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的核心竞争力是律师的专业能力,而对律师专业能力的最佳诠释则是案件。每一个案件都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其中刑事辩护,又关乎生命、自由和财产。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京师2020年度十大刑事案件”评选活动,面向京师全国各分所、联盟所律师广泛征集案例,根据案件的先进性、指导性、典型性、专业性、显著性、知名性和创新性等标准,通过网络投票、刑委会主任办公会、“十大刑事案件”评审工作委员会以及向相关专家顾问咨询,最终确定了2020年度十大刑事案件。
这些案例中,有民营企业家无罪辩护案件、涉黑涉恶成功摘帽案件、职务犯罪有效辩护案件、刑民交叉疑难复杂案件、捕后无罪国家赔偿案件、由拆迁引发的“重大”“敏感”等的案件,这些案件均体现了京师刑委会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也标志着京师刑事将进一步迈向专业化、精细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望各位理事、委员再接再厉,2021年再创佳绩。
薛颖文(京师重庆)
案例简介
2018年7月5日,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分别于2012年1月11日、8月23日、2013年3月以及7月22日四次伪造公司印章。2018年12月5日,公诉机关追加指控王某犯挪用资金罪。2019年7月5日,一审法院判处王某犯伪造印章罪有期徒刑二年,挪用资金罪六年,合并执行七年;并责令王某退赔被害单位“广西五建”人民币1666余万元。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0月22日,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另组合议庭,分别于2020年6月22日、7月6日以及9月4日重新审理了此案,认为王某不具备挪用资金的主体资格,对挪用资金罪的指控不予认定,判处王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有期徒刑二年。
王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2020年11月24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王某的上诉案。2020年12月25日,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作出了上诉人王某无罪的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
(一)庭前精细审查证据。证据是定案之根本。“摧毁”控方证据,也就掌控住案件的大致走向。
(二)重庭审发问、质证和举证。庭审发问是展示案件真象、笔录中对被告人不利的虚假供述以及对被告人有利细节的重要方式。
(三)重证据辩护。证据是定案之根本,也是辩护律师胜辩之道。本案成功终审无罪,重在证据辩护。
(四)认真对待辩护意见。辩护意见是辩护人影响承办法官心证的书面材料。
何承宸(京师北京)
案例简介
2019年1月8日,某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报案人赵安(化名)系某城管部门的负责人,其报案称,2018年1月至8月间,刘芳(化名)利用老家开发建设之机,为其描绘虚假的投资前景、虚假的高额土地交易,并且隐瞒其低价购买土地的真相,以投资为名多次骗取其资金共计300余万元。
2019年12月24日,刘芳因涉嫌诈骗罪、重婚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20年2月1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重婚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辩护人以刘芳对赵安享有合法债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道防线,将赵安签署的借条作为辩方证据,经过不懈努力,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观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不成立,以重婚罪判处刘芳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已羁押一年有余)。
典型意义
本案被控的诈骗罪涉案金额大,案情疑难复杂,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不仅是一名优秀的民营企业家,更是11岁儿童唯一的依靠,正如辩护人所讲“11岁对于一个孩子来说,正是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关键时期,本案的判决不仅仅决定一名企业家的人生,更决定着其11岁儿子的人生走向。”
辩护律师庭前勇于调查取证是本案成功的基石,辩护意见的多次修改和精彩的庭审,体现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经过辩护律师的多层次辩护,终获无罪,难得可贵。
陈瑞(京师北京)
白小强(京师北京)
案情简介
于某是河北省某市铁矿企业法定代表人,2010年--2014年期间,于某向多位亲友及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后期由于经营不善,于某未能按期归还本息,其所经营的企业铁粉、机器设备、车辆等物品也被部分债权人强行抢走、瓜分一空。
2017年8月,某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于某在2012年--2014年期间,虚构借款用途,向其借款上千万元未还,涉嫌诈骗罪。2018年1月9日,公安机关将于某刑事拘留, 2018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10日于某再次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7日检察院批捕,涉嫌罪名为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2018年9月,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两项罪名将于某起诉至法院,指控于某集资诈骗金额约为1亿元,造成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该罪名检察院量刑建议为14-15年;指控于某合同诈骗金额为970万元,量刑建议为11-12年。
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二次补充侦查,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最后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于某在被关押617天后被无罪释放,终获自由。
典型意义
目前国内的一些民营企业家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常常会采取不规范的手段进行融资,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是最常见和高发的两类犯罪。以吴英案为先例,理论界和实务界倾向性认为:即使只向特定的少部分人吸收资金,也可能会涉嫌非法集资。如果存在借新还旧,最终资金链断裂,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多数借款人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本案被告人于某的案情也是如此,在被告人已被羁押时间达617天的情况下,律师无罪辩护的难度非常之大。本案历经三次庭审,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足见控辩双方博弈之激烈。律师对本案充分的准备、辩护策略得当,无论是事实辩还是法律辩,检方均未对律师的辩护观点形成有力的反驳,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两起罪名均不构成犯罪,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在被羁押近两年后无罪释放,终获自由,实属难能可贵。
王琦(京师上海)
案例简介
