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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实务 | 人人影视新闻背景及法律问题分析 更新日期: 2021-02-07 浏览:902

案情回顾

近日,上海警方历经三个月缜密侦查,在山东、湖北、广西等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成功侦破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最高检四部委联合督办的“9.8”特大跨省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抓获以梁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14名,查处涉案公司3家,查获作案用手机20部和电脑主机、服务器12台,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

2020年9月,上海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有人通过“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和客户端提供疑似侵权影视作品的在线观看和离线下载。经与相关著作权权利人联系,上述影视作品未取得著作权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对此,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会同虹口公安分局开展侦查。

以涉案网站和客户端所留会员付款、周边产品销售付款两个二维码作为突破口,警方锁定了位于山东的梁某、丛某,以及位于湖北的王某,并很快摸清了整个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

经查,自2018年起,犯罪嫌疑人梁某等人先后成立多家公司,在境内外分散架设、租用服务器,开发、运行、维护“人人影视字幕组”APP及相关网站,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境外盗版论坛网站下载获取片源,以约400元/部(集)的报酬雇人翻译、压片后,上传至APP服务器向公众传播,通过收取网站会员费、广告费和出售刻录侵权影视作品移动硬盘等手段非法牟利。现初步查证,各端口应用软件刊载影视作品20000余部(集),注册会员数量800余万。

目前,警方已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悉,今年1月,上海公安机关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除隐患铸平安”专项行动。1月1日至今,全市公安机关累计破获侵权假冒类案件110余起,涉案金额4亿余元,保护了160余个中外品牌的合法权益。

案件分析

1、像人人影视这类平台,通过翻译海外影视剧作品,提供在线观看和离线下载服务盈利的行为,在国内是否涉嫌违法?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人人影视这类平台,如果翻译的是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的海外影视作品,并提供在线观看和离线下载盈利服务的,并不构成侵权,也不属于违法行为;但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海外影视作品放到平台上,并提供有偿的在线观看和离线下载等服务的,则构成著作权侵权,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涉案金额来看,人人影视著作权侵权涉案金额高达1600余万元,数额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其收取会员费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可能已经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也规定, “在线盗版”行为的违法所得数额或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一定数量,是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2、目前国内有关部门和法律界人士对于人人影视这类平台的各类行为,有着哪些看法?明令禁止还是需要整改转型?

人人影视这类平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并可能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明令禁止。我们认为,下一步,应当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于人人影视这类平台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面整顿,对于平台上现有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影视作品,应当立即从平台上予以下架,在取得著作权许可后才能重新在平台上传播放。如果类似的影视平台无法解决著作权许可的问题,只能考虑转型。

3、有观点认为,人人影视在上月初暂停服务、近期被警方查处,也和最近政府签订的中欧协定有关,关于最新的中欧协定,中欧双方是否在影视剧等文艺作品版权上有了新的合作?

我认为人人影视上月初暂停服务、近期被警方查处与中欧贸易协定签署没有直接关系。从目前的媒体披露的信息来开,上海警方早在三个月前就已经开始启动侦查工作了,而中欧投资协定2020年12月30日才结束谈判,时间上对不上。事实上,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关于影视剧下架,也不是一次两次了。从监管的力度上可以看得出来未来的趋势,势必越来越严,一些没有著作权许可的盗版影视剧势必被下架。当然中欧投资协定中也有大量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势必要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

4、在上述情况下,国内其他类似平台是否也会面临人人影视遇到的问题?能否进行转型或是规避风险?

国内其他类似平台也和人人影视一样,面临着同样的问题,类似的影视平台需要为用户提供丰富的海外影视资源,影视资源越多,平台的收入就越高。但我们国家每年引进的海外影视作品数量是有配额限制的,也就是说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通过广电总局严格的立项和审批流程的海外影视作品是数量是有限的,这就使得一些影视平台为了赚取高额利润,铤而走险,冒着违反法律的风险,在平台上播放侵权的影视作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势必会大大增强,国内网络影视平台应当认识到相关问题的严重性,规避风险的唯一方式就是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经过行政部门的立项审批,才能将影视作品上线。否则,可能会像人人影视一样,相关企业和个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影视平台不能做到合法经营,应当尽早转型。

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转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第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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