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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简析无单放货的承运人责任承担问题 更新日期: 2023-04-28 浏览:290



►作者 | 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魏莉莉、汪展


专业化是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趋势。一直以来,京师上海律所高度重视专业化建设,乔迁新址后,在专业部门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专业化团队建设,构建起以14个专业委员会为核心的专业化体系,全面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2023年,京师上海律所迎来成立五周年。伴随着优秀律师人才加入,以及组织结构和管理能力的不断升级,京师上海律所的专业化建设进入品牌化发展的下半场。值此之际,我们向所内各专业委员会与各兄弟分所征文,对外展示京师上海律所以及京师体系专业化建设的成果,鼓励全所成员共同加紧专业化建设,在新的形势下拓路前行。


简析无单放货的承运人责任承担问题


五周年所庆专业文集⑬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加快,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迅速迸发,同时带动着海上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在海域中发生的海事和海商案件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海事审判(2018—2021)》显示,占比最高的三个案由分别为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分别为22.14%、14.2%、13.7%。笔者所在的南京地区,南京海事法院发布的《南京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报告》显示,仅在2021年受理案件2262件,收案数量排名前三的案由分别是: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6件),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188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133件)。


在上述常见的纠纷中,进口商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情况与日俱增。有些指定货代的无单放货行为,使我出口企业货、款两空。也曾出现进口商特意设置货代来国内进行骗货的情形。因此,在海运中,出口企业既要避免出现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也需要在承运人无单放货后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一、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即记名提单),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即指示提单),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即不记名提单),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简单来说,提单就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之后所开具的单证,持有该单证的人可以据此要求承运人交货。


提单的作用一般包括三种,一是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收据,即代表承运人已经收到货物并装船或是已经接管了货物代为装船。二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证明,承运人与托运人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后,提单往往记载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装货港、卸货港、运费支付等内容,能够作为双方运输契约的证明。三是货物所有权的单证,基于货物买卖关系交付提单,产生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二、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赔偿义务来源


无单放货又称无正本提单放货,无单放货实际并不是承运人无提单即将货物交付提货人,而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港务当局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据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等放行货物的行为。对于承运人而言,尤其是在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中,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指示,在提单上记名收货人或指示收货人。承运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一旦认可记名或指示提单上的收货人身份就会放货。尽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无单放货行为并非在全部国家和地区都属于违法行为。事实上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无单放货行为是被法律认可的。例如在安哥拉、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委内瑞拉等国,均认可无单放货。而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对记名提单的副本提货是允许的,即在记名提单中,收货人可凭到货通知和收货人身份进行提货。对于记名提单的上述规定在逻辑上是可以理解的,记名人本身就是提货人,凭借记名人身份即有权提货。但在国际贸易中,一旦承运人交货,货物脱离出口企业控制,若未能及时收回货款,即使出口企业掌握正本提单也无济于事。出口企业作为正本提单持有人既没有按照销售合同收到货款,也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因此,基于对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保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该条款即是承运人仅能依据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来源。


三、结合实务案例探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责任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在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大连海事法院2022年发布的典型案例—某天公司诉某通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就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裁判:某天公司向VENEZOLANA公司出售安全鞋,贸易方式为FOB。VENEZOLANA公司委托货代SOFILINK公司办理订舱出运事宜,SOFILINK公司派驻在中国浙江省宁波市的代表武某负责与某通公司联系相关的海运订舱事宜。2016年10月19日,某通公司作为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某天公司,承运人货物目的港代理是SOFILINK C.A.,收货人是VENEZOLANA公司,船名及航次“CMA CGM MAGDALENA V.”147PPE,装货港中国青岛,交货港PUERTO CABELLO VENEZUELA,货物名称安全鞋(SAFETY SHOES PI 91250),正本提单数三份。某天公司现持有全套三份正本提单。某通公司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给某天公司造成了货款损失。法院认为,某通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未征得托运人某天公司同意,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使得某天公司失去了收回货款的保障,同时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和处分的权利,造成某天公司货款及利息损失,某通公司应向某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向某天公司给付货款损失及利息。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确认了无论承运人签发的是何种提单,均应对凭正本提单交货,否则需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约定交付货物是承运人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一项重要合同义务。依照海商法和最高院无单交货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因此,无论承运人签发的是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还是记名提单,承运人均应凭其签发的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收货人仅凭提单样稿、提单副本等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承运人有权拒绝。


四、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非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都应当对无正本提单放货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规定: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第八条规定: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规定: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下列无单放货的情形,承运人可依法主张不承担责任:一、依据提单载明的目的港法律强制将货物交付给海关或港口当局,且承运人交付义务就此终止;二、放货具有法律依据,例如目的港法院依申请作出的放货的强制令等;三、提单持有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四、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


五、结语


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提单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托运人贪图无单放货的便利,或者承运人对于无单放货后果认知不到位,导致无单放货的情形常有发生,无单放货行为不仅破坏国际海上货物贸易和运输的秩序,也会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失去收回货款的保障和对货物的控制和处分的权利。鉴于司法实践对于无单放货有了更加清晰的规范和界定,国际海上货运秩序将会进一步规范发展。


【注释】参考文献

1. 《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

2. 《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的说明》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

4.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海事审判(2018—2021)》

5. 《2021年南京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报告》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8. 外经贸部《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


律师简介


魏莉莉 律师

河海大学/国际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系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治理法律事务部主任,南京市工商联(总商会)法律顾问,南京市骥谷科技产业园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南京市泰州商会副会长,姜堰·南京商会执行秘书长、法务专委会会长。


◎办理大量诉讼与非诉项目,主要致力于民商事经济合同、公司股权、公司治理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相关领域。执业期间先后为数十家大型企事业单位及商协会提供法律服务,在企事业单位业务合规与风控处理上具有十分丰富的经验。

◎坚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发表多篇原创法律文章,参与撰写《律师办理疑难民商事诉讼案件指引》之《庭审技巧篇》;参与编纂《股东法宝》之《股权转让纠纷篇》等相关法律产品。

◎热心公益事业,作为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多次参与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听证会并发表专业法律意见;作为南京市骥谷科技产业园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积极组织参加园区普法宣传活动,尽心尽力为园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咨询帮助。


汪展 (实习)律师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先后从事法官助理和企业法务工作,在担任法官助理期间,主要协助法官办理案件、撰写文书等。在从事企业法务工作期间,主要审核各类合同、完善公司内部规范制度、进行内部合规审查、应收账款跟踪。具有一定的诉讼案件办理经验,较为熟悉公司内部管理流程及公司日常法律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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