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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京师律师谈C先生与Z女士离婚纠纷及婚约彩礼纠纷案 更新日期: 2025-01-23 浏览:0


【检索主题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分居、彩礼返还

【业务类别】民事

【法院判决时间】2024年12月25日

【法院名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王舒畅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Z女士,女,生于1997年,公司职员;C先生,男,生于1970年,私营公司中层干部。2022年9月,Z女士与C先生在相亲会上结识,此后二人迅速发展为恋人关系,并产生结婚意愿。Z女士及家人向C先生索要彩礼1000万及房产加名,后双方协商至C先生向Z女士支付彩礼100万元。2022年12月11日,C先生向Z女士指定账户支付100万元,二人于次日登记结婚。

婚后Z女士搬进C先生婚前购买房屋共同生活。其间Z女士多次因要求C先生房产加名、索要生活费等琐事发生争吵,2023年6月Z女士又因琐事与C先生争吵,事后未经告知C先生即自行搬出同居房屋,并于2023年12月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C先生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理财收入、公司股权及股权分红(总价值约2000万元)。被告C先生委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舒畅律师作为其离婚纠纷案诉讼代理人应诉,并代理其向法院依法提起反诉,要求Z女士返还彩礼80万元。

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分居后产生的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及分割

“分居”的法律定义应当是指夫妻双方不再共同生活、再无经济往来、再无相互经济扶助。Z女士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自认于2023年6月底搬离同居房屋开始分居,Z女士与C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证明二人自2023年6月开始分居。分居后,二人再无情感交流,也再未尽过夫妻义务,两人的财务状况相互独立无任何混同情况,因此原、被告自2023年6月开始符合法定的分居条件。自该时起,原、被告应实行分别财产制,之后新产生的财产不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计算本案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应自2022年12月12日至2023年6月止。一审判决未将夫妻共同财产限定在同居期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意见

1、C先生婚前全款购买的别墅及车辆属于C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房屋婚后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不应予以分割。

2、C先生微信账户中的x十万余额为C先生代公司收取的电费,属于公司财产,且公司已多次催促C先生将电费转入公司账户,在诉讼中C先生已将全部电费返还给公司,不应予以分割。

3、根据银行流水显示,C先生银行理财产品的本金均来源于婚前存款,属于C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理财产品属于风险投资,婚后尚未赎回的理财产品的收益尚未确定及实际产生,不应予以分割;已赎回理财产品的收益应限定在同居期间,分居后产生的理财产品收益不应予以分割。

4、C先生的公司股权系婚前取得,属于C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该公司在张某、C先生同居期间未产生盈利,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分红条件,也未实际分红,无法进行分割;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相独立,公司资产不应予以分割。

5、张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少分或不分:其一,张某在同居期间经常借婚姻索要财物,而“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要财物”、在婚内“借婚姻索要财物”的行为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令禁止,因此张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其二,C先生申请调取张某的支付宝账户信息,法院已要求张某提供其支付宝账户信息,但张某至今仍未提交,其涉嫌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仅将C先生的工资及理财收益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关于彩礼返还的意见

(一)C先生与Z女士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彩礼返还比例,平衡男女双方利益,保护出资方的合法权益

1、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仅6个月:202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并同居,2023年6月21日前Z女士无故搬离并消失,此后二人开始分居,再未共同生活。

2、彩礼数额过高,高达100万元:‌2023年燕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3459元‌‌,C先生一年工资收入为96000元,彩礼数额是燕郊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8.7倍,是C先生年收入的10.4倍,该彩礼数额不论对普通家庭或是小康家庭均属过高。

3、Z女士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Z女士在共同生活期间持续借婚姻索要财物,而该行为正是导致二人经常发生争吵、最终二人分居并离婚的原因。Z女士借口其经济困难而索要财物,实际上Z女士每月收入较高,且将全部收入全额转入支付宝理财或财付通中,“经济困难”“索要生活费”“房子加名”均是其索要财物的借口。

(二)以下两则参考案例及典型案例所确定的返还比例请予以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4年2月1日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4日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内发布四则婚姻财产纠纷参考案例。其中董某诉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3个月,彩礼106万元,判决返还80万元,返还比例为75.47%。

(2)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发表于《人民司法》2024年第10期《〈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提及:“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的4起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之案例一,双方共同生活1年多时间,彩礼数额较高,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女方存在终止妊娠情形,法院综合各种因素判决酌情返还30%的彩礼,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即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的4起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之案例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对比以上案件所确定的返还比例,本案共同生活6个月,彩礼数额100万元,一方没有明显过错,彩礼返还比例至少应在30%~75.47%之间方能符合立法目的,也方能平等保护男女双方利益、以及婚姻中出资方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返还30%彩礼过低,不能平衡双方利益。

