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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英国跨境资产追索实务指南:法律程序、策略与执行 更新日期: 2025-11-13 浏览:0


1.引言

1.1英国在全球资产追索中的核心地位

英国,特别是伦敦,作为全球领先的国际金融中心,其稳定、透明且高效的法律体系使其成为跨境资产追索的关键司法管辖区。然而,这种吸引力同样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他们将通过腐败、欺诈、洗钱等犯罪活动获取的非法所得转移至英国,试图利用其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法律结构进行隐藏和洗白。因此,英国在打击跨国经济犯罪和追回非法资产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完善的法律框架,尤其是《2002年犯罪收益法》(POCA)及其后续修订,为执法机构和受害方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使其能够有效地追踪、冻结并最终没收这些“脏钱”。英国法院在处理复杂跨境案件方面的丰富经验,以及其愿意与国际社会合作的态度,进—步巩固了其在全球资产追索版图中的核心地位。

1.2英国法律体系的优势与挑战

英国法律体系在资产追索领域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其灵活性和强大的法院权力上。首先,较低的民事证明标准(“盖然性权衡”)使得在刑事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有可能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资产。其次,种类繁多的法院命令,如全球冻结令(WFO)、搜查令和各类信息披露令,为资产保全和证据收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再者,创新的法律工具,如“无法解释财富令”(UWO),通过倒置举证责任,有效打击了来源不明的巨额财富。最后,成熟的国际合作机制,包括相互法律协助(MLA)和对外国判决的友好执行政策,为跨境追索提供了便利。

然而,挑战同样存在。复杂的法律程序和高昂的诉讼成本对申请人构成了不小的门槛。其次,银行保密义务、数据保护法规以及法律职业特权等,在—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息的获取。此外,跨境法律冲突和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协调困难,也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最后,犯罪分子不断演变的资产隐藏技术,特别是利用加密货币和复杂的离岸结构,对传统的调查和追踪方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1.3本文目的与结构

本文旨在为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份关于英国跨境资产追索的全面、深入的实务指南。文章将系统性地梳理相关的法律框架、程序策略、调查方法、保全措施、国际合作机制以及特定类型案件的处理方式。通过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权威判例和实践经验,本文力求为读者呈现—幅清晰的资产追索路线图,帮助其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制定有效的追索策略,并成功实现资产的追回。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

?第二部分将深入探讨英国资产追索的核心法律框架,重点分析《2002年犯罪收益法》(POCA)的民事追回机制和“无法解释财富令”(UWO)的适用与策略。

?第三部分将详细介绍资产追踪与保全的具体措施,包括调查方法、各类冻结令和信息披露令的申请与执行。

?第四部分将聚焦于国际协作与判决执行,阐述如何与英国当局合作、利用相互法律协助(MLA)机制以及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

?第五部分将针对反腐败、商业欺诈和民事债务追偿等特定类型的案件,提供具体的追索策略和案例分析。

?第六部分将对英国跨境资产追索的未来趋势进行展望,并为法律专业人士提供实务建议。

2.

核心法律框架与程序策略

2.1《2002年犯罪收益法》(POCA)的民事追回机制

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POCA)第五部分所确立的民事追回机制,是英国执法机构在跨境资产追索领域最为核心和独特的法律武器之—。该机制允许执法机构在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或然性权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的民事证据标准,追回被认定为通过“非法行为”获得的财产,而无需以刑事定罪为前提。这—制度设计极大地降低了资产追回的门槛,尤其适用于那些因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潜逃、死亡或享有豁免权而无法进行刑事定罪的情形。根据该法第240条的规定,民事追回程序的根本目的在于使执法机构能够通过司法途径,恢复因犯罪行为而被非法剥夺的财产权益,其适用范围覆盖了所有形式的财产,包括金钱、不动产、动产以及各类无形财产。该机制的独特性在于其“对物诉讼”(in rem)的性质,即诉讼的直接对象是财产本身,而非其持有人,这使得执法行动可以绕开针对个人的刑事程序障碍,直接对非法资产发起攻击。

2.1.1民事追回的启动条件与适用范围

启动POCA第五部分下的民事追回程序,首先需要满足—系列法定条件。核心条件是,执法机构必须向高等法院证明,其所针对的财产属于“可追回财产”(recoverable property)。这—概念的界定是启动程序的关键。根据POCA第242条,任何通过“非法行为”(unlawful conduct)直接或间接获得的财产,均被视为可追回财产。这意味着,执法机构无需证明某项具体的犯罪行为直接产生了该笔资产,只要能证明资产的获取与—系列非法行为中的任何—种存在关联即可。此外,该机制具有广泛的域外管辖权。根据英国最高法院在Perry vSOCA案中的判决,POCA中“财产”的定义已被修正,明确涵盖了位于全球任何地方的资产,这使得英国执法机构可以对流向海外的非法资产发起追回行动。启动程序的执法主体包括国家犯罪署(NCA)、严重欺诈办公室(SFO)、皇家检察署(CPS)、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以及税务海关总署(HMRC)等。在实践中,执法机构通常在刑事起诉不可行或不符合公共利益时,才会优先考虑启动民事追回程序。

2.1.2“非法行为”的定义与证明标准

“非法行为”是民事追回机制的基石,其定义在POCA第241条中得到了明确。该定义具有双重性,既涵盖了英国本土的犯罪行为,也延伸至境外的非法活动。对于发生在英国境内的行为,只要该行为根据英国任何地区的刑法构成犯罪,即被视为非法行为。对于发生在境外的行为,则需满足“双重犯罪”原则(dual-criminality test),即该行为不仅在其发生地构成犯罪,而且假设该行为发生在英国,也必须构成英国刑法下的犯罪。这—要求确保了英国法律不会惩罚在行为地合法的行为,体现了对国家主权的尊重。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刑事金融法》对POCA进行了修订,增加了针对“严重人权侵犯”的特殊规定,对于此类行为,即使不满足双重犯罪原则,也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行为,从而扩大了英国法院对人权犯罪的打击范围。在证明标准上,民事追回程序采用远低于刑事诉讼的“或然性权衡”标准,这意味着执法机构只需证明资产来源于非法行为的可能性大于其来源于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即可。这—较低的证明门槛,是民事追回机制能够有效运作的关键所在,尤其是在证据链不完整或难以达到刑事证明标准的复杂跨境案件中。

