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1 年 12 月 2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 )》, 在 2018 年第四次修正的《 公司法 》基础上新增 70 余条内容,在构建全新的公司治理新范式上做 出了积极尝试。文章介绍了新《 公司法 》的亮点,分析了目前公司治理结构的常见问题,根据新《 公司法 》的要求以及社会发展趋势探索了新《 公司法 》下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措施。
关键词:新《 公司法 》;公司治理结构; 优化措施
1993 年,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 称《 公司法 》)问世 ,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 、 企业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由于当时 的背景存在局限性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 公司法 》的问题和不足渐渐暴露出来 。为了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对《 公司法 》进行了多次修正。2021 年 12 月 24 日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十二次会议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 草案 )》进行了初次审议 。历时两年 、经三次审议后,终于在 2023 年 12 月 29 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法 》第二次修订,并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次 修订的《 公司法 》较前一版本增加了 70 余条内容 ,对于公司治理工作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新《 公司法》 的亮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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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优化公司监督机构规范
新《 公司法 》的最大亮点就是创新了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督机制,其中明确规定不需要强制设置监事会,但是监事会的法律地位与修订前基本保持一致 ,并重申了监事会的职权 。可见 ,即便新法不强行要求公司成立监事会,但是对于监事 会还是持正面态度。同时,新《 公司法 》倡导公司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从以往的双层制转化为单层制 ,即仅仅设置董事会 ,不需要额外设置监事会,并针对不同类型公司监事会的退出制定了明确规定 ,这一规定是借鉴于英美法系 。总体来看,新《 公司法 》在监督机构的设置上有两个要求:一是公司可以继续保留监事会 ,只是从传统 的必选项转化为了可选项 ,这进一步巩固了监事会的职权和地位;二是强调推行单层制的董事会制度,这使得公司治理结构变得更加开放和灵活。
( 二 )调整审计委员会制度
在新《 公司法 》中规定 ,公司可以自行决策自身的治理机构 ,其中也将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作为一个选择机构 ,这为公司提供了更加开放化 的立法设计方案 ,是公司治理模式的一个创新 。此次调整也是对单层制公司治理模式的摸索 ,这也符合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 ,可以有效降低公司治理成本,有助于帮助公司将更多资源集中在生产 、经营方面[1]。此外 ,在新《 公司法 》中还对外部董事制度做出了细致规定,其目的是发挥出外部董事制度的约束作用 ,为公司治理工作提供多元化支持 ,帮助公司做出客观 、独立的决策 ,这一模式非常适合应用在国有企业中 。实际上 ,审计委员会在我国公司治理的实践中已有悠久历史 ,2002 年颁布的《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就对这一制度做出了细致规定 ,在新《 公司法 》 中,则对于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做出了细化规定。
二 、 目前公司治理结构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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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决策机构不具独立性
这类问题在国有独资公司中比较常见,其决策权是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负责,公司领导对于 资产管理部门的依赖性较大 ,导致所有权的界限变得模糊 ,影响了公司的独立人格 ,致使其决策表现出外部化的特点。
( 二 )内部监督机构乏力
在新《 公司法 》中 ,对于监督机构做出了灵活调整 ,但是针对其人员构成 、地位 、权利 、保障等并没有细致规定 ,这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职能的发挥。在很多公司中都设置了监事会,但是监事会人员是由非专业人士来负责,导致监督工作乏力 ,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监督成效。
( 三 )执行机构主体地位不够
在各类公司之中 ,多是由董事会负责各项业务的控制,包括董事会成员任命 、各项重大事务 的决策、财务审计监督等,在新《 公司法 》 中不仅优化了监督机构,也对审计委员会制度进行了适当调整,但是目前一些公司的执行机构缺乏主体性 ,未能适应新《 公司法 》的规定 ,影响了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三 、时代发展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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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倡导协同与发展理念
