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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刑事案件中律师庭审发问技巧 更新日期: 2023-08-23 浏览:231

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庭审发问是决定一个案件成败的关键,那么辩护人如何进行庭审发问呢,笔者结合自身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总结了一些发问技巧,供大家参考。

一、发问不要问遍案情

查明案件事实是法院的责任,不是辩护人的责任。检察官有义务问清案件事实,以供法官作出判决,而辩护人的责任是让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作为辩护人千万不要将问清案件事实作为自己的发问内容,这样做无疑是在帮助检察院指控犯罪。

很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还是习惯在发问环节将案情全面问一遍,这样的律师要么是没有经验,不知道发问该问什么,要么是对发问没有准备,又不能在发问环节不发问,所以就按照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发问,笔者提醒各位律师新人,一定不要犯这个错误。

二、有利的事实要明知故问

刑事案件的法官虽然已经在庭审前完成阅卷,但是对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事实还是有必要在庭审发问时进行发问,以便加深法官的印象,对于卷宗没有查明的事实,可以进一步详细问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答案。这部分发问重点问无罪的事实、罪轻的事实、量刑的事实,如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有关的事实;属于从犯、胁从犯的事实;与自首、立功有关的事实,与量刑相关的事实。

笔者在上海法院办理的一起非法集资案件中,因为上海市高法、市检、市局发布的《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一次性投入资金未作提取,期间虽有利用到期本息滚动投入记录的,只需将一次性投入的本金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犯罪数额。”而检察院提交的鉴定意见中没有将一次投入未作提取的投资单独进行区分,笔者在发问时就重点问了当事人是否存在一次投入未提取,但期间发生滚存的情况,得到了肯定的答案。结合发问结果,笔者在辩护词中又重点对检察院的量刑过高进行了阐述。

三、不利的事实要问出模糊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对于一些证据不足的事实就要通过发问环节将事实变得更加模糊。笔者在办理一起套路贷的案件中,被害人主张被告人借款给被害人后,扣押了被害人的房证、土地证,导致被害人没有办法到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最终被迫接受高额利息。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向被告人发问,如果一个人的房证、土地证丢了,是否可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挂失,重新补办房证、土地证?被告人答可以。显然经过笔者发问,检察院指控的扣押房证、土地证的犯罪事实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另,如果被告人在笔录中曾经作出了对自己十分不利的供述,在发问时也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让被告人讲一下为什么会那么说,给被告人一个当庭辩解的机会。

四、发问必须要有“诱导”

虽然在庭审发问时是不允许诱导性发问的,但是辩护人发问就是为了达到被告人最轻或者无罪的目的,因此发问一定要有目的性,一定要让回答问题的人答出来想要的答案。很多时候我们庭审发问的问题是临时增加的,提前没有跟当事人预演过,这就要求我们在发问时讲求一些技巧,让当事人知道发问的目的,或者通过调整发问的顺序,来让当事人答出想要的答案。

笔者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对被害人发问就采取了控方常用的诱导性发问方法。笔者问被害人在笔录中所做的陈述是否都是真实的,被害人答都是真实的。然后笔者挑选了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陈述问被害人,在笔录中的这个陈述也是真实的对不对?被害人因为此前已经对笔录的真实性当庭做出了认定,面对辩护人的发问当然也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五、发问要点到为止

辩护人在庭审时有时需要向同案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发问,此时就要讲求发问技巧,能够达到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结果就可以,不要刨根问底。

还是拿笔者办理的套路贷案件为例,被害人主张被告人控制了被害人的银行卡及网银,卡内资金支取自己不能做主。主犯的辩护人问被害人,被告人是如何控制被害人的银行卡的,被害人称被告人让被害人办理了银行卡,借款打入卡内之后,银行卡就一直被扣在被告人处等等。笔者作为第二被告的辩护人,发问时先问了被害人一个常识性问题,一个人的银行卡丢了可否拿着身份证到银行去补办,被害人半天没有回答,最后说可以。本来笔者还可以继续问,既然银行卡能够补办,被告人又是如何控制银行卡的呢?能控制得了吗?但是考虑到这样的开放性问题会让被害人回答出对被告人不利的答案,笔者就这个问题点到为止,不再发问,留待辩论时单方发表辩护意见。

六、发问要锁定答案

如何能够锁定发问的答案,这就需要发问时对问题进行设计。对于被害人的发问要问封闭性问题,答案只需要让被害人回答是或者不是。对同案被告人发问时,如果是要在同案之间分清责任,则也要采取封闭性问题。如果发问的问题能够使自己的当事人和同案的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可以采取半开放的问题,在同案被告人回答是或者不是后,根据回答结果让其进一步解释。对于自己的当事人在设计问题时,也要控制回答的内容,如果发问的内容当事人提前知道,也知道发问的目的,可以问开放性问题,让其多说一些,如果发问的问题提前没有与当事人预演,应当先问封闭性问题,再根据结果决定是否进一步发问。

七、发问要结合证据和辩护意见

发问并非是简单的问清案情,而是为了后续举证、质证及辩护作准备。例如,发问可以使得证据更有说服力。笔者还是拿办理的套路贷案件为例,主犯的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中提交了几份视频,以期证明被害人借款时,被告人没有使用套路,没有使用欺诈、胁迫的手段。笔者为了防止检察院在质证时提出异议,在发问时就先问了主犯,录制视频是公司制度要求,还是员工个人行为,主犯答是公司管理人员要求的。笔者又问主犯,银行在考察贷款时要不要留有视频资料,主犯答需要,他的管理团队很多都有银行工作经验,所以要求办理业务时留有视频资料。在质证时,检察院果真对录制视频的原因再次询问了被告人,但是因为发问环节已经作出了回答,检察院也没有深究。如果此前笔者没有对录制视频的原因进行发问,面对检察院的问题,被告人一定是慌张的,可能会将有利证据变得不利,所以辩护人一定要对案件提前做好预判。

发问除了要配合举证、质证,还需要配合辩护意见,发问一定是在确定好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的基础上作出的,一定是有的放矢的。

八、发问前一定要和当事人预演发问环节

笔者2008年在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因为当时刑事案件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两名律师,所以实习期笔者都是跟吉林大学的刑法学教授以及资深刑事律师一起办理刑事案件,为各位律师记会见笔录。当时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每次开庭前都会与犯罪嫌疑人见面,预演开庭发问的问题,这个习惯也一直跟随我到现在。无论多忙,我都会在开庭前与当事人预演庭审发问的问题,确保发问万无一失。如果辩护人对自己的当事人发问的问题,得到的答案不是辩护人想要的,这对辩护人来说,绝对是一个重大失误。

庭前预演发问的问题,不是告诉当事人如何回答,而是要看准备的问题,当事人会如何回答,对于当事人回答的很好的问题,要告知当事人庭审时会发问,如实回答。对于当事人回答不好的问题,在庭审发问时应当回避。对于有些检察院需要发问的问题,提前做好预判,跟当事人做好预演和交代,让当事人面对检察院的发问时心里有所准备。

以上就是笔者总结的一些庭审发问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但是案件输赢的根本不在于庭审发问技巧,还是在于案件本身。有了好的技巧,可以让本身无罪的案子,罪轻的案子得到公平的裁决。但是,不是有了技巧就可以颠倒黑白,律师办理案件还是要尊重事实,敬畏法律。

/ 孙相奇 /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股权投资与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

沈阳市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委员

辽宁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

沈阳仲裁委仲裁员 抚顺仲裁委仲裁员

抚顺仲裁学会理事 抚顺银行外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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