(三)本案的司法审判意义

经检索,2024年2月1日新彩礼纠纷司法解释施行前,本案涉及的100万元彩礼数额为燕郊地区及廊坊市地区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的最高标的额;2024年2月1日后,新彩礼纠纷司法解释注重平等保护原则,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而本案在本市乃至本省婚约彩礼纠纷中仍为彩礼数额最高的案件,且为天价彩礼,因此本案必将成为本市乃至河北省新彩礼纠纷司法解释施行后的典型案例,能够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本案应倡导正确的婚恋观,将婚恋回归感情的本质,以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

(四)一审法院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之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在裁量彩礼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应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并“结合当地习俗”,并不包括给付方的经济情况。彩礼纠纷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妇女及给付方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将C先生的个人经济情况良好作为少返还彩礼的考量因素,不仅有违法律规定,也将导致法院将经济能力弱及经济能力强的人区别对待,有失公平。

裁判结果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书,准予Z女士与C先生离婚,C先生向Z女士支付共同财产价款123929.57元,Z女士向C先生返还彩礼30万元。C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内容,向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

裁判文书内容

本案一审判决内容:

本院认为,关于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现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被告名下某银行理财收益xx万元、工资xx万元,原告名下某银行账户x千元余额,双方均能主动提供,应平均分割,双方各享有50%份额,综上被告应给付原告共同财产价款123929.57元,原告应给付被告共同财产价款x千元;关于彩礼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财力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原、被告均主张对方存在骗婚情形,但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婚前婚后的银行流水、购买理财情况、公司持股情况以及名下不动产,其经济情况较好,但结合本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风俗习惯,本院认定100万元彩礼过高,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故彩礼应予部分返还。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情况、被告的经济能力,以及被告在家庭生活中确实对原告缺少关心和信任等情形,本院酌定原告返还被告彩礼30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Z女士与被告C先生离婚;

二、被告C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Z女士共同财产价款xx万元;

三、原告Z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C先生共同财产价款x千元;

四、原告Z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被告C先生彩礼30万元。

本案二审裁定内容: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关于彩礼问题。综合考虑三河市燕郊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当地风俗等因素,C先生支付的100万元彩礼,数额明显过高,且双方婚后仅半年即开始分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本案发回后,应结合彩礼数额及双方的过错情况,综合确定Z女士应返还彩礼的比例。另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认可共同生活至2023年6月,因之后双方均未尽夫妻义务,故应以该时间为节点查明双方名下的财产情况,并根据查明情况作出公正判决。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4)冀1082号民初x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高额彩礼的认定及返还比例、分居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及分割的法律效果,以下进行简要分析:

一、关于高额彩礼的认定及返还比例问题

(一)本案的社会意义

移风易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近年来,“高额彩礼”问题受到公众普遍关切,成为社会的一大痛点。尤其是在农村偏远地区,这一问题更为突出,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攀比之风蔓延。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四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成为社会的共同期盼。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高额彩礼与婚龄偏短问题交织,使得矛盾冲突更为激烈,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司法解释”)于2024年2月1日应运而生,该司法解释不仅指出高额彩礼为法律所禁止,并且明确了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裁判规则。本案彩礼数额高达100万元,根据检索可知,本案成为彩礼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廊坊地区婚约彩礼纠纷最高标的额的案件,具有典型性与示范性,也能够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二)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但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过高的彩礼返还案件办理难点

彩礼司法解释主要涵括了四种情形的彩礼返还审理思路:

1、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原则上不予返还;

2、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特定情况下部分返还;

3、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应当返还;

4、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特定情况下予以部分返还。

本案针对的即为第二种情形,即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针对已婚且的彩礼返还裁判规则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确未共同生活”或“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才予以部分返还发展到彩礼司法解释的“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综合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即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综合确定返还比例,本身即蕴含着立法目的从单一保护妇女权益发展到对妇女权益及给付方权益平等保护的变化和调整。但彩礼司法解释自2024年2月1日实施后,多数法院并未调整审判思路,在审理已婚且共同生活的彩礼纠纷案件时,仍然将男方的经济状况及经济承受能力作为彩礼返还比例的考量因素。同时,彩礼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每种情形下的具体返还比例,而是规定了一个动态的评判标准,将“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即孕育情况”“双方过错”“当地习俗”综合作为法院应当考量的法定因素,针对个案的特殊情况进行判断,其本意应为考虑到个案的独特性因而不限定具体标准,但每个法院对于具体的返还比例裁判不一,却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不公平现象。