在如今的数字化时代下,需要根据时代的特点来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倡导建立共享、协同的生态,保障人、行为、技术、价值等要素的平衡性 。 在公司治理结构之中 ,公司与经理 、董事等管理层的关系是需要关注的重中之重 ,如今 ,借助信息化技术能够提升各个主体认知的敏锐度,使得智能化决策的实现成为可能。在这一背景下需要加强内外协同 ,在内部协同方面 ,需要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 ,改变传统的权责评价形式;在外部协同上 ,要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关注产业链条中的利益相关者 ,满足多元平衡和共享共治的要求。
( 二 )顺应新型商业模式
在公司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中 ,市场规律在 资源配置上发挥着主导作用,公司通过劳动将生 产资料转化为商品 ,放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从而 获得盈利。当前 ,技术的跨界使得产业之间开始 进行着融合创新 ,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之间表现 出了极强的融合性特点,各类行业的边界变得模糊 ,平台经济迅速发展 ,公司的盈利模式发生了变化 ,比如 , 目前热议的 “ 粉丝经济 ”就是建立在虚拟网络上的一种经营性创收行为,社会价值的创造方式发生了变化 ,新型商业模式相继出现 ,因此 ,公司治理结构的转化需要充分关注到当前新型商业模式的需求,基于新《 公司法 》来进行调整和优化[2]。
( 三 )转变治理结构逻辑出发点
面对新经济形势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公司要提高核心竞争力 ,必须积极提高科技发展水平 ,注重激发内部人才的主观能动性 ,此外,在当前的转型过程中,公司的生产和管理模式变 得趋于透明化 、数据化 ,以往的信息不对称性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在治理结构的设置上需要借助数字化理念 、思维和技术开展 ,明确数据的逻辑关系,促进协同和共享 ,这也是当前转变公司治 理结构的逻辑出发点。
四、新《 公司法》 下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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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激活中小股东行使职权的积极性
新《 公司法 》对于公司治理工作涉及的多元 主体提出了全新要求,也规定了具体的约束形式,这进一步彰显出新《公司法 》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可以更好地发挥出法律法规的制约作用, 引导相关人员做出正确选择 。基于新《 公司法 》 的要求 ,为了从根本上提高治理水平 ,首先需要制定出明确的治理目标 ,以治理目标为出发点,使得公司内部各岗位人员有明确 、具体的工作方向。具体来看 ,新《 公司法 》对于公司治理的目的做出了细致规定,要求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各类公司在实践进程中需要提升中小股东行使权利的积极性,在信息化时代下,股东可以通过更多的渠道获取信息 ,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技术使得数据变得更加可靠和真实,也使得远程投票成为可能,这有效降低中小股东行使职权的参与成本 ,可将分散的中小股东集合起来,提供高质量提案。
( 二 )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引导作用
在现代化的公司治理活动中 ,董事会是权力 中枢,对于公司发展具有决策性作用,在新《 公 司法 》中对于董事会的法定职权的界定做出了规 定 ,其包括事项决策权 、方案制定权 、股东授予职权等,采用什么形式的董事会是由公司的股东大会来进行选择。在建立了董事会之后就产生了信任委托关系 ,在新的历史时期下 ,需要进一步发挥董事会的引导作用 ,以新《 公司法 》的规定 作为出发点,利用人工智能 、大数据 、区块链技术等优化董事会的决策流程,提升决策效率 ,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实现管理信息的横纵共享,使得 公司治理从以往的双向模式转化为单向发展,做到了管理模式的 “ 去中心化 ”,使得董事会的决 策变得更加客观 、理性 ,有效杜绝了个别成员的非理性行为 ,可充分发挥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3]。
( 三 )适应去中心化的治理结构
在公司的发展中,股东会是其中的权力机构 , 根据新《 公司法 》的规定 ,召开股东会之后方可行使职权 ,那么,应当做到股东本位还是公司本位? 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根据时代的发展,还需要积极回归公司整体价值,从技术规范方面进行解读,将公司管理授权适当进行下移,避免出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问题 ,如果董事会既是公司的监督者又是经营者,那么就会导致公司 的发展进入怪圈 ,这种中心主义是当前公司治理结构中必须解决的重点内容。对此,有必要从外 部视角出发,比如 ,利用大数据普惠金融技术提升公司资金的匹配度;借助产业链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总之,在新《公司法 》的实施背景下,公司治理重点需要朝着整体来转变,适应去中心化的治理结构 ,充分保障各方的权益。
