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传青、张宇
自2020年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伊始,本团队即积极研究涉案企业合规相关精神和规定,多次办理各类型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在不断探索中积累了部分经验。在此我们推出“涉案企业合规经验谈”系列文章,旨在从合规顾问和第三方监管人等不同视角,结合具体案件和热点问题,回顾总结部分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案件的特点和经验,欢迎指正、讨论。
本篇系“涉案企业合规经验谈”系列的第四篇,选取本团队办理的一起小微企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合规整改案,从第三方组织的视角,与各位分享并探讨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做好合规整改的有效路径和相关思考。
一、案件背景介绍
A公司是一家以销售汽车配件为主的小微企业,有员工20余人。在经营过程中,A公司存在真假混卖的情况,曾购入假冒知名外资品牌汽车配件并对外销售,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发后,A公司主动向检察机关递交专项合规计划及刑事合规承诺书,并及时向被害企业道歉、赔偿,取得被害企业谅解。检察机关考察认为,A公司经营状态良好,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整改的意识强烈,决定制发检察建议,并召开听证会,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
受检察机关委托,笔者所在律师团队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等专业人员共同组成第三方组织,对A公司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进行监督考察。
二、有效合规整改
如上所述,A公司对于合规整改的意愿较为强烈,在检察机关决定正式启动涉案企业合规之前就已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第三方组织介入后,发现A公司虽然已采取部分整改举措,但在实操层面仍显粗放,相关措施缺乏针对性、有效性,遂督促A公司将本次合规整改的重点放在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的针对性整改及小微企业有效精细化落实等方面。
1. 深入剖析犯罪成因
作为主营汽车配件销售的企业,A公司对汽车配件理应拥有较为专业的认识,却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其背后的原因不容忽视,亦是有效整改、正本溯源的基础。
通过深入企业走访调查、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我们发现A公司之所以实施本次涉案犯罪行为,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律意识淡薄和经营管理缺乏监督。
第一,A公司自上而下均缺乏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作为汽车配件销售公司,A公司上至法人、下至普通销售人员,均严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侵权行为法律定性存在严重认识偏差,认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商品具有伪劣性为前提;对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存在明显认识错误,不知道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和销售此类商品属于侵权;对侵权行为后果存在明显认识误区,没有意识到侵犯商标权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第二,A公司权力高度集中,决策机制僵化。作为一家典型的家族式企业,A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高度集中于实控人,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控制与监督体系,实控人错误决策、员工积极参与,导致严重违法犯罪后果,公司整体经营也陷入停滞。
第三,A公司经营模式粗放,规章制度缺乏问题导向。由于经营管理权高度集中,A公司几乎没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成文制度,在关涉企业经营发展的重点领域如购销环节,没有进行精细化、可溯源式管理,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埋下隐患。
2. 逐项落实监管建议
检察机关对本案高度重视、深入调研,向A公司制发了包含明确整改要求的检察建议。根据检察建议,A公司应当做到:(1)制定知识产权合规建设工作责任清单;(2)建立健全货物采购和库房管理制度;(3)自觉促进知识产权合规经营能力提升。
在检察机关已经指明整改方向的情况下,企业合规整改应当说是事半功倍。然而,我们通过审查A公司合规整改方案发现,A公司的方案虽然基本落实了检察建议,但举措较为粗略,整体效果差强人意。例如,A公司虽然根据检察建议对供应商进行审查,但审查流于形式,不能确认其是否有知识产权违规风险,进而无法有效隔离自身风险。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结合检察建议,对A公司合规整改提出了如下完善建议:
第一,为提升从业人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建议公司组织知识产权专项合规培训,并对培训设置反馈性的问卷测试。在此基础上,建议公司组织风险倒查,全面识别业务中存在的类似法律风险。
第二,为完善公司合规经营的内部监督机制,建议公司调整目前的家族式经营模式,优化内部决策机制,加强资金管控和审计。同时,增加失职行为的内部惩处力度,并制定员工手册,宣贯各岗位职责和合规义务。
第三,为提升公司知识产权合规经营能力,建议公司设置合规专员、明确职权职责,将合规政策及员工手册作为常态化培训内容,并形成简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案例查询手册。
第四,为健全货物采购和库房管理制度,建议公司进一步深化对第三方合作伙伴的调查,强化合同管理、构建第三方责任“防火墙”,同时细化能够与出入库清单保持一一对应的销售报表。
