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和春节档电影有关的话题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热点。2021年春节,《你好,李焕英》这部影片的票房以黑马的姿态在上映后就迅速赶超节前被寄予厚望的《唐人街探案3》。截至2021年2月24日,《你好,李焕英》票房已经突破43亿,位列中国影史票房榜第四位。
正所谓“人红是非多”,《你好,李焕英》爆火之后,和这个影片相关的一切迅速进入人们的视线。有好事者发现,影片发行方之一“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京西公司”)早在2020年12月8日(影片上映前两个月左右),就在45个类别上均提起了“你好,李焕英”的商标注册申请。我们先不去讨论,上述商标是否最终会获得核准注册,仅就全类注册这一行为进行探讨。
法律人总是喜欢热闹,在笔者之前,就已经有“无数”法律人对上述这一情况进行了评价,但奇怪的是,大部分法律人对京西公司的上述行为所用形容词均为未雨绸缪、真知灼见等,总之对上述行为推崇之至。那商标全类注册真的有那么好吗?企业在商业活动当中是否也应该去进行全类注册?商标全类注册对企业来说真的百利而无一害吗?
未必!
二、何为商标全类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为“《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一般来讲,商标注册过程中有两个必备要素,即商标标识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也就是说,两个商标不论是标识不同,或者是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同,都会有不同的保护范围。
而商标全类注册是指同一申请人在办理商标注册时,就同一商标标识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列全部类别(共45个类别),即《区分表》所有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进行商标注册。
三、商标全类注册给企业带来的利处
一般来讲,商标全类注册会给企业带来两个方面的利处:
其一,在一定时间内,最大范围的保护企业自身的品牌。商标全类注册最直接的意义在于,如果全类商标最终均获得了核准注册,那么任何人都无法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可否认的是,如果企业都选择先进行商标全类注册再进行商业行为的话,那么如“微信食品”“嘀嘀打车”等给企业商标及品牌保护带来较大损害的案件会少之又少。
如上文所提到的京西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在其可以预见影片《你好,李焕英》会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必然伴随着某些“偷鸡摸狗”之人企图通过商标注册行为攫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商标全类注册似乎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以此为基础,商标全类注册在一定时间段内,会给京西公司带来如防止他人恶意攀附,防止他人恶意注册,防止他人破坏品牌价值,塑造品牌优势等利处。
其二,为企业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发展奠定基础。如果京西公司的商标全类注册均获得了核准,那么不论京西公司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希望以“你好,李焕英”发展哪类型商品或服务,均有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法律基础。
四、商标全类注册的风险
1.全类注册及全类保护成本非常高
笔者已经听过太多以“怂恿”企业进行商标全类注册的代理公司,或者以大量商标注册、商标转让进行营利的企业说过“虽然全类注册比普通商标注册成本高,但这个成本远远赶不上商标全类注册带来的收益”。乍听之下没有问题,但实际情况是这样吗?
商标全类注册并不等于商标全类注册成功,商标全类注册必然存在一定风险,在这个过程中极有可能存在商标驳回、驳回复审、异议答辩、异议复审、撤三答辩、无效答辩以及相关的行政诉讼等一系列问题。
还是以前文所述的京西公司商标注册为例,“你好,李焕英”商标全类注册首先面对的问题是商标是否会被初审公告。据查询,有三位名叫“李焕英”的同名人士被列入我国的烈士英名录。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李焕英”作为我国烈士名字,极易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前在审核第40018052号“武大郎”商标的注册申请时,就因“武大郎”是我国烈士名字,以上述理由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一旦上述说法成真,京西公司的45个商标注册申请将被全部驳回。
再者,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即使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以上述理由将京西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驳回,那么谁又能保证没有其他同名“李焕英”以“你好,李焕英”商标损害其姓名权为由,对已经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呢?经查询,在全国企业当中,有618位同名“李焕英”,这种情形是完全有可能出现的。
上述,也仅仅是“你好,李焕英”商标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成本。如果企业对商标全类注册当中出现的商标驳回、驳回复审、异议答辩、异议复审、撤三答辩、无效答辩以及相关的行政诉讼等一系列问题不管不顾,听之任之的话,那么商标全类注册的意义在哪里呢?已经到手或者可能到手的商标难道就这么放任其失去法律效力吗?如果企业都认真面对上述的每一个问题,那么由此产生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将会无比巨大。
在笔者看来,将企业置于左右为难境地的“商标全类注册”行为,用9个字可以形容,就叫做“食之无味,弃之不可惜”!
