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警示案例月报
(第五期·2023年7月)
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努力建设一支与党同心同德、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律师队伍,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纪律委员会自2023年3月起收集、整理近期律师被查处的违纪违规行为,以警示案例形式每月发布,切实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不断推动律师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A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投诉称:被投诉人A律师事务所违规收案收费、未确认法律事实、公开形式发送律师函、侵犯其名誉侵犯投诉人名誉、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被投诉人A律师事务所予以严惩。
被投诉人答辩称:被投诉人受H公司的委托,依据投诉人拖欠物业费等费用的事实向其发送催收物业费等费用的律师函。投诉人存在拖欠物业费等费用的事实,被投诉人依据客观事实向其发送律师函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投诉人向投诉人发送的律师函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且并未将该律师函公开,亦未侵害投诉人的名誉权。投诉人的投诉事宜均无事实依据。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A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月1日与H公司签订《物业费催费律师函专项法律服务合同》,H公司聘请A律师事务所发送物业费催收的律师函。
A律师事务所依据H公司提供的欠费材料,向投诉人寄送了律师函,催促投诉人缴纳拖欠的物业费,律师函通过邮政快递寄送给投诉人。
A律师事务所分别于2021年1月28日、2021年8月5日向H公司出具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投诉人于2021年10月向广东省律师协会递交了《投诉信》及证据,广东省律师协会于2021年10月19日向珠海市律师协会出具《案件转送处理函》,将案件转送珠海市律师协会处理,珠海市律师协会于2021年11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认为投诉人对A律师事务所的投诉不成立。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投诉人A律师事务所收案收费符合相关规定,《物业费催费律师函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收费方式没有违反规定,不存在违规行为。A律师事务所向投诉人发送律师函的行为并不存在侵犯投诉人名誉、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被投诉人不存在违规行为。
但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要注意在执业期间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及时开具律师费发票,接受委托要按照规定统一办理委托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否则将构成违规收案、收费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C律师代理不尽责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投诉称2021年7月20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来,C律师不作为,没有履行委托代理合同,没有开展具体有效的工作,没有给出有参考性的建议和方案,一直只有律师助理在和委托人联系,在委托人多次催促的情况下,才开始整理欠款数据,而且整理出来的欠款数据多次错误,损害委托人权益。2021年8月8日委托人和被告取得联系,协商和解,C律师从中没有任何参与和建议。2021年8月9日委托人通过微信提出终止委托合同,2021年8月9日早上9点在J律师事务所协商退律师费,C律师以签订了风险代理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后不给退款为理由,拒绝退款。损害委托人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特此向贵协会投诉”。
被投诉人C律师以及J律所答辩称:2021年7月20日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后投诉人将款项直接扫码付至律所对公账户,2021年8月9日开具发票。为配合办理案件,律所指派了2名执业律师、一名实习律师和一名律师助理共同协助办理案件,并且各自都按照分工履行了代理职责。案件本身存在证据瑕疵,委托人自身应该整理和提供的证据未能提供,团队代理律师花了大量时间帮助其整理和提取数据。在委托人与李某某协商的过程中,团队代理律师为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咨询和意见,并且主动为其起草了《借条》模版。委托人在团队代理律师整理的流水金额基础上,与借款人签署了《借条》,落实了合法的债权原始凭证。案件尚处于证据收集和整理阶段,办案团队的律师已经完成了被告的涉诉案件检索工作、被告的身份信息调取工作,以及从上千页的转账记录中整理出欠款金额并形成电子表格提交委托人,委托人在签署了《借条》后单方要求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投诉人因与债务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0日委托被投诉人代为起诉,双方于2021年7月20日签订了《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收费方式为前期费用¥10000元+风险代理10%,《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第三条、第九条有关于投诉人单方解除合同不退还律师费的约定。被投诉人接受委托后,安排了主办人员L律师、L实习律师办理本案。被投诉人的办案人员通过案件检索,查询到债务人李某某个人名下有七个民事案件皆为民间借贷纠纷,已有一个终止执行的案件,考虑到李某某可能把财产已转移给江某某,被投诉人以此提出:“可以在立案时先将李某某作为被告起诉,法院受理后,需要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或申请出具调查令才可能查询到江某某的身份证号码,从而再申请追加江某某作为共同被告”的诉讼方案。被投诉人的办案人员收到投诉人邮寄过来的纸质版银行流水,和电子版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和支付账单后,对流水和账单、明细等进行勾选和整理,制作出电子表格对转账数额进行统计。投诉人与债务人李某某取得联系后,被投诉人建议投诉人与李某某签署《借条》,之后要求李某某母亲在《借条》中作为担保人签名。被投诉人核算得出李某某应当偿还的借款金额为2312369.12元。2021年8月3日,被投诉人前往李某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取了李某某的个人户籍信息作为起诉时的身份证据。2021年8月8日,投诉人和债务人签署了《借条》,即与债务人和解,投诉人随后表示要解除《民事案件委托合同》,并要求退费。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认为投诉人对C律师的投诉不成立。
律师协会认为投诉人对J律所的投诉不成立。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投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检索了债务人的涉诉情况,调取了债务人的户籍信息,制定了诉讼方案,整理了银行流水并核算了借款金额;从以上可以看出被投诉人在积极为诉讼做准备,只是由于投诉人的原因没有成诉,因此,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代理不尽责投诉不成立。
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在工作过程中要保留与委托人的沟通记录,作出具体代理工作后要告知委托人并保留相应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