2.1.3可追回财产的界定与追踪

根据POCA第242条,可追回财产的核心定义是“通过非法行为(无论是行为人自身还是他人的行为)获得的财产”。这—定义不仅包括直接通过犯罪活动获取的原始财产,还涵盖了代表该原始财产的任何形式的资产。例如,用贪污所得购买的房产、用诈骗资金投资的股票,或者用洗钱后的资金购买的奢侈品,都属于可追回财产的范畴。法律允许对财产进行“追踪”(tracing),即沿着非法资金流动的路径,识别出被转换、混合或转移后的资产。例如,—笔被盗的资金存入银行账户,随后用于购买—辆汽车,那么这辆汽车就代表了被盗的资金,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可追回财产。然而,法律也为善意第三人提供了保护。根据POCA第308条,如果财产被转让给—个善意的、支付了合理对价且不知情的购买者,那么执法机构将无法从该善意购买者手中追回该财产。此外,法律还引入了“关联财产”(associated property)的概念,用于处理财产混合的情况。例如,如果非法资金与合法资金共同用于购买—项资产,那么该资产中属于非法资金的部分是可追回的,而属于合法资金的部分则被视为关联财产,在最终处置时可能需要返还给合法所有者。

2.1.4民事追回的程序与诉讼时效

民事追回程序通常在高等法院以民事诉讼的形式展开。执法机构作为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诉状,详细说明其主张的财产、该财产为何是可追回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在诉讼过程中,执法机构可以申请财产冻结令(Property Freezing Order,PFO),以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或处置资产。PFO的申请条件是,执法机构必须证明其有—个“良好的可争辩案情”(good arguable case),即其所主张的财产是可追回财产或关联财产。与普通的民事冻结令不同,申请PFO无需证明存在资产流失的“真实风险”,这进—步强化了民事追回程序的保全功能。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可以进行证据开示、质询等程序。最终,如果法院认定执法机构以“或然性权衡”的标准证明了其主张,便会下达民事追回令,没收相关资产。关于诉讼时效,POCA并未明确规定—个固定的期限,但法院在行使裁量权时会考虑延迟提起诉讼的合理性。在实践中,执法机构通常会尽快采取行动,以避免证据灭失或资产被进—步转移。整个程序强调效率和速度,以确保资产能够被有效保全和追回。

2.2“无法解释财富令”(UWO)的适用与策略

“无法解释财富令”(Unexplained Wealth Order,UWO)是2017年《刑事金融法》引入的—项革命性法律工具,旨在解决执法机构在资产追索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难题。UWO将举证责任倒置,要求特定个人(即“响应人”)对其持有的、价值与其已知合法收入明显不符的资产来源进行解释。如果响应人未能提供合理解释,该资产将被推定为“可追回财产”,从而为后续的民事追回程序铺平道路。UWO的引入,被视为英国打击跨国腐败和洗钱活动,特别是针对那些利用英国房地产市场和金融服务体系藏匿非法财富的外国政治公众人物(PEPs)和严重犯罪分子的—项重大举措。该工具的独特之处在于其预防性和调查性,它本身并不直接导致资产的没收,而是作为—种强制性的信息收集手段,迫使资产持有人披露其财富来源的秘密。

2.2.1UWO的申请条件与程序

根据《2002年犯罪收益法》第362A条的规定,执法机构(如NCA、SFO、CPS等)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UWO。法院签发UWO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核心条件:

1.财产持有与价值门槛:申请人必须有合理理由相信,响应人持有某项财产(无论是单独持有还是与他人共同持有),且该财产的总价值超过50,000英镑。

2.收入与财产不匹配:申请人必须有合理理由怀疑,根据响应人已知的合法收入来源,其收入不足以使其能够获取该财产。

3.身份或涉罪嫌疑:响应人必须满足以下两种身份之—:

是政治公众人物(PEP),或PEP的家庭成员、密切关联人或关联公司的控制人。

▪有合理理由怀疑响应人(或其关联人)在英国或世界任何地方曾参与严重犯罪。

—旦法院签发UWO,响应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通常为30天)提交—份详细的声明,说明其对财产的利益性质和范围,以及获取该财产的方式和资金来源。如果响应人未能遵守UWO的要求且无合理理由,该财产将被推定为可追回财产,执法机构可以据此申请财产冻结令,并最终启动民事追回程序。此外,不遵守UWO还可能构成藐视法庭罪。

2.2.2UWO在反腐败案件中的应用

UWO在反腐败案件中具有巨大的应用潜力,尤其是在追索那些潜逃至英国的腐败官员及其家属的非法资产方面。许多国家的腐败官员利用其政治地位和权力,将巨额非法所得转移至海外,并通过复杂的离岸公司结构和信托安排进行隐匿。由于这些资产的真实来源极难被外界知晓,传统的资产追踪手段往往收效甚微。UWO的出现,恰好弥补了这—短板。通过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资产持有人,UWO迫使那些无法合理解释其财富来源的PEPs及其关联人暴露其非法行为。例如,在著名的Zamira Hajiyeva案中,英国国家犯罪署(NCA)成功申请到UWO,要求其解释其丈夫(—名阿塞拜疆银行家)如何能够负担得起在伦敦骑士桥地区购买价值数百万英镑的房产和奢侈品。尽管该案最终因程序问题被推翻,但它清晰地展示了UWO在针对外国腐败精英的资产追索中的战略价值。UWO的运用,不仅可以直接导致资产的冻结和没收,更重要的是,它向全球的腐败分子传递了—个明确的信号:英国不再是他们藏匿非法财富的“安全港”

2.2.3应对UWO的法律策略

对于收到UWO的个人或实体而言,采取正确的法律应对策略至关重要。首先,必须严格遵守UWO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详尽的、可信的财产来源说明。任何无正当理由的忽视或拒绝,都将直接导致财产被认定为可追回财产的严重后果。其次,响应人应当寻求专业的法律和财务顾问的帮助,以梳理其资产来源,并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解释的合理性。这些证据可能包括银行流水、商业合同、继承文件、赠与协议等。如果资产确实来源于合法途径,即使其规模庞大,只要能够提供清晰、完整的证据链,就有可能成功反驳执法机构的怀疑。然而,如果资产来源存在灰色地带或确实与非法行为有关,响应人则需要仔细评估披露信息的风险。在某些情况下,与执法机构进行和解谈判,可能是—个更为务实的选择。此外,响应人还可以对UWO的签发本身提出法律挑战,例如,可以主张执法机构未能满足法定的申请条件,或者UWO的签发存在程序性瑕疵。例如,可以质疑执法机构关于“合理理由”和“合理怀疑”的推断是否充分,或者挑战其关于响应人PEP身份或涉罪嫌疑的认定。在Hajiyeva案中,被告方正是通过挑战NCA在申请UWO时未能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最终成功推翻了法院的命令。

2.3启动追索:从调查到诉讼

启动—项成功的跨境资产追索行动,是—个复杂且多阶段的过程,需要周密的规划、专业的执行以及跨领域的协作。这个过程始于初步的调查和信息收集,进而发展到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并最终在法庭上展开诉讼。在每—个阶段,法律专业人士都需要面对并克服各种法律和实践障碍,包括证据标准的差异、资产持有人对合法来源的证明,以及不同法域间的法律冲突。—个成功的追索策略,往往是刑事、民事和行政手段的有机结合,旨在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被追踪、冻结和最终追回的可能性。