2.若商标不实际使用,存在很大撤销风险
“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一直是我国商标制度的核心之一,也正是因为此,《商标法》四十九条赋予了所有人对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提起撤销的权利。商标全类注册不同于根据企业发展规划而注册的商标,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在全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进行发展,这就意味着商标一旦全类注册,就必然会有一些商标被企业搁置而不被使用。这些商标最终的结局,极有可能是被第三方撤销而失去法律效力。
3.商标很难通过使用以外的其他途径实现其应有的商业价值
一般情况下,除了企业实际使用商标外,商标可能通过转让、对外授权、维权等途径实现其商业价值。
我们先来看转让或者对外授权,还是以京西公司的“你好,李焕英”商标注册为例。我们先不讨论该商标是否真实存在转让或者对外授权的可能,是否有第三方确有意愿在某些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只讨论该商标是否有其真实的商业价值?这种商业价值是源于商标的全类注册行为吗?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你好,李焕英》的爆火,任何以此作为品牌的商业行为以及商品价值必然会水涨船高,但并不是所有的商标全类注册背后都有自己的《你好,李焕英》。一个本身没有商业价值,没有影响力的品牌,很难仅仅通过商标“好看、好听”就获得极大的市场,这也就是商标在全类注册之后,不进行使用,仅通过转让和对外授权实现自身商业价值的困难所在。
(小小揣测一下~会不会有第三方希望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使用“李焕英”商标呢?毕竟在影片中正是因为李焕英给贾玲缝补的裤子而使得无数人而泪崩的!~~)
再有,如果商标不使用仅通过维权是否可以实现商业价值呢?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没有任何一个生效法律、司法解释去解释上述规定的“此前三年”的起算时间究竟是侵权行为发生时、起诉时还是判决时,但不论如何,一个完全没有进行过商业使用的商标,难以仅通过维权就获得赔偿继而实现其所谓的商业价值,是一个既定的事实。
五、企业商标注册建议
由此可见,企业商标注册及保护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建设问题,商标全类注册看起来能够在初期暂时性的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真正促使企业长期发展的是企业的品牌建设以及商标商业使用,而不仅仅是商标的注册。那企业在进行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应如何选择商标注册的类别呢?笔者有以下几个简单的建议:
1.全面覆盖企业现存业务范围;
2.合理预测并覆盖企业未来两至三年内可能发展的业务范围;
3.延伸注册至易于企业业务范围混淆的类别;
4.合理预测并延伸注册至竞争对手可能对企业进行恶意竞争的类别。
六、总结
尽管从理论上来讲,商标全类注册确实是短期之内能够实现力度最强、保护范围最大的商标注册方式,但伴随而来的就是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巨大损耗。商标的生命力永远在于使用而不是注册,永远无法寄希望于商标全类注册而“毕其功于一役”。如果企业想要让企业商标、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发展的助力,绝非仅仅通过简单的商标注册行为就可实现,而必须通过完善的策划、实施分析、体系建设进行长期的知识产权体系建设。
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武俊吉律师,中共党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知识产权法方向),本科学位为理学学士(网络工程专业)。
在诉讼方面,武俊吉律师有非常丰富的知识产权诉讼经验。武俊吉律师曾参与办理百余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民事诉讼,以及几十起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仲裁案件,部分案件的涉案金额上亿元,大多案件取得较好效果。委托人包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容联七陌科技有限公司、联创新世纪(北京)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账房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拉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及高新技术企业。
此外,在非诉讼法律服务方面,武俊吉律师注重于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全面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帮助企业建立全面合规体系,曾为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拉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曾参与北京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银河水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三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大账房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企业合规体系建立工作,参与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并购多家公司尽职调查、上海添唯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尽职调查等非诉讼项目,为企业在合规体系建立、日常运营、投资等方面提供健全、完善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