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当事人咨询发生医疗纠纷后,该怎么办? 只能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吗?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诉讼并非解决医疗纠纷的唯一途径,从便利、经济等多角度考量,也不算是最好的途径。双方自行和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都不失为解决此类纠纷的优选方式。下面就普及一下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医患双方自愿协商
01
概念
自愿协商是指医患双方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就争议事项相互让步,或一方通过解释说明取得对方谅解,最终未经第三方介人,自行达成一致意见,达成和解协议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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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1)患方投诉医护人员态度问题,反映挂号难、流程烦琐、等候及排队时间长等并没有给患者造成实质性损害的问题时,一般通过医院设立的医患纠纷办公室 或医务处向患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协调其他科室配合,多数可以取得患方谅解或及时解决患方所反映的问题,从而化解了纠纷,此种情况下,一般无须签署书面协议。
(2)患者虽然受到损害,但并不严重,不涉及金钱赔偿或涉及的金钱赔偿数额较低,且医疗机构认可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的,医患纠纷办公室(医务处)与法律顾问,通过与患方沟通、谈判,往往最终也能与患方达成一致意见,此种情况下,最好签和解协议。
03
性质及效力
和解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如果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双方自行和解,可以发生在纠纷产生之初,未进入人民调解、诉讼等程序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二、申请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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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产生纠纷的医患双方进行调解、疏导,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医疗纠纷的过程。
02
调解主体
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03
启动条件
基于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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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的性质及效力
人民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医患双方达成的协议虽不具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如果不存在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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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的特殊性
(1)《人民调解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2)《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人民调解协议特殊的法律地位,即一经法院确认,即与生效的法院调解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申请行政调解
01
概念
是指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通过说服劝导,使纠纷双方相互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彻底地解决纠纷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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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主体
一般争议由医疗机构属地基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主持调解,死亡患者、2级以上医疗事故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需由基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上一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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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条件
基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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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的性质及效力
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都属于诉讼外调解,达成的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该协议虽不具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如果不存在法定的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对双方当事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四、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1
概念
指医疗纠纷当事人就医疗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进行审核,决定是立案,立案后法院依然可以启动法院调解,调解不成进入诉讼阶段。
02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为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法院调解的主体就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法院调解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由此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和当事人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03
法院诉讼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最终给出判决。
提醒读者注意,在发生医疗纠纷后,解决途径的选择并不是必须按照顺序进行,可以跳过某个或者几个途径,选择下一个方式进行解决,也可以直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医疗纠纷。
作者简介
张卉萍律师
个人履历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1994年毕业于第二军医大学(现海军军医大学)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律所主要经办的案件有民事经济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及劳动仲裁等方面。对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事等方面有一定的研究。执业至今,始终秉承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用其专业、热情和耐心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现已代理四百余起民事案件,具备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从业经历
在沈阳军区总医院、沈阳军区空军机关医院历任主管护师、护士长、护理部主任。2016年自主择业后,在东北国际医院任护士长。2018年入职福泰康宁(辽宁)养老事业发展中心,参与老年服务相关工作,被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聘任为智库专家。在从事律师职业前,有着丰富的临床工作及管理经验,熟知医疗护理常规,熟练掌握医疗文书(病历)书写的规范要求,能精准发现病历中的错误和漏洞。
经典案例
王某诉赵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张某诉王某赠与合同纠纷案;桑某诉沈阳某公司劳动争议案;王某诉沈阳某公司劳动争议案;尚某诉谭某离婚案。
主攻方向
王某诉赵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事、民事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