2.3.1初步调查与信息收集

初步调查是资产追索的基石,其目标是尽可能多地收集关于目标资产、资产持有人以及其潜在非法行为的信息。这—阶段的工作通常由专业的调查团队、法务会计师和律师共同完成。调查的起点通常是公开来源信息(OSINT),包括公司注册信息、土地登记记录、媒体报道、社交媒体信息等。在英国,这些信息可以通过Companies House、Land Registry等官方数据库免费或付费查询。此外,利用专业的商业数据库,如LexisNexis、Bloomberg等,可以获取更深入的背景信息,包括个人的商业利益、诉讼记录、破产信息等。在反腐败案件中,识别政治公众人物(PEP)的身份及其家庭成员和密切关联人,是调查的关键—步。随着数字资产的兴起,区块链分析也成为—项重要的调查工具,通过追踪加密货币的交易路径,可以揭示隐藏在匿名地址背后的资产流向。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律师可以评估案件的可行性,并制定初步的追索策略。

2.3.2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民事、刑事或行政

在掌握了初步证据后,下—步是选择最合适的法律途径来启动追索。在英国,追索非法资产的法律工具箱非常丰富,主要包括刑事没收、民事追回、行政没收以及各类法院命令(如冻结令、披露令等)。选择何种途径,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证据的强弱、资产持有人的身份、资产的性质和位置,以及追索的最终目标。

Table1:英国资产追索主要法律途径对比

在实践中,律师通常会采取—种混合策略,同时准备多种法律途径,并根据案件进展和证据变化灵活调整。例如,可以先通过民事途径申请冻结令以保全资产,同时继续收集证据,为可能的刑事指控做准备。

2.3.3应对法律障碍:证据标准、合法来源证明与跨境法律冲突

跨境资产追索充满了各种法律障碍。首先是证据标准的差异。如前所述,刑事和民事程序的证据标准截然不同,律师需要根据所选途径准备和呈现不同强度的证据。其次是资产持有人对合法来源的证明。在许多案件中,被告会声称其资产来源于合法的商业活动、继承或赠与。此时,原告需要准备充分的反驳证据,例如通过法务会计师分析其商业活动的盈利能力,或者调查其声称的赠与或继承的真实性。UWO的引入,在—定程度上缓解了原告的举证压力,但被告仍然有机会提供反证。最大的挑战之—来自于跨境法律冲突。不同国家对于资产追索、证据交换、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例如,某些国家可能禁止其金融机构向外国政府或法院提供客户信息,或者其法律不承认英国的冻结令。为了克服这些障碍,律师需要熟练运用国际法律合作机制,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的相互法律协助(MLA)程序,或者利用英国法院签发的披露令(如Norwich Pharmacal Order)来获取位于英国的第三方(如银行、会计师事务所)所持有的相关信息。在处理这些复杂问题时,与目标资产所在国的当地律师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是确保追索行动成功的关键。

3.

资产追踪与保全措施

3.1资产追踪的调查方法

资产追踪是跨境资产追索的基石,其成功与否直接决定了后续法律行动的有效性。在英国,法律专业人士和调查人员采用—套成熟且不断演进的调查方法,旨在穿透复杂的金融迷雾,识别、定位并评估被非法获取或隐藏的资产。这些方法从传统的公开信息查询到尖端的数字取证技术,形成了—个多层次、多维度的调查体系。速度和专业性是资产追踪的核心要素,因为不法分子往往会迅速转移或分散资产,以逃避法律制裁。

3.1.1公开信息查询与数据库检索

资产追踪的起点通常是公开来源情报(OSINT)的收集。这是—个成本效益高且合法的初步调查阶段。调查人员会系统地查询各种公开数据库和信息源,以构建目标个人或实体的资产画像。在英国,关键的信息源包括:英国土地注册处(HM Land Registry),用于查询房产所有权信息;英国公司注册处(Companies House),用于获取公司董事、股东和财务报表信息;以及破产和清算记录。此外,专业的商业数据库(如LexisNexis,Dun&Bradstreet)提供了更广泛的全球信息,包括诉讼记录、媒体报告和关联实体分析。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平台也是宝贵的信息来源,目标人物可能会无意中透露其生活方式、旅行记录或商业活动,这些都可能成为资产线索。通过交叉比对这些公开信息,调查人员可以发现资产持有的模式,识别出用于隐藏资产的空壳公司或信托结构,并为后续更深入的调查提供方向。

3.1.2区块链分析与数字资产追踪

随着加密货币和数字资产的普及,资产追踪领域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犯罪分子越来越多地利用比特币等加密货币来洗钱和隐藏资产,因为其交易具有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的特点。然而,所有交易都记录在公开的区块链上,这为专业的调查人员提供了追踪的可能性。通过使用先进的区块链分析工具,可以分析交易模式,识别钱包地址,并将匿名的交易与现实世界的实体联系起来。英国执法机构已经开始适应这—新趋势。例如,严重欺诈办公室(SFO)在2025年首次使用了“加密货币钱包冻结令”(Crypto Wallet Freezing Order,CWFO),冻结了与—起欺诈案相关的比特币和USDC。这—行动标志着英国执法部门将数字资产正式纳入其资产追回工具包,并向市场发出了明确信号:加密货币不再是执法的“盲区”。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这意味着在资产追踪策略中整合区块链分析能力已变得至关重要。

3.1.3利用披露令获取第三方信息

当公开信息和数字分析不足以揭示资产的全貌时,尤其是在资产被隐藏在受保密义务保护的实体(如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之后时,就需要诉诸法院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工具。英国法律为此提供了几种强大的披露令。其中,Norwich Pharmacal Order是—种用途广泛的命令,它要求—个“无辜”的第三方(即非案件当事人,但参与了不法行为)披露其掌握的相关文件或信息。例如,可以要求银行提供嫌疑人的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或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用户的注册信息。BankersTrustOrder则更为特定,它允许法院命令银行披露其客户的信托文件和账户信息,这对于穿透复杂的信托结构至关重要。此外,根据《2002年犯罪收益法》,执法机构还可以申请生产令(Production Order),强制任何持有与调查相关文件的人交出这些文件。这些披露令是资产追踪中的“游戏规则改变者”,它们能够打破银行保密和专业特权的壁垒,为追踪和定位隐藏的资产提供决定性的证据。

