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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更新日期: 2020-10-30 浏览:684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号:公通字〔2020〕12号

文件属性: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0年922

生效日期:2020年922

 

内容摘要: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有的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来实施;有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等。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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