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以来,有关外军严重违反两国协定协议,在加勒万河谷地区抵边越线修建道路、桥梁等设施,蓄意挑起事端,试图单方面改变边境管控现状,甚至暴力攻击我前往现地交涉的官兵。面对外方的非法侵权挑衅行径,我边防官兵保持克制忍让,尽最大诚意维护两国关系大局和边境地区和平安宁。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边防官兵对暴力行径予以坚决回击,取得重大胜利,有效捍卫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我边防官兵们敢于斗争、敢于胜利,展现出誓死捍卫祖国领土的赤胆忠诚和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战斗精神,涌现出某边防团团长祁发宝、某机步营营长陈红军和战士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等先进典型,彰显了新时代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昂扬风貌。
近日,中央军委授予祁发宝“卫国戍边英雄团长”荣誉称号,追授陈红军“卫国戍边英雄”荣誉称号,给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追记一等功。
雪山回荡英雄气,风雪边关写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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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全民缅怀戍边英烈时,公安机关却接群众举报,2021年2月19日,网民“辣笔小球”在新浪微博发布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此,南京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于当晚将发布违法言论的仇某某(网名“辣笔小球”)抓获。目前,南京警方已对仇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审查,仇某某对博取网民关注,在微博上歪曲事实、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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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贵阳南明网民代某,在微信朋友圈发表诋毁侮辱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被南明公安分局网安大队网络巡查发现,2021年2月21日,南明公安分局依法对代某作出行政拘留13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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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是此前侮辱、诽谤英烈被判刑入罪的法律依据。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今年3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特别新增针对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行为的处罚规定,该修正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今后,该罪将成为对付不法分子侮辱、诽谤英烈的“利剑”。
有读者会有疑问,对侮辱英烈的行为,为何有人被处以刑事处罚,而有人却仅被行政拘留?这里就需要解释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这一限制条件,由于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法律惩戒手段,因此,在法理上,一直要求刑法要具有“谦抑性”,即如果该行为未导致严重的危害后果,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或者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解决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而若该不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相关言论传播对英烈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则应受到刑事处罚。上述案例中,“辣笔小球”作为微博大V,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使用微博多次发表失当言论,受众广,影响大,伤害了广大社会公众对英雄的感情,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而上述案件中的代某,由于仅是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不当言论,受众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以行政处罚则更符合法律规定。
对侮辱英烈的行为,不仅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在民事领域,侮辱英烈亦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做了统领性的规定,特别强调了对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进行保护。上述法律的综合发力,可以全面保护英烈的各项合法权益,不仅让侮辱、诽谤英烈的不法分子受到刑事、行政处罚与民事上的赔偿,更会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形成尊崇英烈、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意义特别重大!
律师提醒您: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不仅伤害了英烈及其家属的感情,还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更可能使自己遭受牢狱之灾。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谨言慎行,共同营造“尊崇英雄、热爱英雄、景仰英雄”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