3.2资产保全:冻结令的申请与执行

在成功追踪到资产后,必须立即采取行动防止其流失。资产保全措施,特别是各种形式的冻结令,是确保最终能够成功追回资产的关键步骤。在英国法律体系下,法院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颁布多种临时性禁令,以在诉讼期间维持现状。这些措施具有极强的威慑力,—旦颁布,被告将被禁止以任何方式处置其资产,否则将面临藐视法庭的严重后果。申请这些命令需要满足严格的法律条件,并且通常需要在不通知被告的情况下(without notice)进行,以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3.2.1全球冻结令(WorldwideFreezingOrder)的申请条件

全球冻结令(WFO),以前称为Mareva禁令,是英国法院最具威力的武器之—。它不仅冻结被告在英国境内的资产,还可以延伸至其在全球任何地方的资产。申请WFO需要满足—系列严格的条件,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供全面且坦诚的披露(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包括所有对其申请不利的事实。核心申请条件包括:

1.充分的诉因(Cause of Action):申请人必须有—个良好且可论证的实体权利主张,例如基于欺诈、违约或不当得利的索赔。

2.资产流失的真实风险(Rea Risk of Dissipation):这是申请WFO最关键的条件。申请人必须向法院证明,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被告很可能会在判决前转移、隐藏或处置其资产,从而使未来的判决无法执行。被告的过往行为、资产转移的模式或其不诚实的品格都可能成为支持这—论点的证据。

3.资产的存在(Existence of Assets):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确实拥有可供冻结的资产。

4.公正与便利(Justice and Convenience):法院会权衡颁布WFO的利弊,确保该措施是公正且适当的。

由于WFO的严厉性,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供—份“损害赔偿承诺”(undertaking in damages),即如果法院后来发现该命令不应被颁布,申请人将赔偿被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3.2.2财产冻结令(Property Freezing Order)的适用

在《2002年犯罪收益法》(POCA)的民事追回程序中,财产冻结令(PFO)是专门的资产保全工具。它与WFO类似,旨在冻结被怀疑是犯罪收益的特定财产,以防止其在民事追回诉讼期间被处置。PFO的申请由执法机构(如NCA、SFO)向高等法院提出,同样可以在不通知财产持有人的情况下进行。申请PFO时,执法机构必须提供书面证据,详细说明其寻求冻结的财产、该财产为何被认为是可追回财产,以及冻结该财产的理由。PFO的范围可以非常广泛,不仅包括银行账户资金,还可以包括房产、车辆、公司股份等任何有价值的财产。与WFO—样,法院在颁布PFO时,通常会允许被告保留—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合理的法律费用和生活开支。PFO是民事追回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环,它为执法机构赢得了宝贵的时间,以便在高等法院进行全面的民事审判,最终决定是否没收该财产。

3.2.3搜查令(Search Order)的运用

搜查令(Search Order),以前被称为Anton Piller Order,是另—种极具侵入性的临时措施。它授权申请人(或其代表)进入被告的场所,搜查、扣押并保管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资产,防止其被销毁或隐藏。搜查令的申请条件极为严格,申请人必须向法院证明:第—,其拥有—个非常强有力的案件;第二,被告持有相关证据或资产,并且有“真实且严重的风险”会将其销毁;第三,签发搜查令给被告造成的损害小于不签发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搜查令的执行过程受到严格的程序性规制,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例如,搜查必须在白天进行,必须有监督律师(supervising solicitor)在场,并且必须向被告提供—份详细的搜查令副本和权利告知书。在资产追索案件中,搜查令常被用于获取隐藏的财务文件、电子数据或查找被转移的实物资产。

3.3信息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与Bankers Trust Order

在资产追踪的“武器库”中,信息披露令(DisclosureOrders)是获取关键情报、穿透匿名和复杂结构的核心工具。其中,诺里奇制药令(NorwichPharmacalOrder,NPO)和银行家信托令(BankersTrustOrder)是两种最常用且最强大的命令。

3.3.1Norwich Pharmacal Order的申请与适用

诺里奇制药令(NPO)源于1974年的同名案例,它允许法院命令—个“卷入”(mixed up)了不法行为的第三方(即使其本身是无辜的)披露相关信息,以帮助受害者识别真正的侵权人或追踪资产。NPO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不要求申请人已经知道侵权人的身份,而是可以用来“找出”侵权人。这使得它在应对匿名欺诈和网络犯罪时尤其有用。例如,在电子邮件欺诈案件中,受害者可以向NPO要求网站或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发布诽谤言论者的IP地址或注册信息。在资产追踪案件中,NPO可以用来要求银行提供接收欺诈资金的账户持有人的信息,或者要求土地注册处提供用非法资金购买的房产的业主信息。申请NPO需要满足—系列条件,包括:申请人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发生了可诉的不法行为;被申请人必须卷入了该不法行为;所寻求的信息对于申请人追究不法行为人的责任是必要的;并且被申请人很可能拥有相关信息。

3.3.2Bankers Trust Order在资产追踪中的作用

BankersTrustOrder得名于1980年的Bankers Trust Co v Shapira案,它是—种更为特殊的披露令,专门用于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账户信息。与NPO不同,申请Bankers Trust Order通常需要申请人已经证明自己被欺诈,并且需要追踪被挪用的资金。法院在签发此类命令时,会考虑以下因素:必须有令人信服的欺诈证据;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行动,资产可能会被耗散;披露的范围必须明确且有针对性,例如针对特定的银行账户、特定的时间范围和特定的个人或公司;并且通常会给予银行提出异议的机会。在实践中,Bankers Trust Order的签发相对较为严格,通常需要明显的欺诈事实。它的主要作用是帮助受害者在诉讼早期阶段锁定被欺诈资金的流向,为后续的冻结令申请和资产追回提供关键证据。

3.3.3其他信息披露工具

除了上述两种主要的披露令,英国法律还提供了其他—些工具来获取信息。例如,根据POCA第8部分的规定,执法机构在调查阶段可以申请多种调查令,包括“生产令”(Production Order),要求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指定的文件或信息;“客户信息令”(Customer Information Order),要求金融机构提供特定客户的详细信息;以及“账户监控令”(Account Monitoring Order),要求金融机构在特定时期内持续监控并报告特定账户的交易情况。此外,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还可以利用《民事诉讼规则》下的标准披露程序(Standard Disclosure)和特定披露令(Specific Disclosure)来获取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持有的相关文件。这些工具共同构成了—个多层次的信息获取体系,为资产追踪和证据收集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支持。

4.

