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严先生与杨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严某1。由于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故双方于2016年6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严某1由杨女士抚养,严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同时约定夫妻共有房屋由严先生与杨女士各占50%产权。离婚后,一次偶然严先生发现严某1可能并非其亲生子。故严先生遂带严某1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证实严先生猜测,严某1并非严先生亲生子。严先生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女士承担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同时要求杨女士一次性返还自严某1出生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生活费共计64800元,同时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要求主张共有房屋80%产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诚,杨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严某1,并故意隐瞒孩子非严先生亲生的事实,具有明显过错,使严先生在感情上、精神上均遭受严重伤害,故杨女士应赔偿严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严先生及其家人长期抚养照顾严某1,付出了很多精神精力与经济代价,故严先生据此要求杨女士一次性返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协议后,严先生发现严某1非亲生关系而要求重新确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婚后共有房屋归严先生所有,扣除剩余贷款后,严先生按照房价35%补偿杨女士。
律师点评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和抚养费的返还,已在上一篇文章中做过说明,在此不再赘述。本案虽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现行的《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一》对于此类问题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对于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能否要求撤销原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而要求重新分割?答案是肯定的。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条款是夫妻双方在综合各方面权益之后而达成的一个与其他条款相互独立且又相互依存的结果。本案中,严先生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是在不知道严某1为其非亲生的前提下作出,属于重大误解,该误解足以使严先生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作出不同的判断,严先生有权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对进行财产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药芳律师
法律硕士,民盟成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创始会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江苏省级涉外律师专家库成员、江苏省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2019年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第二层次)、无锡市梁溪区见义勇为法律援助专家库成员、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涉法涉诉律师成员。
药芳律师执业十余年来,办理过百余起案件,实践经验丰富。在办理婚姻家事案件中,有自己独特的办案方式,在办案同时,不忘继续进行专业研究。
专业文章:
《2017江苏省离婚纠纷大数据分析报告》
《江苏省法院夫妻共同债务裁判规则分析——以最高院新司法解释实行前后法律裁判规则对比分析为例》
《江苏省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股权分割裁判规则实务研究》
《百问百答——婚姻家事篇》
专业领域: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房产分割等领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