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全面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中国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不过,理论和实践本身还存在一些问题,相应地存在不同观点。笔者之前对涉案企业合规的理论有些思考,结合办理过几起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刑事案件,本文拟分享笔者对合规从宽的一些思考。
一、合规首先是企业管理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非常明确,合规首先是企业管理的问题。合规之“规”是非常广泛的,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行业准则乃至商业伦理等。跨国企业特别适合说明这一点。对于跨国企业而言,同一个企业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子公司、分公司等机构必然被要求符合全球经贸规则、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乃至道德伦理的要求。而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乃至道德伦理的要求存在差异甚至存在很大差异。跨国企业想要防控相应风险,减少甚至避免违“规”带来的损失和消极影响,只有合规的意识根本不够,合规需要具有胜任能力的人和机构专门处理这些问题。例如,人们将西门子合规体系视为典型案例。西门子行贿事件发生后,该公司对管理团队做出了大幅度调整。监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相继辞职,约200名经理被查处,100多名高层人员被责令配合调查。西门子还重新组建了合规团队。目前西门子已经建立了一个全球性的合规组织,由首席合规官进行领导,并在各个业务集团和区域公司中,任命了各自的集团合规官或区域合规官。这些人员将负责各自责任区域内的合规体系执行事宜,并向首席合规官汇报工作。对于企业合规,有美国学者倾向于使用“内部合规结构”(internal compliance structures)。可见,合规首先是企业管理问题。
二、合规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合规的核心内容是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关于合规管理体系的构建,存在不同的体系。下面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的合规管理体系来说明一下。2021年4月13日,ISO 37301: 2021《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Compliance management systems — Requirements with guidance for use)国际标准正式发布实施。ISO 37301规定了组织建立、运行、维护和改进合规管理体系的要求,并提供了使用指南,适用于全球任何类型、规模、性质和行业的组织。
(一)合规管理体系通用要素的框架如下图
(二)合规管理体系标准的主要内容:
1、组织环境。组织所处的环境构成了组织赖以生存的基础。这些环境既涉及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行业准则、良好实践、道德标准,又涉及组织自行制定或公开声明遵守的各类规则。因此,建立合规管理体系首先要对组织所处的环境予以识别和分析。
2、领导作用。领导是合规管理的根本,对于整个组织树立合规意识、建立高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3、策划。策划是预测潜在的情形和后果,对于确保合规管理体系能实现预期效果,防范并减少不希望的影响,实现持续改进具有重要作用。
4、支持。支持是合规管理的重要保障,对于合规管理体系在各个层面得到认可并保障合规行为实施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
5、运行。运行是立足于执行层面,策划、实施和控制满足合规义务和战略层面规划的措施相关的流程,以确保组织运行合规管理体系。
6、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是对合规管理体系建立并运行后的绩效、体系有效性评价,对于查找可能存在的问题、后续改进合规管理体系等具有重要意义。
7、改进。改进是对合规管理体系运行中发生不合格/不合规情况做出反应、评价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消除不合格/不合规的根本原因,以避免再次发生或在其他地方发生,并持续改进,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的动态持续有效。
举例说明一下。新冠疫情期间每个单位门口的疫情管控其实就是一种合规管理,或者说就是合规管理体系的一部分。道理很简单,不落实疫情管控的单位不仅面临员工感染新冠的风险,而且面临被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风险。为防控这种风险,建立了健康码绿码、体温正常才能进单位的制度。为此就需要在门口合理的位置贴二维码、设置测体温的设备等,运作起来,经核实绿码且体温正常的人,进入单位;但是,非绿码或者体温异常的人不得进入单位。有人硬闯时怎样处理,有人感染时怎样处理等等都有相应的制度。这些事情都需要有人来处理。人、财、物、制度都齐备且顺利运行的情况下,可以说这家单位建立了有效的新冠防控管理体系。对其他风险的防控,本质上其实是一样。
三、建立了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就不会再违“规”吗?
