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台办特邀“总对总”调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合肥、德州、六安、淄博、绥化、晋城、固原、嘉兴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背景
广东广州,吕先生是白云区某小区的业主,为停车方便,他在小区内的公共空地靠道路的一侧,自行圈定了一块空地作为自己的停车位,并私自设置了一条铁链。
2021年10月17日,8岁的小军与两名小伙伴在小区内该车位附近玩耍,其中一名小伙伴助跑跳过了铁链,小军紧随其后助跑起跳,但未跨越成功,被铁链绊倒,导致其门牙损伤。事发后,小军被送医治疗,产生医疗费2942.18元。小军父母找到吕先生和物业公司,要求其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该小区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无权自行拆除障碍设施,但事发前已与吕先生就自行圈定车位一事协商拆除。最终各方未能谈妥赔偿事宜,小军父母将吕先生和物业公司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定的归责原则,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对于小军的损害后果,法院认为小军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吕先生承担20%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10%的责任。根据小军提交的病历材料及医疗费票据,小军受伤后的医疗费为2942.18元,法院据此判决因本次事件而产生的损失,应由吕先生赔偿588.44元,物业公司赔偿294.22元。
二、法律解读
私自占有公共空间是不道德的行为,私拉铁链设置车位不仅有违公德,还会给公共场所带来安全隐患。如果因私自占用公共空间而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将会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案件涉及小军及其父母、小区物业公司以及私拉铁链业主的三方责任,案件虽小,但其适用规则以及损害造成的原因则较为复杂。
首先,我们先从小军自己的角度说起,本案中,吕先生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不必然地导致小军受伤,小军摔倒受伤也并非是小军没有注意到吕先生设置的铁链等设施而导致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结合本案,小军在明知前方有铁链等设施阻拦的情况下,应当知道存在被绊倒的可能,但小军仍采取助跑、跳跃等危险动作企图跳过铁链,可见其对潜在的危害行为过于疏忽大意,这是造成其本人受伤的主要原因,且由于小军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在监护责任上也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物业公司的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其管理的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能督促吕先生拆除掉违规设置的停车设施,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因此,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小军的人身损害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我们从吕先生的角度来看,其私自在公共场所设置停车装置,且不能证明自己已经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对于给小军造成的损失,吕先生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律师提醒
孩子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的细心呵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义务,切实承担起对孩子的监管责任,一方面,父母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意识教育,告诫其哪些行为是危险的,哪些场所是不可以去的,提高孩子自我保护的意识,学会主动远离危险。另一方面,在陪伴孩子的时候,父母也不能放任其独自玩耍,应当确保孩子在自己视线的范围内,发现潜在危险源时,要及时靠近孩子,避免因孩子风险意识不高,而造成不利的后果。
对物业公司而言,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要全面做好小区内的建筑及附属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积极完善各类危险设施的警示标志,必须加强责任意识,积极履行安保义务,防范法律风险,尽可能避免人身、财产损害事件发生。一方面,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定期对小区内的监控设备和其他安保设备进行检修,并强化对所服务范围的巡逻,对日常巡检或者业主投诉等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排除,以证明自己尽到了安保的法定义务。同时,对于小区内的进出车辆等,要制定进出管理、停放等规章制度,避免因车辆乱停放、无序停放而导致业主权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对小区内易发生事故的场所,或者业主私设的危险场所,要第一时间整改或通知业主拆除,并通过张贴标语、设置警戒线、在公示栏进行危险公示等方式向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提醒。对发现的潜在危险,也要及时消除,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