收到上述监管建议后,A公司逐项开展了改进工作,并进一步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和相应附件。我们经审阅评定认为,A公司基本落实了第三方组织提出的整改建议,整体完成情况较好,尤其是合规经营意识得到了较大提升。然而在细节上,A公司的几项制度仍然可以进一步细化,如在“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办法”中没有凸显岗位间内部制衡的具体方式等。
3. 实质验收整改成效
书面审查整改报告后,第三方组织前往A公司开展现场验收,却遭遇了“货不对版”的尴尬。
在现场走访环节,我们确实看到了A公司张贴的醒目标语和堆叠的员工手册、合规经营承诺书等文件,感受到了公司内部自上而下的合规文化氛围。
然而当进行到个别访谈和货品抽查时,A公司实质执行层面力度不足的问题便逐渐暴露了出来。
一方面,公司对于我们提出的针对制度改进的细致问题无法清楚作答,反映了纸面制度未能实质嵌入真实业务流程的问题。例如,关于“来源不明的货物如何处理”,受访员工支支吾吾,无法解释。
另一方面,检察官从库房中随机抽取了部分货品,却发现多数库存仍然无法溯源,也没能匹配到供货合同,揭示了该公司的采购和库房管理制度未能全面落实,突出问题依然存在。
对此,第三方组织指出企业应当在建立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加大执行力度,把合规理念真正贯穿到实际行动中。公司负责人虚心听取了意见,表示会尽快补充整改。鉴于此,检察机关宣布暂停验收,由公司弥补合规漏洞后重启验收。
随后,A公司针对合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尤其是完成了库存溯源梳理的重点工作,对全部库存货品建立起清晰的明细清单和电子存档,最终如期提交了补充整改报告。
我们经审查认为,A公司通过持续整改和改进,逐步完成了从纸面合规构建到实质落地执行的转变,反映出其已经具备风险识别、整改落实、持续改进的能力,综合评定本次合规考察合格。
三、合规经验启示
1. 小微企业执行合规之困境
本次整改过程“一波三折”,恰恰反映了小微企业在执行层面的困境。一方面,小微企业精力、资源有限,在落实整改要求时,难免出现“凑合”的情况。另一方面,企业人员普遍法律意识薄弱,哪怕在检察机关已制发详尽检察建议、第三方组织也提出了细致监管建议的情况下,也因为企业人员对相关要求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了执行过程中的困难。重点是,如果纸面材料还能勉强应付,但是实质验收时发现执行与宣示差异过大,则很有可能被判定为“纸面合规”,导致合规整改无法通过验收。
因此,我们建议企业慎重对待合规整改的宝贵机会,首先从认识上重视合规,将其作为一项优先工作切实落实;其次在必要的时候引入外部专业力量,从而更高质量地完成合规整改,避免因理解偏差、认识不足等因素导致的整改不力。
2. 推动行业自治,促进长足发展
A公司作为小微企业,面临着上述合规转变的困境,这也正是该地区汽车配件行业众多小微企业共同面临的问题。并且,汽配行业内上下游之间关联度强、互为影响,任何一环出现法律风险都可能产生“蝴蝶效应”。因此,如果不从行业内部推动自治、自律,将始终无法从根源上解决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也无法提高小微企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我们认为,有必要借鉴其他地方的良好实践,由商会、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牵头,在行业内部通过提供专项资金、设立合规委、制定行业准则、举办普法宣讲等方式,“对症下药”地提高整个行业的合规意识和自治水平,以此促进行业的长足发展。
作者介绍
周传青律师,外交学院法学学士、香港大学法学硕士,长期专注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刑事辩护与合规、公司商事等领域,在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以来办理了多起各地、各类型首批企业合规整改案件,为多家大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公司上市、并购重组等综合非诉服务,兼具非诉、刑事、合规管理深度综合背景。
系企业合规师考试教材《企业合规事务管理》编写人员,《<中小企业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适用指南》编委会成员,曾发表《从ISO 19600到ISO 37001——企业合规管理标准修订变化解读》《新一代企业竞标利器——可认证的国际合规管理标准ISO 37301》《刑事合规风险自查实务要点》等多篇专业文章,被“北大法宝”“刑事法库”“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等知名法律平台转载。
张宇律师,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硕士,京师律所刑委会委员,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和日文。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代理、企业合规、涉外刑事法律服务领域,工作严谨、负责、高效,擅长为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提供辩护、合规整改等多种有效解决方案,办理的多起刑事案件均取得良好效果,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
曾主持研发企业合规产品,参与编写辩护类专著,发表过《论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以<刑事审判参考>第974号、第959号案例为例》《涉案企业合规顾问工作指南》等多篇专业文章,被“刑事法库”“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等知名法律平台转载。
团队部分典型案例:
1. 广东某公司高管涉嫌内幕交易罪刑事合规项目(第三方监管人,最高检典型案例)
2. 北京某小微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合规项目(不起诉)
3. 山东某环保企业涉嫌污染环境罪事前刑事法律风险分析和辩护(不起诉)
4. 上海某上市公司及实控人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事合规项目(不起诉)
5. 北京某小微企业实控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合规项目(第三方监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