类比一下。人体的免疫系统可以避免我们得很多疾病,但是并不能使我们不得病,更不可能永远不得病。因为人的生存环境是变化的,人体的状况是变化的,人体的免疫系统也有免疫能力强弱的变化。比如,青壮年时免疫能力相对较强。运动后大汗淋漓时,我们免疫能力就较低。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类似于人体的免疫系统,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但是不能确保该企业一劳永逸地防控好所有的风险。事实上,建立一劳永逸的合规管理体系的看法并不符合合规需要持续改进的基本规律。
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采用PDCA理念完整覆盖了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运行、维护和改进的全流程。PDCA循环的含义是将质量管理分为四个阶段,即Plan(计划)、Do(执行)、Check(检查)和 Act(处理)。PDCA循环是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基础和方法依据。在质量管理活动中,要求把各项工作按照作出计划、计划实施、检查实施效果,然后将成功的纳入标准,不成功的留待下一循环去解决。这一工作方法是质量管理的基本方法,也是企业管理各项工作的一般规律。社会不断发展给企业带来新的风险,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旧法律法规的修改会产生新的法律风险,企业自身不断发展也在不断提出新的需求,需要PDCA循环贯穿合规管理的全流程,而贯穿PDCA循环的合规管理体系则意味着合规管理永远在路上。
四、中国企业合规的大体情况如何?
首先遭遇合规问题的是“走出去”的企业,因为不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因为不符合美国的法律法规,一些企业遭到了处罚。引起广泛关注并成为标志性事件的是中兴事件。2010年6月10日,联合国就伊朗核问题通过决议,决定对伊朗展开制裁。随后美国公布对伊朗实施出口禁令,其中包括美国生产的可军民两用的零件。2012年中兴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一批混有美国科技公司软硬件的产品出售给伊朗最大电信营运商伊朗电信。此举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出口禁令,遭到美国商务部调查。对此,可以从大国博弈、“长臂管辖”等很多角度进行解读。从企业合规的角度,重要的无疑是中兴通讯与美国商务部达成的第二次和解协议。2018年6月中兴通讯发布公告表示,中兴通讯与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达成《替代的和解协议》,替代中兴通讯与BIS于2017年3月达成的《和解协议》。据《替代的和解协议》,中兴通讯将支付合计14亿美元的民事罚款,包括一次性支付10亿美元的罚款,以及向BIS批准的美国银行托管账户支付4亿美元罚款(相当于保证金),确保在十年的监察期内符合美国的合规要求。除此之外,中兴通讯还应当:(1)更换本公司及中兴康讯的全部董事会成员,并设立合规委员会。(2)与有违规行为的高层领导或负有责任的管理层或高级职员解除合同。(3)自费聘任一名独立特别合规协调员,负责协调、监察、评估和汇报中兴通讯及其全球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在监察期内的合规情况。新华社华盛顿3月23日电:“据美国得克萨斯州一家法院日前判决及中国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美国对中兴通讯的合规监察期于美国时间22日结束,且不附加任何处罚,美国此前派驻该公司的监察官任期也于同日结束。”此时,中兴通讯构建起了包含出口管制合规、反贿赂合规、数据保护合规、合规稽查等在内的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
中兴事件之后,国家更加重视合规问题,陆续开始出台国有企业合规方面的法规,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针对涉案企业,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于近日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第二期改革试点范围较第一期有所扩大,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十个省(直辖市)。截至2021年6月3日,10个省级院共选取确定27个市级院165个基层院作为试点院开展改革,各项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202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会议正式“官宣”——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
总体而言,中国企业合规建设起步较晚。“走出去”的企业为了拓展业务,在符合全球经贸规则、东道国的法律法规等方面,更积极主动。业务在国内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构建主要是国有企业在国家要求下落实,而民营企业主要是涉嫌犯罪时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向检察院申请合规整改以求不起诉的结果。检察院追求诉源治理,力求办理一个案件,带动一个行业,提升一个区域。像德日作为后起国家当年为了发展而采取国家推动甚至主导类似,就企业合规建设可以说我国采取了国家引导、推动或主导的模式。
五、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是专项合规还是全面合规?
