善,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律师简介

张映雪律师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受聘担任西安市政协委员法律顾问,西安市莲湖区婚姻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街道长兴社区法律顾问,先后荣获西安市雁塔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西安市莲湖区优秀人民调解员的荣誉称号。

专业服务领域:

1、婚前(婚恋)法律服务

2、婚内家庭协议、规划及纠纷法律服务

3、离婚法律调解、纠纷法律服务

4、遗嘱规划、继承法律服务

5、涉外家事服务

6、婚姻涉刑事服务

7、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规划服务

8、家庭(家族)、私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郝娇娇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继承、析产分割、刑事辩护等。熟悉婚姻家事、民事、刑事案件审判、诉讼流程。对起草修改各类相关法律诉讼文书、案件材料整理与合同审查等都有丰富的经验,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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