( 四 )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利益相关者的内涵,目前还并无明确的 界定 ,在新《 公司法 》中也没有将利益相关者纳 入保护范围内 ,但是在新形势下公司的发展过 程中 ,利益相关者也出现了变化 ,而不同主体之 间的关系也涉及不同的法律法规。 比如 ,公司与供应商之间涉及合同法内容;公司与消费者 、员工之间则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公司与社区 、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经济法和社会法[4]。在新公司法中 ,有的规定还比较模糊,但是关于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是目前公司治理工作中不能忽视的重点问题 ,在实践中可以从多个视角进行解读 ,不仅要围绕公司内部机构的权力分配来优化治理结构,还要平衡好各个主体之间的权益 ,改变公司权力中心,使得公司治理主体朝着董事会 、管理层方面来转变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优化人力资本 、智力资本以及管理资本,关注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 ,通过这 一方式可以有效解决公司治理过程中面临的各种矛盾。
( 五 )优化董事会运行机制
根据新《 公司法 》的规定 ,不仅需要发挥出 董事会的引导作用 ,还需要优化董事会的运行机 制 ,目前 ,在董事会会议表决制度中最具操作性 的就是 “ 一人一票 ”制度 ,这一制度彰显了公平 性原则。在新《公司法 》中削弱了董事长的权利 ,实施 “ 一人一票 ”制度更有助于公司内部人员的 控制 ,也可以较好地发挥出董事会的实际职能 , 避免一人独大。此外 ,新《 公司法 》中还提出了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制度 ,因为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 ,董事会的董事是实际执行人 ,肩负着直接治理义务。实际上,在 2005 年 10 月修订的《公司 法 》中 ,就提出了董事的勤勉义务 ,但是在十余 年的治理工作开展过程中 ,这一制度的落实情况 并不好 ,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其中 最为突出的就是关于董事勤勉义务制度的内容比较简单 ,缺乏细致的司法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模糊性过强,并且对于董事勤勉义务制度中也没有 具体的时效追责规定 ,这就导致这一制度的执行情况较差 。根据新《 公司法 》的修订内容 ,公司方面还需要进一步落实董事勤勉义务制度 、明确这一制度的执行力度 ,根据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来提出细化规定 ,明确公司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还要细化具体的追责内容 ,即便由于违背勤勉义务未对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 ,也要追究其相关责任。通过细化这项制度内容进一步发挥董事会的榜样作用,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效能[5]。
( 六 )邀请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工作
在经济转型发展背景下 ,投资机构在信息的获取和监测上更具优势 ,能够发挥出其高效的监督职能,利用自动化分析技术可以有效避免人为主观判断带来的问题 ,此外 ,机构投资者在区块 链等技术的支持下 ,能够有效帮助公司拓展治理途径。尽管在新《 公司法 》中针对机构投资者的地位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但是实践证实,邀请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治理可以有效避免传统治理结构的诸多问题 ,提高治理工作的效能。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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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公司法 》的颁布对于公司的影响和作用 是多元化的 ,在公司的经济发展 、资本运作和社 会责任的发挥上都产生了重要影响。根据新《 公司法 》的要求,企业需要积极顺应时代的发展和 变革需求 ,与时俱进地优化治理结构 ,积极应对层出不穷的新业态和新技术 ,改变去中心化的治理模式 ,充分关注到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发挥出董事会的引导作用,健全董事会运行机制, 遵循协同共治 、共享发展原则 ,构建出有效 、公平的治理模式 。当然,我国的《公司法 》起步与发展也相对较晚,尽管经过了多次修订,《 公司法 》 与境外立法相较而言还是有一定的进步空间,在下一阶段 ,还有必要立足于现有规范 ,积极探索出适应我国公司治理实践的法律规范。
参考文献
[1]黄成燕.新时代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下的公司章 程内容研究[J].经济师,2022(12):287-289 .
[2]赖祖太.新公司法的现代化研究[J].法制博览, 2020(32):113-114 .
[3]方雁强.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分析 [J].法制与社会,2021(9):44-45 .
[4]高建国.新公司法下股份回购制度研究[J].法制博 览,2019(3):213 .
[5]高原.谈新公司法实施中对股东及公司自治的扩张 与限制[J].法制博览,2020(35):49-50 .
律师介绍
刘志菊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共党员,经济法硕士,2016年律师执业,三级律师,经济法讲师,高级企业合规师。
擅长民商诉讼和刑事辩护。在企业顾问、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侵权赔偿、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领域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代理经验,为委托人争取到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多起刑事案件当事人取得不起诉、减轻或从轻的辩护效果。
注重将法律服务实践与法学理论研究相结合,担任过高校的税法、经济法、财经法规、国际商法、电子商务法等课程的讲授工作,独立发表CN论文多篇,主持多项课题研究,拥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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