目前检察院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应限于刑事合规,该刑事合规显然是专项合规而非全面合规。根本的原因在于,一家企业建立前面所说的合规管理体系需要时间,所需时间与企业规模成正比,企业规模越大需要的时间就越长。例如,作为大型跨国企业,美国商务部给中兴通讯确定了十年的监察期。而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只有一个月的办案期限,“三延两退”也只有六个半月的时间,责任人员全部取保候审的情况下最长也只有一年的时间。即使一年的时间,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进行刑事合规的时间基本够了,但开展全面合规的时间还显得不足。对于大型企业来说,开展刑事合规的时间也很紧张,进行全面合规的时间显然是不够的。因此,检察院有时不得不向前延伸,在侦查阶段争取更多的时间来进行合规整改;同时,向后延伸,向审判阶段争取更多的时间来进行合规整改。即便如此,在涉案企业合规只有刑事政策而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但又需要按照法定期限办理的情况下,受限于时间,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只能是专项合规,而无法是全面合规。当然,就涉案罪名及与企业有关的罪名构建起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之后,就为全面合规确定了坚实的制度、机构、文化等的基础,给企业一定的时间,进行一定的监督,企业可以从专项合规走向全面合规。
六、刑事合规的分类
刑事合规可以分为事前合规和事后合规。
事前合规,是指企业涉嫌犯罪之前已经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员工、企业涉嫌与企业经营有关的犯罪时,企业因建立了有效运行的合规管理体系,企业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不符合所涉嫌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具有形式违法而无罪。或者认为不具有责任(认为故意或过失只属于责任要素的阶层犯罪论)而不成立犯罪。最终,只能追究有关员工的刑事责任。适例:郑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案号:(2017)甘01刑终89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之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由本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的行为。雀巢公司政策、员工行为规范等证据证实,雀巢公司禁止员工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各上诉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提升个人业绩而实施犯罪为个人行为。因此,本案中雀巢公司没有成立单位犯罪。
事后合规,是指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符合条件且作出合规承诺的企业督促其按照合规计划书进行合规建设。对于事后合规,期满验收通过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适用轻缓的量刑建议。应当说,经合规整改而建立有效运行合规管理体系的涉案企业,对其作出不起诉才是最优选择。而不起诉,即使很轻的刑罚也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适例: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财务丑闻爆发,而安达信休斯敦事务所一直为安然公司提供内部咨询和审计服务。2002年得克萨斯州南区联邦地区检察官提交起诉书,联邦地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安达信妨碍司法罪名成立,判处罚金50万美元。显然,刑罚并不严重,但是非刑罚后果非常严重。检察官起诉后,美国证交会就发出通告,停止安达信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业务的资格。2003年年底,2300多家上市公司客户陆续离开安达信,其全球分支机构相继被撤销或收购,雇员从85000人降至3000人。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首的安达信彻底成为历史。根据事后合规不起诉可以看出,事后合规是出罪事由。事后合规无法改变涉案企业行为的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基于事后合规降低和免除的是对涉案企业的刑事谴责,因此,事后合规是责任减轻和排除事由。
七、合规不起诉,还是合规从宽?
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和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最早使用合规不起诉的概念,后来采用合规从宽的概念。目前看,合规从宽的概念符合实际情况。尽管从企业的角度,不起诉是最好的结果。但实务中存在涉案企业经合规建设且验收合格但是依然被提起公诉的,这样的情形检察院对企业及其责任人员出具从宽的量刑建议。因为目前认罪认罚是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启动条件之一,因此法院一般会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进行定罪处罚。可见,合规从宽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概念。
八、刑事合规的目的是不起诉吗?