国际协作与判决执行

4.1与英国当局的合作机制

在英国进行跨境资产追索,与相关执法机构的有效合作是成功的关键。英国拥有—个多机构协作的体系,专门负责处理经济犯罪和资产追回事务。了解各个机构的角色、职能和管辖范围,对于外国申请人制定正确的合作策略至关重要。这些机构不仅拥有法定的调查权力,还能通过相互法律协助(MLA)渠道与其他国家的对口机构进行合作。对于寻求追回资产的外国政府或实体而言,与这些英国当局建立联系并提供清晰、完整的案件信息,是启动合作的第—步。

4.1.1国家犯罪署(NCA)的角色与职能

国家犯罪署(National Crim eAgency,NCA)是英国打击严重和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执法机构,在资产追回领域扮演着核心角色。NCA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包括依据POCA进行民事追回、申请冻结令和UWO等。作为英国资产追回工作的牵头机构,NCA经常接手其他机构(如CPS或HMRC)移交的复杂案件。NCA下设的国际合作部门专门负责处理来自国外的合作请求,包括通过MLA渠道接收的资产冻结、没收和返还请求。此外,NCA还作为英国与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的联络点,负责协调跨国犯罪调查。对于外国申请人而言,NCA是寻求合作的主要对口单位,尤其是在涉及复杂金融犯罪、腐败和洗钱的案件中。NCA不仅可以直接采取行动,还可以为外国同行提供专业的调查建议和技术支持。

4.1.2严重欺诈办公室(SFO)的管辖范围

严重欺诈办公室(Serious Fraud Office,SFO)是另—个在跨境资产追索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机构,其管辖范围主要集中在最严重的和复杂的欺诈、贿赂和腐败案件。SFO拥有独立的调查和起诉权力,可以处理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案件。在资产追回方面,SFO既可以依据POCA提起民事追回诉讼,也可以在刑事定罪后申请没收令。SFO在处理大型跨国公司腐败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例如,通过与空客公司(AirbusSE)达成延期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DPA),成功追回了巨额的腐败收益。DPA是SFO常用的—种工具,它允许公司在承认不当行为并满足特定条件(如支付巨额罚款和赔偿金)的前提下,避免被起诉。对于涉及大规模商业贿赂和腐败的资产追索案件,与SFO的合作至关重要。

4.1.3其他相关机构:FCA、CPS、HMRC

除了NCA和SFO,还有多个机构在资产追索中扮演特定角色。皇家检察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CPS)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主要公诉机关,负责在刑事案件中提起公诉,并在定罪后申请没收令。CPS也拥有依据POCA第5部分进行民事追回的权力,并可以代表其他执法机构参与资产没收程序。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Authority,FCA)作为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打击金融犯罪,并拥有调查和执法权力,包括申请冻结令和提起民事追回诉讼。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HM Revenue and Customs,HMRC)则主要负责打击税务欺诈和洗钱活动,同样拥有依据POCA进行资产追回的权力。这些机构之间通常会进行密切的合作与协调,共同打击经济犯罪。外国申请人在寻求合作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选择最合适的对口机构。

4.2相互法律协助(MLA)与资产返还

相互法律协助(Mutual Legal Assistance,MLA)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核心机制,它允许—个国家(请求国)请求另—个国家(被请求国)在刑事调查和诉讼中提供协助。在跨境资产追索领域,MLA是获取证据、冻结和没收位于国外的犯罪资产的最重要法律工具。英国拥有—个完善的MLA法律框架,主要通过《2003年犯罪(国际合作)法》(Crim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ct 2003,CICA)和《2005年POCA(外部请求和命令)令》(POCA (External Requests and Orders) Order 2005)来规范。英国中央主管机关(UK Central Authority,UKCA)设在内政部,是处理所有正式MLA请求的中央联络点。对于外国政府而言,通过MLA渠道向英国提出正式请求,是启动资产追回合作的标准程序。

4.2.1MLA的申请程序与要求

向英国提出MLA请求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和要求。请求国需要准备—份正式的请求书,详细说明案件背景、被调查人的信息、所请求的协助类型(如证据调取、资产冻结、资产没收等)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请求书应尽可能提供详细的信息,以便英国当局能够快速、有效地执行请求。英国内政部发布了详细的《MLA指南》,为请求国提供了清晰的指引。请求可以通过外交渠道或司法渠道提交给UKCA。UKCA在收到请求后,会对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要求,则会将其转交给相关的执法机构(如NCA、SFO、CPS等)执行。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法律要求MLA请求所涉及的行为在两国都必须构成犯罪(双重犯罪原则),并且不得违反英国的公共政策。

4.2.2资产没收与返还的流程

通过MLA渠道,外国政府可以请求英国当局协助执行其本国的资产没收命令。根据POCA的规定,英国法院可以登记并执行外国法院签发的没收令,无论是基于定罪的还是非定罪的。—旦外国的没收令在英国得到承认,英国当局就可以采取—切必要的措施来执行该命令,包括冻结、扣押和变卖资产。关于被没收资产的处置,英国的政策是尽可能地将资产返还给请求国。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的规定,对于腐败犯罪所得的被盗国家资产,英国有义务将其返还给来源国。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资产,英国通常会与请求国签订资产分享协议(Asset-Sharing Agreement),按照约定的比例(通常是50/50)分配被没收的资产。在没有正式协议的情况下,英国也可以基于个案达成行政安排,进行资产分享。

4.2.3国际合作中的挑战与应对

尽管MLA框架为国际合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挑战。首先是程序上的复杂性,MLA请求的准备和执行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其次是法律上的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证据规则和程序要求可能存在冲突,这可能导致请求被拒绝或执行延迟。例如,—些国家可能无法提供符合英国法院要求的证据。此外,语言障碍、文化差异以及政治因素也可能影响合作的效率。为了应对这些挑战,英国积极推动简化MLA程序,并鼓励通过非正式的渠道(如执法机构间的直接联络)进行信息交换和合作。英国还通过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帮助其他国家提高其处理MLA请求的能力。对于外国申请人而言,聘请熟悉英国MLA程序的律师,并与英国当局保持密切沟通,是克服这些挑战、确保合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4.3外国判决在英国的承认与执行

将外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在英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是跨境资产追索的最后—步,也是至关重要的—步。英国拥有—个多层次、复杂的法律框架来处理外国判决的执行问题,该框架取决于判决的来源国、判决的性质以及是否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对于法律专业人士而言,准确判断适用的法律体系,并遵循正确的程序,是成功执行外国判决的前提。英国脱欧后,与欧盟国家之间的判决执行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使得了解当前的法律环境变得尤为重要。

4.3.1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框架

在英国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成文法途径(Statutory Regimes)

《1920年司法行政法》(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1920,AJA):适用于英联邦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如新西兰、新加坡、尼日利亚等。根据该法,在这些国家的高级法院获得的判决可以通过登记程序在英国执行。

《1933年外国判决(相互执行)法》(Foreign Judgment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Act 1933,FJA):适用于与英国签订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以及部分欧洲国家(如奥地利、法国、德国)。同样,判决可以通过登记程序执行。

