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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醉酒型强奸案“被害人不知反抗”破解之道——俞某强奸案评析 更新日期: 2022-10-10 浏览:753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7日,陈某报警称自己被强奸。随后新浪、网易、搜狐、1818黄金眼等新闻媒体出现了陈某报道。

陈某向1818黄金眼反映说,4月26日晚上,她去应酬了一位姓俞的老总组织的一个饭局,结果四扎红酒下肚后人就倒了,醒来后,发现自己一个人睡在酒店,衣衫有些不整,开始以为是喝多了同事帮忙开了房间,回到家之后越想越不对劲,再返回酒店,在床上发现了线索。后来去医院做了检查,证实了行为事实,报警后,警方对嫌疑人俞总采取了强制措施。

陈女士告诉记者,她的酒量很好的,喝点红酒什么的,根本没什么事,最多的时候喝过一斤半58度的白酒,也都没有醉。当天喝了四扎左右的红酒。

记者了解到,陈女士现在单身,之前有过一段婚姻,现在余姚市区一家酒店做营销,营销的收入与客人消费挂钩,所以平时她很用心地接待每一位顾客,所做的工作是替客人预留包厢,以及消费后的服务反馈。陈女士说,事发当天,一位姓俞的物业公司老总要订包厢吃饭,因为对方公司就在酒店楼上,所以大家彼此认识。吃饭的时候,俞总让陈女士过去敬两杯酒。起初陈女士婉拒了,但后来想想对方跟自已的酒店老板认识,不好怠慢,遂又答应过去作陪。席间,陈女士喝了红酒,其间离开过饭桌两次,第二次回来后,喝了一小会儿就意识模糊了,醒来后发现自已一个人躺在酒店房间里。陈女士表示,当时已是次日凌晨一点多,人醒了,但还是懵懵懂懂的,衬衫穿着,但是反穿的,裙子在旁边,内衣的肩带也掉下来了。当时下意识里觉得是自己喝多了,同事帮忙安排了房间睡下。但等到白天回到家里,她越想越不对劲,遂又回到酒店,到床上查看并发现了线索。

随后陈女士报了警,辖区兰江派出所介入后,立刻对当事人俞总采取了强制措施。陈女士说,她也去医院做了检查,证实了行为事实。但事情还没有最终结果,这两天她又在酒店见到了那位俞总。而俞总的哥哥则通过酒店的老总和其他各方面关系要了她的手机号码,联系上她,说给她10万元钱,让她去派出所把口供改掉。

记者从兰江派出所了解到,陈女士报警后,民警已经对嫌疑对象俞总采取了强制措施,因为某些方面证据欠缺,所以目前转为取保候审,案件已经移交刑侦调查,对于案情的一些细节目前还不便透露。

陈女士对记者说,日常应酬在所难免,对方当时是不是在酒中做了手脚,她也只是猜测,现在她要等公安方面的调查结果出来,再作打算。(来源:1818黄金眼 )

部分新闻媒体报道的标题:《【四扎红酒下肚 醒来已在酒店】宁波余姚的陈女士反映说,4月26号晚上,她...》;《女子应酬敬酒,醒来在酒店床上,衬衣反穿…越想越不对》;《【可怕】年轻女子应酬敬酒,醒来却在酒店床上,衬衣反穿!后面的事让她无法接受…》;《余姚女子饭局上四扎红酒下肚后意识模糊 醒来已在酒店衣衫不整》。

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陈某带至酒店10楼1021房间内,趁被害人陈某无意识、无法抵抗之时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并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本案难点

事发后第二天,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自己被强奸。几天后多家新闻媒体、门户网站、论坛大量报道本案,舆论发酵网友关注,网友评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向律师供述与辩解,女方是清醒的,事发当晚未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房间内无监控无第三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与新闻媒体报道中被害人的陈述截然相反。私密空间如何证明被害人发生行为时意识清醒,这对律师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考验。

辩护方向

强奸案件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的意志表现为三种形态: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和不知反抗三种状态。本案属于醉酒型强奸,表现为妇女不知反抗。辩护方向是如何证明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意识清醒。

会见时,辩护人要求犯罪嫌疑人详细的描述进入房间后的每一个细节及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女方的行为和言语。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辩护人内心确信本案不构成强奸罪。

善用电子数据证明被害人在房间内发生性关系时意识清醒。从法律的设计上,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公安机关的义务和职责。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拥有举证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权利。现实中,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举证能力弱于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更何况去举证被害人在主观上、思想上、意识上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如何证明被害人房间内发生性关系时意识清醒,对律师来说是巨大的挑战。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会见中辩护人铺捉到了被害人使用手机的信息,从被害人进入房间后使用手机的情况找到了本案的突破口。

辩护策略

(一) 会见中仔细认真倾听,拨开层层迷雾,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中发现案件的突破口。

侦查阶段,辩护人的重要工作是会见。会见的第一目的是建立辩护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第二,在会见过程中,辩护人须仔细倾听当事人的供述与辩解。被羁押的当事人讲述往往会避重就轻,讲述他认为对自己的有利的观点。现实中案件比教课书、影视中的案例更加扑朔迷离。会见中辩护人仔细认真的倾听当事人的供述与辩解变的尤为重要。真实案件往往超乎辩护人的想象。辩护人需在当事人的迷雾重重供述与辩解中,善于发现案件的突破口。

会见过程中,辩护人让犯罪嫌疑人多次详细描述进入房间后的细节。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被害人进入房间后主动搂抱、抚摸犯罪嫌疑人,然后双方亲吻,帮犯罪嫌疑人KJ,完全有反应后做爱了。进入房间以后陈某意识是清楚的,有人打电话她也接听的,接听完自己把电话关掉”。会见中,辩护人在犯罪嫌疑人的描述过程中捕捉到被害人进入房间有使用手机通话的信息。