不起诉是合规的客观后果之一,但不是合规的目的。合规的目的,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视角来说明。
微观视角,也就是从企业的角度,合规整改的目的是促使涉案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而不起诉是对建立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刑事奖励。我们知道,违法也好,责任也好,都是刑法的评价。具体而言,违法是对行为的刑法评价;责任是对行为人的刑法评价。基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刑事政策,对于建立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涉案企业,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谴责,可以给予不起诉的刑事奖励。
宏观视角,也就是从国家的角度,追求诉源治理,力求将一个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作为切入点,带动一个行业,带动一片区域。终极目的,如果每一个企业像ISO 37301: 2021《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所要求的那样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对企业的外部性的行业监管、政府监管就转变为企业内部的自我监管,提高合规的效率、质量,同时,降低国家监管的成本,从而实现国家管理能力和管理体系现代化。最高检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四批)案例一北京李某某等9人保险诈骗案就是适例。“顺义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的同时,也对辖区内近年的车险类诈骗案进行系统梳理。经分析发现,有半数以上的案件均有汽车维修服务企业或个体汽车修理厂参与的情况。这些单位或个人熟悉定损和理赔的流程,了解车辆配件价格并掌握维修技巧,也有招揽车主进店维修进而提高收益的需求,往往主动向车主提出可以不付费修车,或者满足车主提出的免费修车要求,而修车款的来源普遍为通过保险诈骗行为获得的保险理赔款。对此情况,顺义区检察院会同区交通局深入研究在汽车维修服务行业开展行刑衔接的具体措施,探索建立联合普法、线索移送等合作机制,通过与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建立合作关系,针对辖区内400余家企业开展行业治理,促成合规经营的法治氛围。”
因此,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是其中一种客观后果,而非目的。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不起诉是手段,合规即促使涉案企业建立有效合规管理体系这才是目的。而且,进行合规建设的涉案企业,未必不起诉。2023年1月16日,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四批)答记者问中报道:截至2022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5150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3577件(占全部合规案件的69.5%),较2022年4月初全面推开时分别新增3825件、2976件;对整改合规的1498家企业、3051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另有67家企业未通过监督评估,企业或企业负责人被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尽管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但是存在涉案企业未能建立有效合规管理体系因而未通过监督评估的情况,如此,涉案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依然要被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开展合规整改,不一定不起诉。不起诉不是刑事合规的目的,督促涉案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才是目的。
九、刑事合规有利于涉案企业吗?
涉案企业建立有效合规管理体系而不起诉的,显而易见有利于企业。假设没有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一旦对涉案企业定罪处罚,必然引发一系列消极后果。就消极后果,前面安然公司就是适例,此外,正如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朱孝清所说,企业贴上“犯罪”标签,有些方面上了黑名单,经营上的有些资格如竞标、贷款、争取项目、上市、进出口等资格可能被取消,上下线的业务渠道可能被中断,企业可能停工停产甚至破产倒闭,且带来的“水漾效应”不可避免地会对企业员工、股东、投资人、合作伙伴以及上下游企业的利益造成损害。
事实上,如果没有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司法实务往往就落入“办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困境。可见,刑事合规不仅有利于涉案企业,也有利于企业职工和社会。
十、仅员工涉嫌犯罪,企业可以进行合规建设吗?
可以。员工所涉嫌犯罪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时,尽管员工所在企业不涉嫌犯罪,但也说明该企业的管理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目前在一些招投标项目中,投标企业是否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评分项。仅员工涉嫌犯罪时,企业也有愿意,当然可以进行合规建设。最高检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四批)案例一北京李某某等9人保险诈骗案就是适例,“检察机关在调查中了解到,C集团是一家多元化、跨区域经营的投资控股集团,其旗下的A公司、B公司均获得汽车流通协会认可的百强经销商称号,A公司、B公司近三年年均纳税额分别达到1300余万元和400余万元,共有200余名员工,具有较大的发展前景和社会贡献。但是公司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疏漏,主要体现在没有制定严密的保险理赔管理制度,公司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导致部分员工为了维系客户、提高个人业绩,通过骗保的方式为客户修车,触犯了法律。检察官在实地调研中发现,两家企业涉案员工众多,案发初期A公司的车辆维修服务部门一度陷入瘫痪状态,两家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形象面临巨大危机。两家公司主动提出愿意承担企业责任,希望进行企业合规整改。”
十一、合规不起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吗?