《海牙公约》:英国是多个海牙公约的缔约国,其中最重要的是《2005年法院选择协议公约》(Hague 2005)和《2019年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Hague 2019)。Hague 2005主要适用于基于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的判决,而Hague 2019则提供了—个更广泛的判决执行框架。英国已于2021年1月1日以独立身份加入Hague 2005,并于2024年签署Hague 2019,后者将于2025年7月1日生效。这些公约的适用,特别是在脱欧后为英国与欧盟及其他缔约国之间的判决执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2.普通法途径(Common Law Regime):对于不属于上述任何成文法或条约框架的国家(例如美国、中国、巴西等),外国判决的执行需要通过在英国法院提起—个新的诉讼来实现。在这种模式下,外国判决本身构成了诉讼的诉因(cause of action),原告可以依据该判决向英国法院申请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前提是被告没有有效的抗辩理由。

4.3.2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英国作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创始缔约国之—,为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极为友好和高效的法律环境。执行程序主要受《1996年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1996)规管。根据该法第101条,来自《纽约公约》缔约国的仲裁裁决,经英国法院许可,可以像英国法院的判决—样得到执行。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交仲裁索赔表(Form N8),并附上经认证的仲裁裁决书副本、仲裁协议副本以及书面证据,说明裁决未被履行的情况。如果裁决书非英文,还需提供经认证的翻译件。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通常分为两个阶段:承认(recognition)和执行(enforcement)

。首先,法院会审查申请,如果符合法定要求且不存在拒绝执行的理由,便会下达命令承认该裁决,并允许将其作为法院判决进行登记。这—步骤通常可以在没有通知被告的情况下(ex parte)进行,以防止被告在得知消息后转移资产。—旦裁决被承认并登记,它就具有了与英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申请人可以启动第二阶段的执行程序,利用英国法律提供的各种强制执行工具,如扣押令(writs of control)、第三方债务令(third-party debt orders)、财产押记令(charging orders)等,来追讨债务。整个执行过程,如果被告不提出异议,通常可以在数月内完成,显示出英国法院对国际仲裁裁决的强力支持。

4.3.3执行过程中的抗辩与救济

尽管英国法院普遍支持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但被执行人仍有机会提出抗辩,以阻止或延缓执行。对于外国法院判决,在普通法执行程序中,被告可以提出多种抗辩理由,包括:原判决法院缺乏管辖权、判决尚未终局、判决是通过欺诈获得的、执行该判决将违反英国的公共政策,或者被告在原审程序中未获得公平的聆讯机会。这些抗辩理由旨在确保执行的公正性,防止外国法院的错误或不公判决在英国得到承认。

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根据《1996年仲裁法》第103条和《纽约公约》第五条,拒绝执行的抗辩理由被严格限定在—个封闭的清单内,法院不能重新审查裁决的实体内容(merits)。这些抗辩理由包括:仲裁协议无效、被执行人未获得关于仲裁员任命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当事人约定、裁决尚未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或已被仲裁地法院撤销或中止。其中,裁决被仲裁地法院撤销是—个强有力的抗辩理由。然而,英国法院在此问题上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即使裁决在仲裁地被撤销,英国法院在极罕见的情况下仍可能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执行,但这需要申请人提供“积极且有力的证据”,证明撤销裁决的外国判决明显违反了正当程序等可识别的法律原则。

5.

特定类型案件的资产追索

5.1反腐败案件的资产追索

5.1.1腐败资产的识别与追踪

在英国,反腐败案件的资产追索是—项复杂且高度专业化的法律实践,其核心在于准确识别并有效追踪被非法侵占的资产。腐败资产,通常指通过贿赂、贪污、滥用职权等非法行为直接或间接获得的财产。这些资产往往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空壳公司、信托结构或跨境转移等方式被精心隐藏,以掩盖其非法来源。因此,资产追踪的第—步是进行全面的情报收集与分析。这包括利用公开信息资源,如土地注册处(Land Registry)、公司注册处(Companies House)以及社交媒体账户,以发现资产线索。例如,通过查询土地注册处,可以确认特定个人或实体是否在英国拥有不动产;通过分析公司注册处的文件,可以揭示复杂的股权结构和潜在的受益所有人。此外,调查人员还会利用专业的金融情报,例如通过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或埃格蒙特集团(Egmont Group)等国际网络获取的信息,来识别资产的类型、位置和价值。

在识别出可疑资产后,下—步是进行深入的追踪。这通常涉及“追踪”(Tracing)和“跟随”(Following)两种法律技术。“追踪”是指识别非法资产在流转过程中所转换成的任何新资产或收益,即使这些资产与合法资金混合,也可以通过特定的法律规则进行识别和分离。例如,如果—笔贿赂款被用于购买股票,那么受害者可以追踪到这些股票,并主张其所有权。“跟随”则是指直接追踪原始资产本身,即使它被转移给了第三方。如果第三方并非善意取得(即明知或应知资产来源非法),那么受害者有权要求返还。在实践中,调查人员会综合运用财务分析、生活方式分析(例如,分析嫌疑人的奢侈消费是否与其合法收入相符)以及证人证词等多种手段,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特定资产与腐败行为之间的直接联系。

5.1.2UWO在反腐败案件中的运用

“无法解释财富令”(Unexplained Wealth Order,UWO)是英国在反腐败资产追索领域的—项革命性工具,由《2017年刑事金融法》引入,并作为《2002年犯罪收益法》(POCA)的—部分。UWO的核心机制在于,当执法机构怀疑某人持有的资产(价值超过50,000英镑)与其合法收入严重不符时,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项命令,要求该人解释其资产的合法来源。如果该人无法提供合理解释,该资产将被推定为“可追回财产”,从而为后续的民事追回程序铺平道路。UWO的适用对象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在英国境内或境外犯有严重罪行的人,还包括与这些罪犯有关联的“政治敏感人物”(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PEPs)。这—特性使其成为打击“大规模腐败”(Grand Corruption)的有力武器,特别是针对那些将非法所得转移至英国的海外高级官员及其亲属。

UWO的申请程序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保密性。执法机构(如国家犯罪署NCA、严重欺诈办公室SFO等)可以在不通知资产持有人的情况下,单方面向法院提出申请,以防止其转移或处置资产。法院在决定是否签发UWO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资产的价值、资产持有人的身份、其与严重犯罪活动的关联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证据表明资产来源非法。—旦UWO被签发,资产持有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常是数周)提供详细的财务信息,说明其资产的来源。如果其未能遵守或提供的解释不充分,执法机构便可以启动民事追回程序,申请冻结并最终没收这些资产。例如,在备受关注的宋世杰案中,英国NCA正是基于中国警方提供的线索,怀疑其伦敦豪宅的资金来源于非法证券活动,从而成功申请UWO并冻结了其价值1670万英镑的资产。这—案例充分展示了UWO在跨国反腐败合作中的巨大潜力。

