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后续品种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文 号:2026年第21号
文件属性: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6年3月4日
生效日期:2026年3月4日
内容摘要:
2027年6月1日起生产的全部第二类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和全部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2027年6月1日前生产的上述品种产品可不具有唯一标识。2029年6月1日起生产的全部第一类医疗器械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2029年6月1日前生产的上述品种产品可不具有唯一标识。2027年6月1日起生产的全部第二类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和全部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2029年6月1日起生产的全部第一类医疗器械,在其上市销售前,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要求将最小销售单元、更高级别包装的产品标识和相关数据上传至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