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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实务 | 从“二进宫”事件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更新日期: 2021-03-24 浏览:771


近日,上海市浦东警方侦破一起生产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类食品案件,其中涉案销售人员之一为网红郭美美。2015年郭美美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19年刑满出狱。

一、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如果郭美美最终涉案罪名成立,那么“二进宫”的她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西布曲明”,多用于减肥辅助治疗药物,但被发现对心脏和神经系统有很大的伤害,因此在2010年食药监局明令要求停止西布曲明在国内生产销售和使用。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据媒体报道,郭美美在其直播间带货和微信里销售的减肥类食品中含有违禁成分而故意为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规定,有提供网络销售渠道、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共犯论处。

二、郭美美是否入罪

在对郭美美关于本罪的认定时,应先明确相关成分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其次,在判断食品中的有毒、有害成分要由专门的监督机关进行鉴定;同时,明确郭美美在主观上存在故意,若她不知道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也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故意,应从郭美美的以往经历、认知能力、专业背景;商品来源渠道;本人是否食用涉案产品;是否接到过消费者对产品副作用的反馈等。

三、法律后果

假如最终郭美美被认定违反上述罪名,她在之前的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刑事责任上郭美美有可能面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后果。

除刑事责任外,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还有权依《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郭美美将含有西布曲明的有毒非食品原料的减肥产品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和一百八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可知,郭美美在民事责任角度有可能面临支付赔偿金以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的后果。

最后,温律师提醒大家,若作为此类事件消费者在进行维权时应注意,第一,整理购货发票或购货支付凭证;第二,如因食品质量造成人身损害,保存诊疗记录,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或拍照取证;第三,收集留存销售者的姓名、电话等联系方式与厂家或销售者进行协调沟通。若依然无法解决则依法请求消协调解或提起诉讼及时进行维权。

本文作者介绍

温国彪律师,从业务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现任京师国际合作委员会公司法律事务主任、京师侨联副秘书长,北京市朝阳地区海外联谊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北京黑龙江企业商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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