不违反。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是对入罪的限制,而不是对出罪的要求。涉案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是出罪事由。而出罪事由不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出罪事由可以分为法定的出罪事由和非法定的出罪事由。法定的出罪事由,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非法定的出罪事由,例如,被害人承诺,义务冲突。涉案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属于非法定的出罪事由。
十二、合规不起诉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吗?
不违反。刑法第四条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是个一般性的原则,众所周知,在法律中特殊优于一般。有特殊规定时适用特殊规定而非一般规定。中国刑法既规定了自然人犯罪及其刑罚,也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其刑罚,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刑罚等都存在差异。包含企业的单位并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人的人。应当认为是特殊规定,而非不平等的规定。基于此,检察院对于建立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能因为涉嫌犯罪的自然人不能因为建立有效合规管理体系而不起诉,就认为不平等。事实上,自然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巨额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检察院往往也是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能因为涉嫌犯罪的单位不存在前述情形就认为对单位不平等。事实上,因为区分才有不同的规定,而不同规定并不意味着不平等。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并不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十三、合规从宽有没有实体法的根据?
有。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重则责大,责大则刑重;罪轻则责小,责小则刑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这是罪责刑相适应的一般情况。有一般就有特殊。特殊情况,存在如后的情形:罪重但责轻,责轻则刑轻;罪重、罪轻但无责,无责则无罪、无刑。
涉案企业合规从宽,不是因为涉罪行为是否形式违法或者实质违法的问题,涉罪后建立有效合规管理体系影响的不是之前涉罪行为是否具有形式违法或者实质违法,而是该涉案企业的责任,即对该涉案企业是否刑事谴责以及谴责的程度。对于提起公诉但给予较轻量刑建议的,属于“罪重但责轻,责轻则刑轻”之情形。对于合规不起诉的,属于“罪重、罪轻但无责,无责则无罪、无刑”之情形。
当然,如果修订刑法明确规定合规从宽,这就更具操作性了。例如,可以增加诸如“涉嫌犯罪的单位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的,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之类的条款。
十四、现有刑法规定下可以实现企业责任与责任人员责任的分离吗?
可以。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按照通常的理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下面统称为责任人员)定罪判刑以单位负刑事责任而构成犯罪为前提,易言之,如果单位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就不能对责任人员定罪判刑。笔者提倡形式违法、实质违法、责任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以此视角,中国刑法规定了三种意义的犯罪:形式违法意义的犯罪,是指违反刑法禁令或命令的行为,无关危害程度。实质违法意义的犯罪,是指对刑法所保护客体(法益)的危害达到入罪程度的行为。最终成立意义的犯罪,是指行为人对其具有形式违法、实质违法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显然,本条单位犯罪之犯罪就没有包含单位负刑事责任,如果认为本条的单位犯罪之犯罪包含了单位负刑事责任,那么在“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之后又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就属于无意义的重复。而对应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是而且只能是实质违法意义的犯罪。因此,单位犯罪之犯罪应理解为实质违法意义的犯罪,而实质违法意义的犯罪无关责任的有无及程度。那么,单位犯罪就是指单位的行为具有形式违法、实质违法,但是不包含单位是否负刑事责任。涉案企业经合规整改建立有效运行的合规管理体系时,排除案涉企业的责任,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因为确定单位构成实质违法意义的犯罪,从而可以有根据地对责任人员提起公诉,进而定罪量刑。这样,也维持了对责任人员定罪量刑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这一观点。
十五、合规从宽的理论基础是代位责任还是组织体刑事责任?
组织体刑事责任。代位责任认为单位并非独立的法律主体,单位不是具体的行为人,侵害行为是单位成员的侵害行为,真正的行为人是单位成员,单位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代替单位成员而承担。其本质是“仆人犯错,主人担责”之类的代位责任原理。但是,我国刑法总则第二章第四节明文规定了单位犯罪,明确包含企业在内的单位是独立于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因此,替代责任并不符合中国刑法的规定。与之契合的是组织体刑事责任论,该理论出发点是不依托作为单位组成人员的自然人,从单位组织体的结构、制度、文化氛围、精神气质等因素中推导出单位自身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没有合规管理体系或者合规管理体系不完善就是包含企业在内的单位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那么,涉案企业经合规整改建立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情况下,完善后的结构、制度、文化氛围、精神气质均致力于消除企业犯罪的原因,因此,就可以有根据地减轻或免除对涉案单位的刑事谴责。
十六、合规是“甩锅”给企业员工吗?