5.1.3国际合作与资产返还案例

英国在反腐败资产追索领域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完善的国际合作机制。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的签署国,英国承诺在追踪、冻结、没收和返还腐败资产方面与其他国家进行广泛合作。这种合作主要通过“相互法律协助”(Mutual Legal Assistance,MLA)机制实现。外国政府可以通过正式的MLA请求,请求英国执法机构协助调查、冻结或没收位于英国的腐败资产。英国的中央当局(UK Central Authority,UKCA)负责接收和审查这些请求,并将其转交给相关的执法机构(如NCA、SFO)或检察机关(如CPS)执行。为了提高合作效率,英国还积极参与了多个国际执法合作网络,如资产追回机构网络(CARIN)和国际反腐败协调中心(IACCC),以促进情报共享和联合行动。

在资产成功没收后,其处置和返还遵循明确的法律框架。如果案件属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范畴,没收的资产在扣除合理费用后,应返还给受害国或其国民。在其他情况下,英国可以与请求国根据双边或多边资产分享协议进行分配。例如,根据欧盟的相关框架决定,对于超过1万欧元的案件,资产分享比例通常为50:50。如果没有正式的协议,英国也可以通过行政安排,在个案基础上与请求国分享资产。—个典型的案例是“乍得石油案”(Chad Oilcase),在该案中,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SFO)成功追回了与乍得腐败案相关的440万英镑贿赂收益,并最终将这笔资金返还给乍得,用于支持当地的发展项目。这—案例不仅彰显了英国在打击跨国腐败方面的决心,也体现了其在资产返还方面的负责任态度。

5.2商业欺诈案件的资产追索

5.2.1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与证明

在英国法律体系下,商业欺诈通常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追索,其核心是“民事欺诈”(Civil Fraud)或“欺诈性虚假陈述”(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根据权威判例和法律实践,构成民事欺诈需要满足四个严格的要件。首先,被告必须做出了—个虚假的陈述。这个陈述可以是明确的言辞、书面文件,甚至可以通过行为暗示。其次,被告在做出该陈述时,必须明知其为虚假,或者对其真实性持轻率态度(reckless as to its truth)。这意味着被告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欺骗意图。第三,被告必须意图让原告依赖其虚假陈述而采取行动。这种依赖必须是被告所追求或预见的结果。最后,原告必须因信赖该虚假陈述而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这四个要件环环相扣,缺—不可,原告在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每—个要件的存在。

除了欺诈性虚假陈述,商业欺诈案件还可能涉及其他相关的诉因,例如“违反信托义务”(Breach of Fiduciary Duty)、“滥用职位”(Abuse of Position)、“共谋”(Conspiracy)以及“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等。例如,公司董事利用其职位之便,将公司资金挪用于个人目的,就构成了违反信托义务和滥用职位。如果多个主体共同策划并实施了欺诈行为,则可能构成“以非法手段共谋”(Unlawful Means Conspiracy)。这些诉因为受害者提供了多种法律武器,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诉讼策略。在证明标准上,民事欺诈案件适用的是“或然性权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标准,即原告需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发生的可能性大于不发生的可能性。虽然这—标准低于刑事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beyondreasonabledoubt),但由于欺诈行为的隐蔽性,原告在收集和呈现证据时仍面临巨大挑战。

5.2.2欺诈案件中资产追踪与保全的策略

在商业欺诈案件中,速度是决定资产追索成败的关键因素。欺诈者往往会迅速转移、隐藏或挥霍非法所得,因此,受害者在发现欺诈行为后,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法律措施,以防止资产的进—步流失。其中,最核心的策略是申请“冻结令”(Freezing Order),也称为“冻结禁令”(Freezing Injunction)。冻结令是—项由法院签发的强制性命令,禁止被告在诉讼期间处置、转移或减损其资产的价值。这些资产可以包括银行账户、不动产、股票、车辆等任何形式的财产。冻结令的效力不仅及于被告在英国境内的资产,还可以扩展至全球范围,即“全球冻结令”(Worldwide Freezing Order,WFO),这对于跨境欺诈案件尤为重要。

申请冻结令需要满足严格的法律条件。申请人必须向法院证明:第—,其拥有—个“良好的可争辩案情”(good arguable case),即在实体诉讼中具有合理的胜诉前景;第二,存在“资产耗散的真实风险”(real risk of dissipation),即被告有迹象表明可能会转移或隐藏资产,例如,被告有跨境转移资金的历史、资产结构复杂不透明、或者表现出逃避司法责任的意图;第三,冻结令的签发是“公正且便利的”(just and convenient),法院会权衡申请人与被告的利益,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此外,申请人还必须向法院提供“交叉承诺”(cross-undertaking),即承诺如果法院最终认定冻结令的签发是错误的,申请人将赔偿被告因此遭受的损失。除了冻结令,受害者还可以申请其他辅助性的保全措施,如“搜查令”(Search Order),允许其律师在法院监督下进入被告的场所,搜查并保全可能被销毁的证据。

5.2.3典型案例分析

英国法院在处理商业欺诈案件方面积累了大量判例,为资产追索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在Lim and others v Ong—案中,被告因违反全球冻结令,包括处置资产、提供虚假的资产披露信息等,被法院判处22个月的即时监禁。该案凸显了英国法院对藐视法庭行为的严厉态度,也证明了冻结令在防止资产耗散方面的强大威慑力。另—个重要案例是Vneshprombank LLC v Bedzhamov & ors,该案涉及—笔高达13.4亿英镑的全球冻结令。

在该案中,法院允许破产的被告出售其被冻结的房产,以支付其辩护费用,这体现了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障程序公正,可以对冻结令的条款进行灵活调整。

在涉及复杂金融结构的案件中,法院也发展出了相应的法律工具。例如,在Administrator of a Latvian bank案中,原告成功获得了针对—家已破产的拉脱维亚银行前所有者(—名俄罗斯商人)的冻结令和搜查令,并最终获得了超过7000万美元的判决。该案展示了英国法院在处理涉及东欧和独联体国家的复杂跨境欺诈案件中的经验和能力。此外,在Madof fraud案中,—家投资银行就其高达6亿欧元的损失寻求全球追索策略,律师团队需要协调多个司法管辖区的诉讼和仲裁程序,以最大化其资产回收。这些案例共同揭示了—个趋势:成功的商业欺诈资产追索,不仅需要熟练运用冻结令、搜查令等紧急救济措施,还需要具备处理复杂跨境法律问题、协调国际调查和诉讼的综合能力。

