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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警示案例月报》第四期 更新日期: 2023-06-27 浏览:211



律师执业警示案例月报

第四期·2023年6月

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努力建设一支与党同心同德、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律师队伍,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纪律委员会自2023年3月起收集、整理近期律师被查处的违纪违规行为,以警示案例形式每月发布,切实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不断推动律师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W律师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投诉称:W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故意曲解法律、迎合当事人不正当要求、道德败坏。


被投诉人辩称:投诉人与W律师委托人存在租赁纠纷,双方其中的一项争议焦点是收回租赁物。在案件诉讼前,W律师为了对案情况做进一步的了解及确认事实,故与当事人一同前往察看确认案涉厂房现状,以便起诉前明确诉讼请求及收集相关证据。在察看过程中,投诉人让社会人员在租赁厂房内寻衅滋事,阻挠出租人进入,不断自己演戏并让其工作人员给其拍照录像,已达到挑起并激怒当事人的目的。W律师不存在投诉人主张的行为。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2020年11月18日,W律师与委托人一同前往案涉承租物业查勘租赁物情况。承租方与业主方在租赁物现场有争吵行为,被投诉人W律师有大声说话,但未见被投诉人有谩骂、胁逼、侮辱投诉人的行为。双方交涉过程中,被投诉人存在拉投诉人胳膊的行为,持续时间约为4秒,该拉扯行为没有伴随其他剧烈动作,没有出现撕毁衣物或人员倒地等后果。上述事实有视频为证。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认为投诉人对W律师的投诉不成立。


案例评析

本案中,W律师不存在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因此经审查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


但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要注意执业期间的律师形象,避免陷入当事人之间的情绪争执,发言陈述应有理有据,不做无理谩骂,更不应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肢体接触动作,以免发生争议后无法证明是非曲直。


N律师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投诉称,N律师收到一审判决后未将判决结果及上诉期限告知投诉人,导致投诉人错过上诉期限,遭受经济损失400万元,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投诉人支付了律师费15000元,X律师事务所未开具发票,故意偷税漏税。要求对X律师事务所、N律师作出严肃处罚。


被投诉人N律师辩称,被投诉人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后没有直接向当事人送达,只向介绍人发送电子版,确有不妥,但被投诉人在代理过程中尽职尽责维护当事人利益,而且取得部分胜诉利益,免除了投诉人的保证责任;本案由介绍人代为转交12000元律师费,随后被投诉人立即向律师事务所申报作统一收案、收费的登记,并开具律师费发票,没有不足额开具律师费发票的情况。


被投诉人X律师事务所辩称,本所已经按照行业规范要求,在诉讼案件管理层面完成了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开票等规范程序。即使在具体业务跟进中本所未能发现N律师存在不规范的诉讼文书通知和送达行为,也不构成本所承担行业处罚的过错条件。本所不应对N律师执业中产生的上述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2019年11月21日,X律师事务所与M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指派N律师担任M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参与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程序,律师费12000元。同日,M开发有限公司、投诉人分别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N律师代理该案。同日,X律师事务所向M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律师费发票(金额12000元)。M开发有限公司盖章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由王某某提交给N律师,律师费12000元由王某某以现金支付,N律师未与投诉人见过面,代理过程中向王某某了解案情。


一审开庭,N律师到庭参加庭审活动。其后,一审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M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二、被告赵某对被告M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11月13日,N律师将一审《民事判决书》扫描版通过微信发送给王某某,同时提示“今天收到的,如果上诉就及早安排”。N律师未将一审《民事判决书》交付投诉人,亦未向投诉人告知判决结果和上诉期限。


投诉人称,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时方知一审判决结果。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对N律师予以“训诫”处分。

律师协会认为投诉人对X律师事务所的投诉不成立。


【处分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三十一条 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二条 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案例评析

本案中,N律师办理案件,由介绍人代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介绍案情及转交诉讼文书,未与委托人直接建立委托关系、未向委托人告知案件进展、未向委托人交付司法文书、未将判决结果及上诉期限告知委托人等行为违反了行业规范,应当受到行业处分。


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向委托人了解案情,及时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进展、交付司法文书、告知判决结果及上诉期限,否则将构成代理不尽责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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