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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购买的空调是库存机,消费者能否要求换新机? 更新日期: 2023-10-10 浏览:315

购买的空调是库存机,消费者能否要求换新机?

2023/10/10

本文法律条文如无特别说明,皆指《民法典》。

2019年6月9日,甲(消费者)在乙(电器公司)的门店购买了一台空调,成交价为11300元。2019年11月,乙安排工作人员为甲安装空调。安装过程中,甲发现该空调的制造日期为2016年7月。甲认为乙在向其出售案涉空调时未告知该空调系库存机,乙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而要求乙将案涉空调免费更换为同型号的新机,乙则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更换,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则案例涉及的焦点问题是商家出售商品时未主动告知案涉空调是库存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对其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知悉的越详细,其所作出的选择就会更符合其内心真实意愿。商品的生产日期,显然属于知情权范畴,有的商品的生产日期很显眼,比如家庭里经常要用到的调味品,对这类商品的生产日期,经营者无需主动说明,因为消费者一眼就能看到;还有一些商品,比如经营者出售库存时间比较长的家用电器,是否有主动告知商品生产日期的义务?如果经营者未主动告知,是否属于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呢?本期就具体聊聊该话题,供参考。

一、关于消费者知情权

关于消费者知情权,主要聊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何谓“消费者知情权”?

所谓“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对于知情权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采用了举例加概括的方式,即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个问题,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的目地何在?

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真正得以实现。换句话说,消费权的知情权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得以实现的基础和保证。这个很好理解,根据我们的生活经验,消费者若想对若干同类型的商品进行有效甄别和选择,最好的办法就是对该等商品或服务能够有全面了解,尤其是一些直接影响消费者选择的关键信息,这些信息了解的越清楚详细,消费者仰赖这些关键信息作出的最终选择也就更符合其内心的真实意愿。

第三个问题,如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须经营者的全力配合。因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了经营者应该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能得以真正实现。

结合上述内容,对于消费者知情权,个人的理解就是只要实质影响到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不论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经营者都应该向消费者提供,提供的方式既包括主动(如相关信息在商品或商品包括上显示,以及某些特殊情形下的主动告知),也包括被动(如明确、真实的答复消费者的询问)。

二、空调生产日期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影响

接下来,我们聊聊空调生产日期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影响。

2020年1月,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制定并公布了《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系列团体标准,发布了冰箱、空调、洗衣机、储水式电热水器等多个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其中空调的安全使用年限为10年,安全使用年限从空调的生产日期计起,并连续计算。由于空调的生产日期直接与空调的安全使用年限相关,而空调的安全使用年限又关乎消费者(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显然空调生产日期对于消费者的选择权具有重大影响,空调生产日期属于消费者知情权范畴,销售者出售库存时间过长的空调,应主动告知消费者空调的生产日期,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三、未主动告知空调生产日期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本案中,甲购买案涉空调的日期是2019年6月,《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的标准尚未出台,乙未向甲主动告知案涉空调的生产日期是2016年7月,是否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呢?答案是肯定的,我们具体看一下法院的理由。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中,原告(甲)2019年6月9日从被告(乙)处购买案涉空调时,被告并未告知原告该空调的生产日期距其购买时已近三年。虽然对于生产日期远近与空调的质量问题并无必然联系,但对于普通消费者购买心理来说,其对产品生产日期这一重要因素是存在合理期待的,对此应享有知情权。而被告作为销售者在向原告销售距其购买时已达三年期限的产品时,也负有告知的义务。

其次,虽然在原告购买时国家并未颁布有关空调的强制性安全使用年限标准,但其作为一种工业产品及家庭使用电器,仍应具有合理的使用年限,超期使用会对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有可能存在引发电器短路进而引起火灾、爆炸等风险,且空调出厂后即便存放未启用,长时间库存亦存在在各种外界环境因素作用影响下,发生电路板线路老化、漏电、冷媒泄露、性能下降等一系列潜在危害的可能性。

第三,被告向原告销售生产日期为2016年7月涉案空调的行为,损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对原告今后的空调使用产生潜在危害,现原告要求被告将案涉空调更换为新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考虑到空调生产、运输、销售、安装等环节对时间的需求,及原告购买时间与安装时间等延长,对于原告主张的新机生产日期可结合一般消费习惯及心理期待,酌定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产品。被告为原告更换新机时需要拆除原机、安装新机,且拆装责任的产生在于被告,故被告应免费为原告提供拆装机服务。

综上,法院判决乙(被告)为甲(原告)更换同型号的空调一台(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之后),且乙更换上述新机时需免费负责为甲拆除原机并安装新机。

[案例要指] 家用电器的生产日期属于消费者知情权范围。 经营者销售家用电器“库存机”,未主动告知电器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主张免费更换相同型号新电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简介

李悦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在职)

专业领域:

1.破产法律实务及研究 民商事权益争议

2.出版著作:《合同的新常识——解读民法典合同编66条新规》

个人荣誉:

1.获杭州市律师协会2015年度嘉奖。

2.论文《行使船舶优先权与破产程序冲突研究》获第四届(2018年度)杭州律师论坛优秀奖。

3.论文《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探析》获第五届(2015年度)浙江律师论坛论文二等奖。

4.论文《破产案件中让与担保物优先清偿权问题》获2016年度杭州律师论坛企业重整与清算分论坛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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