北京市某建材城因用地性质等问题,被当地政府列为“重点违章建筑”,勒令拆除,纠纷不断。2019年10月间,政府执法人员对该建材城例行市场检查,王某(时任某建材城经理)等建材城工作人员拒绝配合,施加阻挠,造成道路交通拥堵等后果,由此引发的相关案件被当地政府及司法机关定性为“重大”“敏感”刑事案件。
2019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将其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以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将其逮捕。2020年8月25日,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
2020年10月30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20年12月30日,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辩护取得成功。
典型意义
本案系拆迁引发的“重大”“敏感”刑事案件,社会关注度高。辩护人在一、二审期间,审慎确定辩护方案,积极尝试程序性辩护,最终说服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为委托人争取到最优的诉讼结局,通过依法辩护、有效辩护实现了案件代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王殿学(京师北京) 谌江涛(京师北京)
案例简介
企业家A因与B企业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企业家A将B企业起诉至法院。B企业以民间借贷不存在为由,在当地公安局报案A实施虚假诉讼。公安局以A涉嫌虛假诉讼罪于同年8月18日将A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执行逮捕。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期间,2017年4月17日,公安局对A取保侯审。之后公安局一直未将此案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A多次要求公安局撤销案件,但公安局一直置之不理。为还A清白,我们代理A向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A人身自由赔偿金、同时请求为A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检察院同意赔偿A人身自由赔偿金,同时决定在一定范围内为A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当面向A赔礼道歉。但是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是没有给造成精神损害。之后,我们代理A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复议,认为无罪被逮捕应属于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情形,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最终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支持了我们关于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意见。同年7月23日,公安局给A出具了终止侦查决定书。
典型意义
1.本案对解决侦查机关久拖不决的问题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
2.本案是国家赔偿的典型案例,对要求司法机关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示范效果。
张雯(京师唐山)
案例简介
2010年5月,A公司总经理王某某通过他人结识赵某某,赵某某称有能力给A公司承揽B公司XX整体改造工程。因王某某资金不足,赵某某谎称有能力帮助其办理人民币贷款30亿元。赵某某以办理贷款需要手续费的名义,让王某某多次向赵某某银行转款人民币2810万元,后王某某又从赵某某处要回人民币60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应依法以诈骗罪追究赵某某刑事责任。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2020年6月22日,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诉;2020年7月2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同日,赵某某在被羁押757天后被释放。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案金额高达2810万元的巨额诈骗犯罪,且案发于八年之前,证人众多、案情复杂。
辩护律师承办本案后,庭前,会见被告人近三十次,全面了解案件细枝末节,与办案机关反复沟通,促使其全面收集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庭上,通过询问与质证,充分展示案件疑点,抓住关键庭审细节,迅速组织客观证据,出奇制胜;庭后,将刑事与民商事办案经验相结合,从商业模式运营角度,说服办案机关。
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避免单纯以言辞证据定案,并促进办案机关的证据合法及程序正义意识。
刘畅(京师哈尔滨)
案例简介
2010年8月20日,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由五人成立某农机专用合作社,高某某系该合作社成员。合作社成立后分别由国家匹配600万元的农机设备和以合作社的农机装备抵押物在黑龙江省进出口银行办理400万元贷款。同时,该合作社自筹资金20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存到县财政局专户作为风险保证金,另外100万元为合作社的场地和库房建设费并由农机局管理。自筹资金由五人分别出资,该合作社将农机装备分配到五人、四个车组,根据合作社章程和理事会议集体商定,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单独核算的管理模式分别管理使用机械设备。2011年10月31日,高某某与他人签订租车合同,将合作社的8270型号拖拉机租赁给他人使用,收取租金60万元。高某某将该租金用于偿还其在入社时缴纳风险保证金和用于合作社厂库房建设费的个人借款。2018年逊克县农机局对该合作社进行农机装备清查时总装备价值超过原值,合作社资产未流失。
2019年至2020年间,逊克县公安局多次要求高某某配合调查案件。2020年4月29日,以高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将高某某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高某某被逊克县检察院取保候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2020年6月24日,高某某在案件侦查阶段,委托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刘畅律师作为高某某辩护人代理案件。刘畅律师多次向公、检机关当面、电话提出辩护观点;分别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退补后侦查后审查起诉阶段向公、检机关提出针对性书面律师意见;经调查案情向公、检机关提交案件新证据、提供新证据线索,提交的新证据、提供线索均被侦查。
2020年10月15日,逊克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刘畅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案件作出《黑逊检一部不诉(2020)21号不起诉决定书》,对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辩护的重要意义体现在:
一、本案具有代表性,对处理其他合作社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高某某的村长、合作社带头人身份使本案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力。
