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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彩礼担保协议效力性问题探讨 更新日期: 2023-07-24 浏览:264


彩礼担保协议效力性问题探讨

彩礼,自西周“六礼”纳采用雁始,至今时俗已异,以巨额货币代替,已违婚姻初衷。

虽自古以来,“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然而当下由于国内适婚男女青年资源匹配严重错位,导致适婚却未婚的大龄青年比比皆是。国内一些婚介瞅准商机,跨国婚介应运而生;一些无良婚介,以婚介之名,伙同外籍女子行骗婚勾当,让不少家庭最终落得人财两空。

基于此,男方为以防人财两空与婚介人员签订彩礼担保协议;而司法实务中,对彩礼担保协议效力是如何认定的呢?

案例:(2020)湘0523民初227号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案情简介

019年4月19日,被告曾端生、何长青一起为原告介绍女朋友,后原告与女方(一老挝籍女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女方与二被告提出按照风俗习惯给付彩礼。原告考虑到不清楚女方详细情况及家庭背景,不同意给付彩礼。后经二被告劝说,且由二被告提供担保,保证女方与原告恋爱结婚。原告刘海军与被告何长青、曾端生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果男方不欺骗、不虐待女方,女方无故离开男方,介绍人曾端生、何长青帮男方追回彩金126000元,期限为一年。在此基础上,原告便向被告何长青银行转账100000元并支付现金26000元。事后被告何长青给了被告曾端生3000元。该老挝籍外号小米的女子在原告家生活了约4个月后便离开了原告家不知去向,无任何联系方式。尔后,原告刘海军多次向被告何长青、曾端生催要该126000元彩礼。被告何长青仅退还了25000元,余款101000元拒不退还,故酿成本案纠纷。

法院审理

邵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彩礼。被告何长青、曾端生以为原告刘海军介绍女朋友的方式,签订了书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合同关系,合同成立且生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协议书上被告何长青、曾端生虽以介绍人、担保人签字,但实质上是合同的相对方。原告按约向被告何长青银行转账100000元并支付现金26000元,被告何长青给了被告曾端生3000元。该老挝籍外号小米的女子在原告家生活了约4个月后便离开了原告家不知去向,无任何联系方式,被告何长青应依约承担返还126000元彩礼的责任。被告何长青已退还了25000元,被告曾端生在协议书上签字认可,但只领取了介绍费3000元,该3000元应予以返。

律师观点

一、彩礼返还问题

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基于当地习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婚姻关系不成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情形,应当予以返还。

二、彩礼担保协议的效力性问题

司法实务中,对彩礼担保协议的效力认定上不同法院的认识和理解不一致。第一种观点认为: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保证所设定的彩礼担保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例如案例(2018)豫1329民初1306号。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目前法律上对彩礼不否认也不鼓励,应认定为自然债务,双方既然已经履行,不应返还。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以成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善良初衷为前提条件,男方及其亲属依据当地婚俗向女方给付的财物,在法律上属于附条件赠与;而彩礼担保协议是赠与合同的从合同,目前我国法律上已明确承认了彩礼的法律地位,因此彩礼担保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理应合法有效。

律师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基于婚姻是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相结合的特殊性,不能就人身属性而否定其财产属性,彩礼属于婚前附条件赠与,显然应该更侧重于财产属性;况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已经将彩礼应当予以返还的情形作出列举,因此我国法律对彩礼的法律地位是认可,从而彩礼担保协议依法成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丰剑波律师,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青工委副主任,新锐律师,双一流高校法律硕士,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曾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担任大型企业高管多年,法院工作一年;近年来参与的多起破产重整(清算)案件,涉案金额均超过一亿元人民币,代理过民商法领域百多起诉讼及非诉案件; 曾担任某国资委企业法律顾问。 目前担任多家自媒体法律顾问、武隆县沧沟乡线上法律服务团公益律师。

精耕民商法领域法律事务:婚恋家事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新媒体法律事务。

学术论文有《婚姻关系中第三人侵权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等并在新媒体平台发表上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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