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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借款”和“投资”的认定规则及法律适用 更新日期: 2024-04-19 浏览:33


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于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王楠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

2018年翟某与王某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翟某投资30万元在王某处;投资采用固定回报方式,王某承诺四年内分批次共计向翟某支付60元的回报”,协议签订后翟某依约向王某转账30万元,王某向翟某出具的收据,载明“今收到翟某投资款30万元”。然而,王某未能按约定向翟某支付投资回报款,故翟某以民间借贷纠纷的案由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30万本金并支付利息。王某辩称案涉30万元系投资款不是借款,无需向翟某返还该款项。

01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翟某与王某签订的《投资协议》并不具备共同经营、共同受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经营如何,均按照一定标准享有投资收益,该投资协议更具有借款特征。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系民间借贷,现王某违约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翟某要求王某返还借款并在法定范围内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王某偿还翟某30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图源网络 侵删)

02律师观点

一、投资和借款的区别

投资是指投资人用某种有价值的资产,包括资金、房产、知识产权等投入到某个企业、项目或经济活动,以获取经济回报的商业活动,其本质特征在于“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借款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经济活动。借款通常应当采用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一)在法律性质上

借贷是一种债权行为,而投资仅仅是所有权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借贷是金钱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投资仅是占有权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投资人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二)在行为目的上

投资的目的是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而借贷的目的则是多样的,且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一般应认定为无偿借贷,债权人不会借此获取额外收益。

(三)在收益取得上

投资所可能获取的收益是未知的、不确定的,而在约定了利息的民间借贷中,债权人所获得的收益是事先可以预期的。

(四)在资金来源上

投资款的来源既可以是自有财产,也可以是借贷资金;而借贷关系中出借的一般是债权人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物。

(五)在风险承担上

投资本身具有盈亏自负的风险,且投资人一般不能收回投资款(联营除外),否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借贷虽然也有一定的风险,但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债务转移等方式降低风险,且债权本身就是可以且应当收回的。

二、投资和借款的认定规则

实践中,自然人借款给个人或者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投资行为,或自然人向个人或公司投资的行为被认定为民间借贷行为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款项性质的认定关系到能否收回款项本金甚至收益,法院通常是通过以下几方面来认定所涉款项属于投资款还是借款:

(一)款项用途是否为经营并不影响所涉款项性质的认定

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款项用途为公司经营或者某个项目的支出,收款方不能仅以款项用途条款认定该款项为投资款。尽管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用途有着明确约定,但这一借款目的并不影响对所涉款项性质的判定。

(二)出款方是否在合理期限内追缴所涉款项影响所涉款项性质的认定

若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利率等条款,此时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借款合意,所涉款项应当为借款。若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或借款合同中对于借款期限和利息没有约定,可以根据当事人是否在合理期限内追缴款项来判断行为性质。如果出款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追缴所涉款项,该款项宜认定为投资款。

(三)当事人出款后是否参与经营管理影响所涉款项性质的认定

如果该出款行为是借款行为,所涉款项为借款,当事人在出款后只能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不参与经营管理行为。当事人在出款之后可以以投资人身份参与具体经营事务,那么所涉款项为投资款。

(四)款项收益是否具有确定性影响所涉款项性质的认定

当事人之间的合作投资关系一般是指投资人之间签订投资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则是一方向另一方出借本金,另一方在借款期限结束后需要返还本金和利息。

投资的回报、亏损金额是不确定的,回报时间也是不固定的。而借贷的特点主要是不管借款人使用出借人出借款项是否有收益以及收益大小,借款人均应按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出借人的利息回报是确定且固定的,具体按照双方所约定的利率计算。

此外,出借人无需与借款人共同承担亏损。即投资一般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借款一般为“固定回报,不担风险”。

(五)是否存在担保关系影响所涉款项性质的认定

担保关系总是与借贷关系同时出现。如果存在担保关系,当借款人无法返还本金和利息给出借人时,出借人可以向担保人追缴;在担保人将款项返还给出借人后,担保人有权向实际借款人追缴款项。即在借贷关系中,“担保”主要发挥了“兜底”的作用。但是,除了对赌协议等特殊投资行为外,投资行为属于收益不确定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存在担保关系。

三、“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当事人签订投资与借贷性质模糊不清的协议,此类协议,虽名为投资合作协议,但往往约定固定收益,一方不承担投资经营的风险,即“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投资和借贷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截然不同的,发生纠纷处理时二者隶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基于此,在处理相关情况时,就需要我们认真考虑各种因素,厘清投资与借款之间的界限,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的主要特征有:

一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外在形式往往是以投资合作协议、入伙协议、入股协议、项目合作协议等为名。

二是协议中存在保底性条款。即无论被投资一方是否亏损或盈利,投资一方均可按约定标准获得投资收益。

三是名为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经营管理。协议中一般约定出资人仅出资,不参与被投资一方的经营和管理,只获得固定收益却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

本案中,翟某和王某签订《投资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经营状况如何,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图源网络 侵删)

四、投资和借款的法律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借贷和投资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截然不同的,发生纠纷处理时也是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借贷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借款到期后,无论借款人使用出借款项有无收益以及收益多少,借款人均应按约定还本付息;而投资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提出抗辩或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纠纷确系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从而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借款和投资款的本质区别决定了法律对相关款项的处理规则不同。涉案款项如果认定为借款,应当按照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借款到期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如果认定为投资款,双方应当本着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对投资项目参与经营管理、进行收益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投资方无权随意要求撤回投资款。

作者介绍

王楠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领域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政府、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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