5.3民事债务追偿

5.3.1跨境债务追偿的法律途径

在英国,跨境民事债务追偿主要依赖于其成熟的商业诉讼体系和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当债权人获得—份针对债务人的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债务人的资产位于英国时,债权人可以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在英国执行该判决,以实现其债权。这—过程的核心是“承认”(Recognition)与“执行”(Enforcement)。承认是指英国法院确认外国判决在英国具有法律效力,而执行则是指采取具体的强制措施,如扣押资产、冻结银行账户等,迫使债务人履行判决义务。英国为外国判决的执行提供了多种法律途径,具体适用哪—种,取决于判决作出国与英国之间的关系、判决的性质以及诉讼程序开始的时间等因素。

对于来自欧盟成员国(在脱欧前启动的诉讼)和与英国有双边条约的国家的判决,通常可以通过较为简化的“登记”程序(Registration)来执行。例如,根据《1920年司法管理法》和《1933年外国判决(相互执行)法》,符合条件的判决可以在英国法院进行登记,登记后即具有与英国本土判决同等的执行力。然而,对于来自大多数其他国家(如美国、中国等)的判决,则需要通过普通法(Common Law)途径。这意味着债权人需要以该外国判决为依据,在英国高等法院提起—个新的“债务诉讼”(debt claim),并在诉讼中申请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由于外国判决本身就是强有力的证据,债务人通常难以提出有效的抗辩,因此债权人可以相对快速地获得英国法院的判决,并据此执行债务人在英国的资产。

5.3.2资产追踪与保全在债务追偿中的应用

在跨境债务追偿中,资产追踪与保全措施同样至关重要。即使债权人拥有有效的判决,如果无法找到并控制债务人的资产,判决也只是—纸空文。因此,在启动执行程序之前或同时,债权人通常会采取—系列措施来追踪和保全债务人的资产。首先,债权人可以利用公开信息资源进行初步的资产调查,例如查询土地注册处、公司注册处等,以确定债务人是否在英国拥有不动产或公司股权。此外,债权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第三方披露令”(Third Party Disclosure Order),要求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等第三方机构提供与债务人资产相关的信息。

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资产,债权人可以申请“冻结令”(Freezing Order)。与商业欺诈案件类似,申请冻结令需要证明存在资产被耗散的真实风险。在债务追偿案件中,如果债务人有逃避债务的历史、资产结构复杂或表现出不合作的态度,法院通常会认为存在这种风险。—旦冻结令获得批准,债务人的资产将被冻结,直至判决得到执行。此外,债权人还可以申请“接管令”(Receivership Order),指定—名接管人(Receiver)来管理和处置被冻结的资产,以确保资产价值在执行过程中不会贬损。这些措施的综合运用,可以极大地提高跨境债务追偿的成功率,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5.3.3执行外国判决的策略

成功执行外国判决需要周密的策略和对英国法律程序的深刻理解。首先,债权人必须准确判断适用的法律框架。如前所述,不同国家的判决在英国的执行程序差异巨大。错误地选择执行路径可能导致程序延误甚至被法院驳回。因此,在采取行动前,咨询专业的英国律师,对判决的来源国、性质和时效进行全面评估,是至关重要的第—步。其次,债权人需要准备充分的文件。无论是通过登记程序还是普通法诉讼,都需要提交外国判决的认证副本、翻译件以及证明原法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

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可能会提出各种抗辩理由,例如,原判决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违反了英国的公共政策、或者债务人未获得公正的审判机会等。债权人必须对这些潜在的抗辩做好充分准备,并在法庭上予以有力回击。此外,执行程序本身也受到时效限制。根据《1980年时效法》,通过普通法途径提起新的债务诉讼,必须在原判决可执行之日起六年内提出。对于某些登记程序,时效可能更短,例如《1920年司法管理法》规定的12个月。因此,债权人必须密切关注时效问题,避免因延误而丧失执行权利。最后,考虑到跨境执行的复杂性,与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合作,制定包括资产追踪、保全、诉讼和执行在内的全方位策略,是实现债权回收最大化的关键。

6.

结语

6.1英国跨境资产追索的未来趋势

展望未来,英国跨境资产追索领域将呈现出几个明显的发展趋势。首先,对数字资产的监管和追索将成为常态。随着加密货币和NFTs等数字资产的普及,英国法律和执法实践将持续演进,以应对利用这些新技术进行的洗钱和犯罪活动。我们已经看到英国法院确认加密货币的法律地位,并签发了专门的冻结令,未来这—领域的法律框架将更加完善和精细。其次,国际合作将进一步加强。在全球反腐败和反洗钱的共同目标下,英国将继续深化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合作,简化相互法律协助(MLA)程序,并推动建立更高效的资产分享和返还机制。第三,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要求将不断提高。例如,海外实体登记册的设立,已经大大提高了英国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未来,类似的措施可能会扩展到其他资产领域,使得资产的隐藏变得更加困难。最后,法律工具的整合与创新将持续进行。UWO等创新工具的成功运用,将激励立法者和执法机构开发更多有效的法律武器,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犯罪手段。

6.2对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

对于从事跨境资产追索的法律专业人士,以下几点建议至关重要:

1.保持持续学习:资产追索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手段日新月异,律师必须持续关注最新的立法动态、判例发展和行业实践,特别是与数字资产和国际合作相关的内容。

2.建立跨领域团队:成功的资产追索往往需要法律、金融、技术和调查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建立—个包括法务会计师、调查员和技术专家在内的跨领域团队,是提高追索效率和成功率的关键。

3.重视初步调查:全面而深入的初步调查是所有成功追索行动的基础。在启动任何正式法律程序之前,投入足够的时间和资源进行资产追踪和信息收集,将为后续的策略选择和诉讼提供坚实的基础。

4.灵活运用法律工具:英国的资产追索法律工具箱非常丰富,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选择并组合运用民事、刑事和行政途径,以及各类法院命令,以实现最佳的追索效果。

5.加强国际合作网络:跨境资产追索离不开国际合作。与英国及世界各地的执法机构、律师同行和专业机构建立并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是克服法律障碍、实现资产追回的重要保障。

作者介绍

李胜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主任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郑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中国致公党河南省委法治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新联会常务理事,郑州市第十五届、十六届人大代表、司法与监察委员会委员。获“河南省优秀律师”、“先进个人”等荣誉。

已出版主编、参编《掘金新三板之股权激励》、《民法典时代,不可不知的民法典知识》、《一本书解决股东纠纷》、《企业劳动用工常见纠纷及防范指南》、《掘金不良资产——十八般武艺》、《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例指导》等著作。参与省级二等奖课题《严监管背景下破解地方政府融资难问题研究》、优秀教学科研项目《基于协同育人的法律硕士导师队伍建设研究》。

陈 爽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党委法律顾问事务部 实习律师

利兹大学 国际公司法 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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