(三)本案的办理思路及创新型

本案首先需明确是否属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过高”的情形。为证明本案存在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形,代理人综合提交了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一审庭审笔录作为参考,从而证明了双方结婚后仅半年即分居,共同生活时间仅半年,并为二审法院所确认。针对彩礼数额过高的情形,代理人综合对比了燕郊地区城镇居民202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C先生的年收入、Z女士的年收入及本地彩礼纠纷案件的标的额,从而说明本案彩礼数额过高,并最终为二审所确认。

其次,在确定了本案满足“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过高”的情形后,应确定最终返还的合理比例,以促使本案裁判结果平衡男女双方利益,并保护C先生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检索并对比了以下两则经典参考案例,并向法院提交了该二项典型参考案例,作为合理裁判区间的建议。其一,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4日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内发布了四则婚姻财产纠纷参考案例。其中董某诉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即作为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过高的典型案例,明确了该种情形下的参考返还比例。该案中,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3个月,彩礼106万元,判决返还80万元,返还比例为75.47%。该案例基本可以作为类似情况下的返还上限。其二,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的4起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之案例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该案中双方共同生活1年多时间,彩礼数额较高,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女方存在终止妊娠情形,法院综合各种因素判决酌情返还30%的彩礼。综合各项因素,该案例基本可以作为类似情况下的返还下限。

经对以上两则经典参考案例的对比可以明确,本案彩礼返还比例应至少超过30%且不低于75.47%方能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不存在孕育情况,但一审法院判决的返还比例(即30%)却与存在孕育情况的它案比例相同,且判决比例远低于合理区间,显失公平。以上合理裁判区间的建议为二审法院采纳,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综合考虑三河市燕郊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当地风俗等因素,C先生支付的100万元彩礼,数额明显过高,且双方婚后仅半年即开始分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本案发回后,应结合彩礼数额及双方的过错情况,综合确定Z女士应返还彩礼的比例”,并将本案发回重审,实现了良好的代理效果。

二、关于分居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及分割的法律效果的问题

(一)分居的法律内涵

“分居”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第二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我国婚姻法对诉讼离婚原因采取法定理由说,即“感情确已破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特定时长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法定情形。但我国法律仅承认分居的事实,而并未对分居的要件法定化。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分居”不应仅为“分开居住”,其法律定义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应根据以上情形综合认定“分居”事实。

(二)分居的法律效果

分居表明夫妻双方只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分居的性质“既不能完全归于婚姻存续期间的性质,也不能完全和离婚后的性质相同”,在法律后果方面,分居也应该与正常情况下夫妻共同生活有所区别。在夫妻人身方面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分居期间虽然没有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免除了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双方没有再婚的权利,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依然存在。在财产方面,夫妻之间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在分居期间继续施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已不公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分居期间双方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也应当各自承担。

针对本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男女双方经济实力悬殊的特殊情况,若双方分居期间仍适用共同财产制,则对C先生一方严重不公。本案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应限定在双方同居期间,C先生与Z女士分居期间应适用分别财产制方为公正。该观点最终为二审法院所采纳,保护了C先生的合法权益。

结语

婚姻家庭关系是最基础、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细胞,大的社会变革影响家庭细胞,而家庭细胞的变化也将反过来推动社会的变革,从这个角度讲,个人命运、家庭命运与国家命运密切相关。“婚姻家庭事关每一个人,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整个社会的稳定,家和”才能“万事兴”。随着时代、经济的发展,“家和”已有了多重定义,双亲有孩家庭、双亲无孩家庭、离异家庭、丧偶家庭、未婚有孩家庭、单个个体……无论哪一种家庭,都可以在新时代活出自己的幸福生活,找到属于自己对于幸福的“独家定义”,因此婚姻不能单一定义幸福,有时体面放手也是一种成全。本案委托人C先生通过法律途径结束失败关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中感受到了饱满的安全感。

本案中,代理人经与法官多次沟通并多次提交代理意见、质证意见等书面材料,为委托人最大程度争取相应权益,使法院的观点从保护一方利益过渡到平衡保护双方利益,最终最大程度挽回了委托人因失败婚姻而产生的损失。因此本案的处理方式及处理结果正可以回应如何平衡婚姻双方的利益及如何保护出资方权益,对离婚案件中同样存在分居情况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及高额彩礼返还等的案件及婚姻关系双方如何降低同类法律风险具有参考价值。

律师简介

王舒畅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婚姻家事纠纷、公司纠纷争议解决。发表的专业文章有《婚姻家庭法热点、难点问题解析(一)》、《婚姻家庭法热点、难点解析之如何证明我们分居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设计》、《如何以董事、高管信义义务规则规范公司采购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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