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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实务 | H&M品牌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更新日期: 2021-03-26 浏览: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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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H&M集团发布声明,无端指责新疆存在所谓“强迫劳动”和“宗教歧视”,并宣称停止与新疆地区服装厂合作,抵制新疆棉花。H&M声明引发网友愤怒,网友纷纷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对H&M进行了谴责。人民日报、央视网、共青团中央等多家官媒点名H&M,多名艺人接连发布声明称终止与H&M合作。3月24日下午在淘宝、京东和拼多多等电商平台搜索H&M、HM等关键词,均未显示相关店铺和商品,H&M已被全部下架。

涉事品牌H&M关联公司为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由H & M Hennes & Mauritz Holding Asia Limited全资持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公司有几十条行政处罚的信息,处罚事由多为生产、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那么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是否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从公示的处罚信息来看,最新一项处罚是2021年2月2日由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0.41455万元,罚款4.58178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非法财物。从该条处罚中,可以看出H&M所属公司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故属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未触犯刑法。在实践中有的案件仅能查到伪劣产品本身,而无法查清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遇到此类案件,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虽然H&M所属公司没有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要如何进行维权呢?首先,留存好购买产品的单据、发票等交易凭证;其次,与销售者进行协商,保留好沟通、协商的证据;再次,若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最后,上述办法都无法维权时,可以通过诉讼进行维权,争取到合法赔偿。

作者介绍

温国彪律师

温国彪律师,从业务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现任京师国际合作委员会公司法律事务主任、京师侨联副秘书长,北京市朝阳地区海外联谊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北京黑龙江企业商会理事。曾就读于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俄罗斯阿穆尔国立人文师范大学。具有法律执业资格,俄语专业八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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