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在这个流量为王的时代,“直播”、“视频”、“主播”、“网红”等名词时常出现在我们耳边,各类互联网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出来。主播通过才艺表演、游戏互动等方式进行网络直播,观众通过赠送系统内的虚拟礼物来对主播进行打赏。然而当直播观众是未成年人时,应如何评价他们的打赏行为呢?
基本案情
刘某生于2002年,初中辍学。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刘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万元。刘某父母得知后,希望某科技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该公司拒绝。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某科技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并已经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案例。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进行网络游戏或者打赏时,有的金额达几千甚至上万,这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依法应当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则指引。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更多地考量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引导网络公司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网络环境。
案件评析
网络直播的特殊性导致网络公司并不能准确的得知实施打赏行为的个人的真实身份,通常会默认为账号注册者。但在当今社会,未成年人持有手机已是常态,不乏会出现孩子通过冒用家长的身份信息注册账号来躲避实名认证,或者是孩子直接使用家长的手机或账号进行娱乐活动,加上家长对自身账户密码的保管不善,从而引起上述案件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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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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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 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与其年龄 、 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未获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前亦无效 。 未成年人实施的大额打赏行为显然已超出正常 的年龄和智力范围,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 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因此 , 于法于理网络公司均应退还未成年人实施打赏行为所涉及的打赏款项 , 网络公司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积极应对 、 配合调查 、 妥善处置 , 而不能为了蝇头小利而拒不退款 , 这必将得不偿失 。
友情提醒
首先,家长应当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不能将手机作为哄娃的神器,更需要妥善保管好自身的账户密码等敏感信息,谨防财产损失。
其次,在遇到上述案件情况的时候,应当及时保存好相关转账汇款记录,并通过报警等方式将事情经过进行记录固定。
最后,主动与平台方进行沟通协商退款事宜,如协商未果或久拖不决的,则应该果断采取相关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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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