二、追诉时效期间运用的重要性。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相结合的重要性。
三、对于“涉访”案件准确沟通、处理的必要性。
四、律师在审判前提前介入的必要性。
五、刑辩律师熟练运用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性。
六、及时关注司法动态、智能化办案的重要性。刘畅律师首次启动了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异地阅卷程序;本案引用了“疫情”期间出台的“六稳、六保”意见。
七、律师辅助委托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新证据、新证据线索的重要性。
八、相信法治,相信办案机关愿意听取律师的专业意见,做有效辩护。
张艳霞(京师北京)
案例简介
被告人柯某某系原江西省樟树市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2018年9月2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逮捕;后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安机关决定对其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6月17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柯某某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妨害公务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赌博罪等罪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变更起诉,撤销了柯某某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控被告人柯某某等11人系恶势力团伙犯罪,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赌博罪等罪。2020年5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柯某某等11人系恶势力团伙,判处被告人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柯某某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定性不准确,未认定柯某某等人为恶势力团伙,撤销了一审判决书中的第一至六项,第九项、第十项,判决上诉人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贪污罪、串通投标罪、妨害公务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挪用公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典型意义
1、该案被列为当地第一个涉黑犯罪案件,有较大社会影响,柯某某被定性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首要分子,罪行严重,律师办案压力非常大。
2、该案在辩护过程中有效运用了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随着案例指导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优势逐渐明显。
3、该案一审“去黑”、二审“去恶”并获减刑,这在我国当前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在法治的框架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使扫黑除恶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涉黑涉恶案件既不降格放纵也不拔高凑数。
李齐广(京师北京)
案例简介
2017年,某市天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市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生争议。为确保胜诉,天誉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与时任建投公司法律顾问陶某某商定,由其全权处理相关诉讼事宜,并许诺高额“代理费”。陶某某明知其作为建投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再代理利益冲突的天誉公司,却仍然为天誉公司安排律师,并伪造、篡改施工合同、工程增量鉴定报告,拟定起诉状、答辩提纲。在庭审中,陶某某也未对其伪造、篡改的关键证据提出异议和质证,最终法院判决天誉公司胜诉。期间及事后,王某安排天誉公司支付陶某某共计220万元。此外,2011年至2013年,天誉公司为申报国家房屋建设工程施工一级建筑资质,私刻国家机关、公司企业印章23枚。
本案由监察委督办,且不予取保候审。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如果同意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为6年有期徒刑,如果不同意,量刑建议为8年有期徒刑,绝无判缓的可能。
经办案律师多方努力,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据材料,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最终,法官虽然认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三个罪名成立,但在量刑上给予极大优惠,成功判缓。
典型意义
1.本案是监察委督办案件,充分考验律师的智慧,更需与检察院、法院进行有效的沟通。
2.勇于取证,为本案获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本案涉及刑法、合同法,尤其是建筑行业专业知识,律师充分利用了各专业领域专家的智慧。
4.有效的运用对企业家的“六稳六保”政策。
李大伟(京师兰州)
案例简介
2019年6月23日,刘某与朋友池某一起前往一家烧烤店吃饭,在饭局上,刘某认识了一名叫“简单”的女子,该女子系海阔天空KTV陪唱人员。几人饭桌上喝了点啤酒,饭后刘某开车和朋友将该女子送至一家宾馆,进入宾馆拿到房卡后该女子执意让刘某送其上楼,2019年6月24日早晨4点左右,二人在宾馆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刘某从宾馆回去后,接到“简单”的朋友“萌萌”的电话,称“简单”要割腕自杀,并要报警告刘某强奸,让刘某前往海阔天空KTV谈谈如何解决这件事,刘某来到KTV,一名叫“张萌”的男子问某某公了还是私了,如果私了需要拿20万,付钱签协议,刘某当场没有答应。当天,“简单”的朋友报警称某某强奸。
2019年7月5日,刘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7月19日,刘某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2019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中间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侦,2020年1月7日,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2020年4月21日,法院开庭审理。
2020年6月30日,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将刘某涉嫌强奸罪案撤回起诉。2020年7月20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刘某也于当日被释放。
典型意义
本案并不是一起简单的“强奸罪”案件,其中本案“被告人”遭遇的一切与实践中多发的“仙人跳”骗局十分相似。“仙人跳”出自《二刻拍案惊奇》,这种古老骗术让很多企业家被美色套路而身陷囹圄。
本案辩护律师通过对监控视频逐帧分析,形成充分有力的质证意见,得出企业家不是在违背妇女意志下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结论,使得检察院在庭审后做出不起诉决定,为企业家成功洗脱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