有观点认为,刑事合规会导致企业无罪但责任人员有罪,这是“甩锅”给员工。并非如此。
首先,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是我国刑法上两种独立的类型。不像德国没有规定法人犯罪,我国刑法既规定了自然人犯罪,也规定了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独立于自然人犯罪的类型,有不同的成立条件和刑罚。单位成立犯罪要求单位意志和单位行为。对成立犯罪的单位处以罚金,但不可能像对自然人一样处以自由刑。
其次,涉案企业和责任人员是各自承担刑事责任。尽管审查涉案企业与责任人员责任的前提都是单位行为构成实质意义的犯罪,但如前所述现行刑法框架内涉案企业与责任人员的责任是分离的。涉案企业、责任人员各自根据所承担责任的情况,均不起诉,或者企业不诉,诉责任人员,或者均提起公诉。
最后,不论事前合规还是事后合规,均不存在“甩锅”的问题。事前合规的情形,如果涉案企业建立了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那么一定是对全体员工进行过合规培训,各级员工都签署过合规承诺书等。就具体项目,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负责人对于不合规的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如此,就无法形成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意志。这样,企业员工实施犯罪时就是自然人犯罪,是为了个人利益而非企业利益,与企业无关。涉案企业就应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或不具有责任)而无罪。这不是“甩锅”的问题,如果此种情形一定追究企业的责任反而是“株连”企业,这是员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拉企业下水的问题,也违反个别责任的原则。当然,如果合规管理体系没有发挥作用,形成了单位意志并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涉案企业就可能构成犯罪,如此,涉案企业和责任人员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甩锅”的问题。事后合规的情形,前提是涉案企业的行为属于实质违法意义的犯罪,在涉案企业建立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情况下,涉案企业可能被不起诉,同时,责任人员会因对合规整改的贡献而不起诉或者获得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尽管存在“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员”的观点,但是,中国实务的观点和做法是涉案企业和责任人员均从宽。这样也不存在“甩锅”给员工的问题。
因此,刑事合规,不存在“甩锅”给员工的问题。
十七、为了万一犯罪时可以享受不起诉的待遇而设立公司,可行吗?
不可行。根据中国刑法,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普遍重于单位犯罪。因此,有观点认为这会导致一个问题:为了万一犯罪时可以享受不起诉的待遇而设立公司,真涉嫌犯罪了就申请合规整改,从而可以享受单位犯罪的待遇而被不起诉。事实上,并不可行。首先,我国小企业的生存率很低。据统计,在我国,企业的平均寿命7—8年,小企业的平均寿命2.9年,每年有近100万家企业倒闭。用心经营企业尚且如此,只是为了万一犯罪时可以享受不起诉的待遇而设立的公司,最可能避免不了倒闭的命运。其次,启动合规整改需要一定的条件而且有不适用的情形。例如,辽宁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10月16日出台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十机关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合规考察的意见》)对主体条件所作的部分具体规定,即“5.【主体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涉罪企业可以适用考察制度:(一)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人口、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一定作用;(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商誉、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三)符合现行产业政策或未来产业发展趋势;(四)其经营状况影响所在行业、上下游产业链及区域竞争力;(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系该涉罪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等对经营发展起关键作用的人员。”而且,《合规考察的意见》所规定了不适用合规考察的情形,即“7.【不适用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合规考察制度:(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的;(二)未经国家或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或金融活动,给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三)依法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四)造成人员伤亡的;(五)社会负面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六)涉罪企业以犯罪所得作为主要收入和利润来源的;(七)涉罪企业不接受合规考察的。”对于不适用的情形,不可能启动合规整改,也就不存在不起诉的可能。前面虽然是省级的规定,但是就启动合规整改的条件和不适用的情形,大同小异,一般也是这样把握的。最后,单位责任与责任人员相分离,实务里存在分案处理的模式,也就是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对责任人员提起公诉。总之,为了万一犯罪时可以享受不起诉的待遇而设立公司并不可行。
十八、涉案企业合规需要认罪认罚吗?
