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京师珠海律所】
首案说法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台办特邀“总对总”调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合肥、德州、六安、淄博、绥化、晋城、固原、嘉兴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背景
老许向槐荫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石大哥偿还欠款20万元,提交的证据就只有一张他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石大哥转账20万元的凭证。审理过程中,石大哥辩称,该款项是第三人相阿姨委托老许偿还他的欠款。经审理法院查明,老许、石大哥、相阿姨曾一起合伙做生意,后石大哥退出合伙,现老许与相阿姨仍在合伙做生意。石大哥提交此前借给相阿姨20万元的证据,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相阿姨承诺在2021年12月20日前偿还,而老许向石大哥转账20万元的日期为2021年12月18日,同年12月19日,相阿姨微信告知石大哥“钱给你打过去了”。对于石大哥提交的证据,老许不予认可,但没有进一步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他与石大哥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槐荫法院认为,老许仅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与石大哥存在借贷关系,石大哥予以否认,并提交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老许应当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由于老许未提交证据,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最终,槐荫法院判决驳回老许的诉讼请求。老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济南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法律解读
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基于信任亦或由于“面子”的原因,双方往往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借条。近几年来,随着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支付的兴起,人们更习惯于通过网络进行转账交易,较少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进行借贷,这就很容易留下转账凭证的证据。但是,仅有金融机构或者网络上的转账凭证,如果没有借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呢?
从法律上说,民间借贷的成立要件有两个:一是双方有借贷的合意,多以借条或借款合同为载体;二是出借人已实际向借款人提供款项。若进入诉讼,这两个要件均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只要其中任一构成要件缺乏证据证明,将会面临借贷事实不确定的诉讼风险。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而言,为了保障债务实现,应签署内容完备的借条或借款合同,无论是借条还是借款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具体可参见《借条应该怎么写?》。在仅有转账凭证,缺乏借贷合意证明的案件中,借贷关系能否成立?取决于被告对此抗辩的有效性、合理性以及原告的相应证据,如被告提出抗辩并提供充分证据,原告未进一步举证,则原告承担不利后果,结果就像前述案例一样;如果被告仅仅提出抗辩但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则被告将会承担败诉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时,被告抗辩收到的款项系其他款项时,应由被告对其抗辩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在被告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原告应对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合法的借贷行为、借款的交付、款项来源等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原告会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律师提醒
款项交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汇款单、网络转款截图等,能证明一方当事人向另外一方转账的事实,也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但它并不一定能够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因为买卖、赠与、投资、还款等行为与借款同样会产生给付款项的效果。因此,仅有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当然地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主张存在借贷关系一方还需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借款合意的存在。
在此提醒大家,在资金往来关系过程中,应树立证据保全意识,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不仅应留存转账凭证,更应对借贷合意明确表示,通过打借条、签署借款合同,要求提供担保、寻求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将相关证据予以固定。为了避免本案类似不利结果的发生,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首先应尽量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让借款人打借条,明确约定借款的关键内容,如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和利息等。其次,还要明确款项的性质,尤其是熟人之间,避免因对款项性质认识不一致而产生纠纷。最后,还要记住留存付款凭证,司法实践中,由于现金交付难以留存书面证据,特别是大额现金交易,在纠纷发生时出借人较难举证证明款项已经支付,因此,应尽量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方便保留付款凭证。
供稿: 朱 政
编辑: 钱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