(二)侦查阶段积极与公安沟通,提出侦查建议,及时固定证据。

辩护人发现案件突破口后,应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并提出侦查方案。本案被害人进入房间后有拨打接听电话的行为。会见结束后,辩护人马上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及时收集被害人进入房间前后手机通话记录,微信活动记录,并固定相关通话人员言词证据。公安机关及时固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是本案获得成功的关键。公安机关收集、固定的证据解决了证据的合法性,同时避免了律师获取证人言词证据的风险。

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意识清醒。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1、宾客住宿登记单:犯罪嫌疑人开房的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20点16分。2、被害人的通话记录详单:被害人进入房间后主动呼叫了A的电话,主动呼叫的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20点18分,通话时间为28秒。3、证人A证言:“........后来陈某电话回过来了,在电话里告诉我停车票可以在前台拿,吃饭没有打折下次会给我打好的”。4、被害人进入房间后,被害人接听了同事B的电话,通话时间为47秒。证人B证言:“我打陈某电话,我在电话里和她说老总找他有事,让她下来。她在电话里问我在那里?我说在二楼办公室。陈某就回复我说知道了。”5、被害人的通话记录:从2018年4月26日20点26分开始至2018年4月27日凌晨1点31分03秒前无任何通话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被害人进入房间有主动关机的动作。

从证人A、B的证言得出:被害人进入房间后,被害人与证人A、B存在通话的事实,且被害人对A工作上的安排进行了合理合情的回应。证人A、B的证言与电子数据相互印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具体而详细,且可以与电子数据相互印证,更符合事实的真相。被害人进入房间后与A沟通思路清晰,条理清楚。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害人进入房间后思路清晰,意识清醒,可以推翻被害人进入房间后一无所知的陈述。

(三)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辩护人认真细致审查案卷材料,在案卷中寻找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被害人陈述左边胸罩被人翻开露出左乳房,而余公鉴(物)字【2018】0000号鉴定文书涉及5项鉴定内容,被套上检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精斑成分及被害人内裤检出犯罪嫌疑人与陈某STR分型混合形成。左右乳头擦拭子也未检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基因。被害人的陈述不能与鉴定报告相互印证,相反犯罪嫌疑人对整个过程的描述具体详细更符合事实的真相。

(四)本案不符合强奸罪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情形。本案排除指控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强奸的可能性,及时封堵案件性质转化的可能性。本案发生在被害人的工作单位,被害人对现场的环境熟悉。被害人在进入房间前后完全有时间有条件通知同事或发出警报。被害人陈某通往10楼1021房间电梯口碰到同事B,进入房间后并与其通话。证人B提到“8点10分左右的时候,我看到俞总扶着陈某从V11出来,我去搭了一下陈某,问他有没有事?然后他就摆了摆手。....后B一起上了电梯”。

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被害人的陈述与电子数据、鉴定报告相互矛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无意识、无法抵抗,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2020年3月16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心得体会

1、强奸案件中,笔者建议辩护律师不要接触被害人及其亲戚朋友;同时也坚决反对犯罪嫌疑人家属接触被害人及其亲戚朋友。

律师接受委托后,当事人家属作为甲方,指挥律师的情况时有发生。律师且不可突破底线迁就当事人家属,让罪犯嫌疑人家属和律师自己陷入危险之中。笔者接受委托前,犯罪嫌疑人家属受到不正确思想的影响接触被害人一方,使案件的走向极度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一方。

本案委托时,笔者明确禁止当事人家属与被害人一方的接触。正是笔者及时制止犯罪嫌疑人家属接触被害人的,保护了犯罪嫌疑人家属。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获得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大多数律师一般不愿意接受强奸案的委托,强奸犯罪一般发生于私密的空间,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和被害人证言是定案的重要依据。律师办案过程中,稍有不慎,犯罪嫌疑人家属、律师有可能构成妨害司法罪。

2、辩护人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线索,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沟通,并提出侦查方案。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工作是收集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公安机关收集的目的,是为了如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方案,以便公安机关快速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笔者在办案过程中,经常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方案。只要辩护律师提供的侦查方案合理、合法,公安机关一般会采纳辩护律师合理合法侦查方案。

作者介绍

鲁文杰律师,京师律所刑委会理事,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财产犯罪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曾就职于互联网高科技企业、政府机关、金融机构,从事工作近20年。在期货法律事务、财产犯罪辩护领域成功案例颇丰。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期货法律事务、金融犯罪案件、民商事案件执行事务。

代表性案例

1、陈某某贩卖毒品案,辩护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无罪辩护。2019年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变更为销售假药罪,检察院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起诉,并建议判处刑罚。判决宣告前,检察院向法院撤回起诉。

2、俞某涉嫌强奸罪不起诉案。因物业公司纠纷,宴请纠纷各方。饭后,俞某送陈某到房间休息,并发生性关系。次日陈某报警称自己被强奸。新浪、网易、搜狐、浙江1818黄金眼等新闻媒体出现了陈某采访报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无罪辩护。历经2年,俞终获不起诉决定。

3、石某敲诈勒索案,检察院起诉三节犯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成功打掉二节犯罪事实。

4、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致人轻伤二级,不起诉决定案

5、姚某某寻衅滋事罪不起诉案。

6、周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起诉案。

7、李某协助组织卖淫案。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撤回案件。

8、沈某某寻衅滋事罪,侦查阶段,提出案件定性错误的法律意见,审查起诉阶段变更为故意伤害罪,获得受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成功取保,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

9、王某敏妨害公务案,一审缓刑。

10、周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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