目前需要。就涉案企业合规,目前只有刑事政策,并无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上的具体规定。因此,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检察院普遍将认罪认罚作为启动合规整改的条件之一。不过应当明确一点,认罪认罚从宽与合规从宽的基本原理、具体操作和要求存在质的不同。相信将来修订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之后,涉案企业合规直接根据相应的具体规定就可以了,而不必一定将认罪认罚作为启动合规整改的条件之一。
十九、如何开展合规整改?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大体流程。
(一)涉案企业确定合规负责人、建立合规部。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要在合规负责人、合规部的主导下进行。因此,首先要确定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合规负责人要在企业决策中具有足够分量的人担任,一般认为就合规事项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力。合规部自然需要具有胜任能力的人。办理过的案件,合规部部长都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事过多年公司法务的原公司员工。除此之外,还会根据公司规模为合规部招聘一些员工。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是基本的要求。此外,涉案企业一般会聘请合规律师参与合规整改,甚至聘请合规方面的专家予以指导。
(二)向检察院提交自查报告、合规承诺书、合规整改计划。自查报告是紧紧围绕涉嫌的罪名查找涉案企业导致犯罪的原因。合规承诺书核心内容是认罪认罚,自愿申请合规整改以及对合规整改的承诺。合规整改计划则是合规整改的详细内容。合规整改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建设,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开展合规文化宣传,开展合规宣传培训活动,开展刑事合规监测,有效做好督查工作,优化合规工作。
(三)按照合规整改计划的时间安排和内容落实合规整改。在检察院正式确定涉案企业适用合规后,按照进度计划表一步步落实。其中,刑事合规监测是核心,紧紧围绕涉嫌的罪名以及该企业最可能涉嫌的一些罪名。可以分为以下五个小阶段:
1、准备阶段:制定合规评价工作计划和方案,确定评价时间、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标准、评价流程等,下发活动通知
2、实施检查阶段:依据合规检查计划和方案实施合规评价
3、报告分析阶段:认定合规检查发现,汇总检查结果,编报合规检查报告
4、整改落实阶段:要求被检查部门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根据各部门合规检查及自查发现的合规体系或制度设计缺陷,组织合规制度优化工作,形成合规风险管理闭环。
以上五个小阶段,循环往复,促使企业风险防控能力螺旋式提升。
(四)接受检察院、第三方组织的监督。涉案企业切实进行合规整改,检察院、第三方组织可能采取定期检查或突击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
(五)申请合规验收,提交合规整改报告。首先期待检察院对涉案企业和责任人员均作出不起诉决定。次之期待检察院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责任人员作出缓刑或其他从宽的量刑建议。
二十、对责任人员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涉案企业可以不起诉吗?
可以。对责任人员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对涉案企业提起公诉的可以出具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这个观点并无争议。因此,这里只探讨涉案企业是否可以不起诉。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以认罪认罚和相对不起诉制度为依托,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的案件,实践中,通常是指主要责任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事实上,单位犯罪与责任人员犯罪是相互独立的犯罪类型,而且现行刑法框架内可以实现单位与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分离,故责任人员可能判处刑罚多少不能作为涉案企业是否合规整改的根据。道理上,符合合规整改条件经合规整改而建立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涉案企业就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十一、合规不起诉的企业又涉嫌犯罪怎么办?
围绕是否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来处理不诉后企业又涉嫌犯罪。建立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涉案企业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或不具有罪过不负刑事责任而无罪。没有建立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涉案企业,仍符合合规整改启动条件的可以再次合规整改,从严审查后真正建立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仍可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责任人员则应从重处罚。对于审查之后,不再符合合规整改启动条件的,应当正常提起公诉,依法定罪处罚。
来源:京师律所 刘立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