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56-8812662
专业文章丨 国有企业对外合作成立项目公司中对合作方尽职调查实务指引 更新日期: 2025-11-04 浏览:0

一、前言

在国有企业深化市场化改革、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与其他企业(含国央企、大型民企等)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开展合作投资,已成为国企优化资源配置、拓展业务领域的重要模式。对合作方的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调")往往面临特殊挑战——合作方可能基于商业谈判地位或信息保密考虑,限制尽调范围与深度;国企则需在合规要求与效率目标间寻求平衡,避免因尽调不足引发国资流失风险或责任追究。本文结合国资监管法规与实务经验,系统梳理国企合作成立项目公司中尽调环节的核心规则、风险场景及操作指引,为国企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提供参考。

二、尽调义务的法定基础:国资监管体系下的审慎投资要求

国有企业对合作方的尽调义务,并非源于单纯的商业审慎需求,而是由国资监管的特殊属性所决定的法定责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到《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相关法规已构建起"投资前审慎评估-投资中合规决策-投资后责任追溯"的全链条监管框架,其中尽调作为投资前评估的核心环节,是国企履行出资人义务、保障国资安全的关键前置程序。

(一)投资合规性的法定要求:从"程序义务"到"实质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此处的"可行性研究"虽未直接指向对合作方的尽调,但结合该法第三十四条关于"重要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重大事项需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一条对"国有独资企业重大事项审核批准程序"的细化,可以看出,国资监管部门对国企投资行为的监管重点,已从单一的程序合规延伸至对投资标的、合作对象的实质风险评估。换言之,国企与合作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本质上属于"与他人交易"的投资行为,必须通过尽调验证合作方的履约能力、合规状况及交易公平性,以确保"取得合理对价"。

(二)责任追溯的倒逼机制:未尽调可能引发的直接法律后果

《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投资并购中的十大责任追究情形,其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等情形,直接将尽调瑕疵与责任追究挂钩。实践中,若国企因未对合作方开展必要尽调,导致项目公司后续出现资金挪用、债务违约、重大诉讼等问题,不仅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审慎注意义务",相关决策人员还可能面临经济处罚、职务处分甚至刑事责任。

三、尽调的重点方向与实务操作:从资料清单到风险控制的全流程管理

针对上述风险场景,国企需以"国资安全"为核心目标,围绕"主体真实性、财务可靠性、合规完整性、履约持续性"四大维度,构建"资料收集-交叉验证-风险评估"的尽调体系,并结合合作方类型(国央企/民企)、项目领域(重点领域/一般领域)动态调整尽调策略。

(一)尽调重点方向:穿透式核查的四大维度

1.主体真实性核查

重点核查合作方的工商登记信息(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需穿透至最终实际控制人,关注是否存在代持、信托等特殊安排)、资质许可(与项目相关的特许经营资质、行业准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关联关系(合作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项目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可能)。对于国央企合作方,还需核查其"三重一大"决策文件,确认合作行为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国资监管部门审批程序(如涉及《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

2.财务可靠性核查

需获取合作方近三年的审计报告(若为上市公司,可结合公开披露的年报)、主要银行账户流水(重点关注大额资金往来的交易对手及用途)、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验证收入真实性及税务合规性)、重大合同(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采购销售合同)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约记录)。对于民企合作方,还需关注其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资产负债情况(如是否存在大额民间借贷、房产抵押),避免因实际控制人债务危机波及项目公司。

3.合规完整性核查

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平台查询合作方的行政处罚记录(税务、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涉诉信息(作为原告/被告的案件类型及结果,是否存在未执行判决)、失信被执行情况(是否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于重点领域(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的合作项目,还需核查合作方的环保验收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员工社保缴纳记录(避免因"社保欠缴"引发劳动纠纷)。

4.履约持续性核查

需收集合作方过往同类项目的履约记录(如是否按约完成出资、技术交付、业绩承诺)、核心资产权属证明(如土地使用权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关键人员稳定性资料(核心技术人员、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对于依赖合作方资源的项目(如政府关系、客户渠道),还需通过访谈合作方上下游企业、行业协会等方式,验证其资源的真实性及可持续性。

(二)重点资料清单:区分合作方类型的差异化要求

基于合作方为国央企或民企的不同特点,尽调资料清单需体现差异化:

国央企合作方:除基础工商资料外,需重点获取其"出资企业批准文件"(如国资监管机构对合作行为的批复)、"三重一大"决策会议纪要(证明合作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年度投资计划"(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央企业需于每年3月10日前报送国资委,可验证合作是否符合其年度投资方向)、"发展规划"(根据《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发展规划需履行专家论证等程序,可评估合作与规划的匹配度)。

民企合作方:除财务、合规资料外,需重点获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及资产清单"(穿透核查实际控制人背景)、"关联企业清单"(避免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重大债务协议"(如对赌协议、股权质押合同,关注是否存在影响合作方稳定性的条款)。

(三)尽调手段:律师专业作用的发挥路径

律师作为专业尽调主体,需综合运用以下手段提升尽调质量:

1.文件核查与交叉验证:对合作方提供的资料,需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通过第三方平台(如企查查、天眼查)验证工商信息,通过银行询证函验证资金流水,通过专利局官网验证专利权属,避免"资料造假"。

2.现场访谈与实地考察:对合作方的主要经营场所、生产基地进行实地考察,访谈其高管、财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重点关注"资料与陈述的一致性"(如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是否与实地查看的设备匹配)、"潜在风险的口头披露"(如高管提及的"正在协商的环保处罚")。

3.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于财务、税务、技术等专业领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技术评估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律师需对报告结论进行法律风险分析(如财务报告中的"或有负债"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

4.风险评估与报告撰写:律师需结合尽调结果,从法律合规性、交易安全性、风险可控性三个维度出具尽调报告,明确"无风险事项""需关注事项""重大风险事项",并针对重大风险提出"风险缓释建议"(如要求合作方提供担保、设置分期出资条款)。

四、结语

国有企业与合作方成立项目公司,既是市场资源整合的商业行为,更是国资监管框架下的合规行为。尽调作为投资前的"风险过滤阀",其核心价值不仅在于发现合作方的潜在问题,更在于通过专业核查为国企决策提供"风险-收益"的量化评估,助力国企在合规边界内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面对合作方为国央企或大型民企时的尽调挑战,国企需以法规为依据、以风险为导向,通过差异化尽调策略、律师专业介入、合同约束机制等手段,在"资料获取难度"与"合规要求"间找到平衡点。同时,国企决策层应认识到,尽调的"短期成本"是避免"长期损失"的必要投入——唯有通过充分尽调确保合作方的"真实性、可靠性、合规性",才能从源头上防范投资失败、治理失序、国资流失等风险,为国企高质量发展筑牢安全防线。

律师介绍

桑中伟 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党委政府法律顾问事务部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团委书记、三级律师(中级职称)、资本市场业务内核委员会委员,河南省数字经济产业协会副会长、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律师协会涉外委委员、郑州市律师协会域外法律查明中心副主任、郑东新区律工委涉外工作部委员、并购重组专业部委员、郑东新区总工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河南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骨干人才、郑东新区民法典宣讲团成员、京师律所总部中俄法商服务中心副秘书长,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具备注册会计师(CPA)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俄语专业四级。参与编撰《一本书解决股东纠纷》、《民法典时代,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等著作。擅长领域:投资并购、企业法律顾问、涉外业务。

文末图2025版.jpg

咨询热线
咨询热线: 0756-8812662 0756-8812686
留言咨询
来访路线
公众号
小程序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